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榮滿

楊榮滿是北京人,2002年5月8日起擔任密雲縣新城子鎮政府財政科長,後被任命為副鎮長,負責招商引資、安全生產、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分管安全與經濟管理辦、經管站、統計站,案發前楊榮滿已經被調到北莊鎮擔任副鎮長。

2006年3月至2011年1月間,楊榮滿利用擔任北京市密雲縣新城子鎮財政科長、副鎮長,負責招商引資及向相關企業支付返稅款工作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815.9萬元。

2011年8月24日,楊榮滿被免職,2012年12月3日被羈押,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榮滿
  • 外文名:Yang Rong man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北京
  • 職業:鎮長
  • 主要成就:密雲縣新城子鎮政府財政科長,副鎮長
人物簡介,法庭審判,

人物簡介

密雲縣新城子鎮原副鎮長楊榮滿,在擔任財政科長、副鎮長期間,利用招商引資政策中返還稅款的便利條件,採取與企業人員串謀、向政府部門虛報返還比例的方式,貪污公款1000餘萬元。記者上午獲悉,三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楊榮滿有期徒刑13年,另一女被告人盧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
據悉,楊榮滿用貪污的錢給兒子買了一套樓房,還在山東威海買了四個商鋪和一套樓房。
作案揭秘副鎮長借返稅漏洞貪污公款
現年49歲的楊榮滿是北京人,2002年5月8日起擔任密雲縣新城子鎮政府財政科長,後被任命為副鎮長,負責招商引資、安全生產、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分管安全與經濟管理辦、經管站、統計站,案發前楊榮滿已經被調到北莊鎮擔任副鎮長。
2011年8月24日,楊榮滿被免職,2012年12月3日被羈押,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另一個被告人是41歲的女子盧某,她在一家房地產公司擔任財務處副處長,負責退稅工作,與楊榮滿在退稅工作上接觸較多。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11年1月間,楊榮滿利用擔任北京市密雲縣新城子鎮財政科長、副鎮長,負責招商引資及向相關企業支付返稅款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向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返稅款過程中,單獨或夥同盧某私刻企業財務專用章、自行填寫收據,侵吞公款815.9萬元,其中盧某參與侵吞公款189.5萬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間,楊榮滿利用職務之便,將新城子鎮主管的一家納稅企業的部分稅款轉到密雲縣另一鎮鎮政府,以支付該企業返稅款的名義,侵吞公款241.509萬元。
案發後,楊榮滿於2012年12月3日、盧某於12月5日主動到案。
案發前,楊榮滿退繳贓款132.6萬元,盧某退繳189.5萬元,李某(另案處理)退繳130萬元。上述款項已發給某鎮政府。
據某鎮原鎮長證言,當時楊榮滿負責組織鎮裡財政收入和招商引資工作,向企業返款都是由楊榮滿一人與企業洽談,楊榮滿和企業談好後,向鎮長辦公會和黨委會匯報返款比例,黨委會按照楊榮滿匯報的比例作出決定,鎮政府返稅款給企業,返稅比例以及具體數額黨委會都要記錄,付給企業的扶持資金,鎮政府不能截留。
據楊榮滿供述,按照密雲縣的相關政策,招商引資進入的企業,在交納所得稅後,可以按比例返還相應稅款。“返還比例並沒有正式規定,可以跟企業進行商議,再將返還比例及數額上報審批。”
正是這個漏洞,給了楊榮滿可乘之機。

