楊汝勇

楊汝勇,男,1970年10月出生於連雲港市。原系連雲港市海州區浦南鎮黨委書記(正科級)。

2014年11月違紀被查。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2015年7月2日,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6年5月16日,連雲港市中院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2016年11月3日,駁回申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汝勇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70年10月
  • 出生地:江蘇連雲港市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網帖爆料,接受調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申訴駁回,

人物履歷

歷任連雲港市新浦區環衛處主任、新浦區城管局副局長、局長,連雲港市海州區浦南鎮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網帖爆料

2014年7月曾有網帖爆料,連雲港海州區浦南鎮黨委書記楊某利用公款報銷之便購買各種物品贈送、討好女性,與一名1985年出生的科級女幹部周某發生婚外情,並貼出了部分所謂開房記錄

接受調查

2014年11月,因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12日,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楊汝勇立案偵查,1月13日,該院依法決定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汝勇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00253號刑事判決:1、被告人楊汝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2、對被告人楊汝勇的違法所得贓款6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楊汝勇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5月16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如下:
一、維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0025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汝勇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項,即對被告人楊汝勇的違法所得贓款6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撤銷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0025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汝勇的量刑部分。
三、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汝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二審宣判後,古懷利不服楊汝勇案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駁回

2016年11月3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古懷利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稱:本院經審查認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認為你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三百七十五條的再審條件,本案不予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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