法庭審判

庭上表情受審“失憶”稱忘記作案細節
庭審中,公訴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逐一向楊榮滿詢問詳細情況。
對於檢方指控,楊榮滿表示沒有異議。
據他供述,密雲縣有招商引資工作,因為新城子鎮比較偏遠,引進投資的壓力比較大。他通過關係找來了投資企業,把企業拉來納稅,然後跟企業確定返還比例。
楊榮滿認為,自己在招商引資工作上,是取得了很大成績的,付出了很多,於是產生了得到回報的想法。
楊榮滿供述,盧某所在的房地產公司是他進行合作的一家公司。每當到了該返還稅款的時候,他找到企業相關負責人員,商定好返還比例,如返還9%的稅款。但楊榮滿卻向鎮領導匯報,他跟企業商定的比例是12%,之間的差額就落入了他的手裡。得手後,他再根據之前商談的比例,將這些差額私分。
正是利用這種手段,從2006年開始,楊榮滿先後聯絡盧某所在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共獲得879萬餘元。
2012年12月,密雲檢察機關接到相關舉報後,將楊榮滿傳喚到檢察院。
楊榮滿當庭表示,“檢察院給我打了電話,我主動就過去了”。但在庭審中,當公訴人問到具體的一些作案細節時,楊榮滿多次表示,已經記不清楚了。
在法庭上,楊榮滿對指控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指控數額過高。
他的辯護人認為,楊榮滿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具有特殊性,與一般貪污行為有明顯區別,起訴書指控數額過高,楊榮滿有檢舉揭發行為,且具有自首情節。
企業財務負責人貪189萬亦莊買房
與楊榮滿一同受審的盧某41歲。從2006年開始,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的盧某就與負責退稅款的楊榮滿在工作上有接觸。
2010年,因為自己在生活工作中受挫,於是動了利用退稅款“撈一筆”的念頭。
據盧某供述,2010年四五月間,她所在的公司有一筆巨額所得稅要交,盧某掌握了這個信息,很快找到了楊榮滿,提出想要一筆中介費。
據楊榮滿供述,當時盧某說要9%,他覺得太高了,就說按照8%返稅,盧某得3%,盧某同意了。在此之前,經過請示,鎮裡和財政局同意按照12%給企業返還稅款,而楊榮滿跟企業談好的返稅比例是5%。
2010年6月,鎮長在返稅協定上籤字並蓋上鎮政府的章後,協定上寫的返稅比例是所得稅12%、營業稅15%、房產稅55%,後來楊榮滿將協定中寫有比例的第一頁換掉,換成了跟企業商量好的比例——所得稅5%、營業稅15%、房產稅45%。
拿到錢後,楊榮滿向盧某支付了189萬餘元的“中介費”。盧某拿著這筆錢在亦莊購置了一套房產。
盧某辯稱,她拿的是公司的錢,不是國家的錢,不構成貪污罪,其具有自首情節,而且已經全部退繳違法所得。她的辯護人認為,涉案資金屬於公司應得的反稅款,而非國家財產,盧某的行為應當構成職務侵占罪,盧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且主動全部退贓。
法院判決構成貪污罪副鎮長判13年
盧某所在公司的財務經理張某稱,2012年8月檢察院打電話問其返稅的事,於是他就給地稅所所長李某打電話,李某打電話告訴了楊榮滿,很快楊榮滿退了100萬元現金給該公司,另外的32.6萬元給了盧某,讓盧某退給了公司。
法院認為,楊榮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盧某非法侵吞公共財產,兩人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
鑒於楊榮滿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並能退繳部分贓款,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盧某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並能退繳全部贓款,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楊榮滿有期徒刑13年,判處盧某有期徒刑6年,責令楊榮滿退賠尚未追繳的605萬餘元,將在案已中止交易的房產變價後折抵退賠款,按比例發還給鎮政府,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後,依法發還。
作案流程示意圖
楊榮滿
(密雲縣新城子鎮、北莊鎮副鎮長)
返稅比例5%
單獨或夥同作案
支付3%即189萬餘元“中介費”
盧某
(某房地產公司財務處副處長,負責退稅工作)
上報返稅比例12%
企業
鎮政府
(同意按12%返稅)
贓款去向
副鎮長貪污贓款乾什麼去了?記者了解到,楊榮滿貪污的近千萬公款,有的給了為其提供企業納稅信息的地稅所所長,有的給兒子買了房子,還有的是到山東威海買了住宅和商鋪。
1
得企業納稅信息給地稅所長130萬
據密雲縣地稅所原所長李某證言,2010年初,楊榮滿找他了解企業的納稅情況。李某說,當時他告訴楊榮滿,有家公司將有一大筆所得稅需要交納,楊榮滿聽後說,如果這筆所得稅交完了,等到年底,一定好好感謝李某,並給李某一點好處。
李某表示,當時這家企業要賣人濟大廈,這個大廈是酒店性質,需要交納大筆企業所得稅,數額大概一億元左右,2010年需要申報的數額為6千萬左右。
2010年度該企業完稅後,在一次和楊榮滿吃飯時,楊榮滿讓李某開一個賬戶,說給李某存點錢。李某用親戚名字開了賬戶後告訴了楊榮滿。
過了一段時間,楊榮滿給李某打電話說,說給李某存了130萬元。李某說當時他很驚訝,他說如果楊榮滿只是給他存四五萬元他還感覺比較正常,沒想到存了這么大的數額。
2012年8月,李某將這130萬元退給了那家企業。
2
花187萬給兒子在鼓樓買房
楊榮滿的兒子稱,自己居住的鼓樓東區的樓房是父親出資給買的。
售樓處工作人員證言顯示,該樓房是2011年年初購買的,面積145平方米左右,單價為1.1萬元,房款總價為160餘萬元,再加上27平方米的車庫,總計187餘萬元。
3
在山東威海買海景房和商鋪
據北京一家公司經理於某證言,該公司主要做山東威海乳山銀灘房屋買賣中介業務。
於某稱,楊榮滿通過其公司在山東威海乳山買過兩次房,第一次是在2010年夏天,當時在乳山福如東海買了四套商鋪,總房款100餘萬元。第二次是在2010年底2011年初,在山東威海乳山杭海盛都買了一套住房,總房款90多萬元,兩次買房時間相差半年左右。
於某說,楊榮滿情況比較特殊,他沒時間去山東乳山,當時業務員告訴楊榮滿如果交款不方便可以由公司代交,楊榮滿同意後,每次的購房款都是他將錢打到於某的個人賬戶,於某再將全部購房款轉給房地產開發商,但是楊榮滿購買的房子和商鋪都沒登記在他自己名下。
據悉,案發後,這三處房產均被查封並中止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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