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評價技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評價技術
  • 類型:技術
  • 領域:自然
  • 相關:森林
技術發展,林業經營形式,發展歷程,資本主義形式,

技術發展

(一)森林評價概述
⒈森林評價的概念與意義
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首先要求對各種自然資源作出經濟評價。森林是地球生物圈的主要組成部分。為了確切地估價森林的作用,其經濟效益評價除應包括它的全部直接產品外,還應包括各種間接效益,如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調節氣候及保健遊憩等項效益。由於森林一般分布於廣大山區,林木生長周期很長,對自然的依賴性也很大。而且具有林木蓄積(資本)和林木生長(利息)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森林帶有社會資本的性質(公益效益)等特點。因此,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不能與一般的經營計算和不動產的鑑定評價等同而論。在林學領域內自古以來就形成了一種有關森林特有的評價計算科學。
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就是以森林的直接效益和間接效益作為資產進行貨幣價值計算的科學。它是針對森林的特點,研究那些和評價方法有關的計算技術的實用性科學。它與林業會計簿記等財務會計上的計算方法不同,主要是使用管理會計領域的評價方法。而財務會計上所使用的計算資料原則上屬於過去的事後計算;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計算則多是關於將來的事前計算,這一點與林業簿記是不同的。實際工作中,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方法用於森林的買賣、交換、分割、合併、借貸之外,還用於森林遭到災害時計算損失大小及補償額;確定徵用林地和解除林地使用權時的補償額;在具有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價值的評定;實行森林保險時保險金額損失金額的核定;森林納稅標準的確定等等。此外,也可套用於過去幾乎不接觸林價算法的林業企業資產評價及經營計算等,特別是近年來,對有特殊用途的森林,例如各種防護林、天然公園、風景林等在經營上受限制的一些森林評價以及特用林、砧木、根莖、野生樹木的評價,都廣泛需要森林評價的知識。
由此可見,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在實際工作中涉及到許多方面,大致可分成以下3方面的內容。
⑴林業經營本身的評價例如森林及其一部分的買賣、交換、分出合併、借貸等的評價;確定損失數額及補償數額;為編制財產清單及借貸對照表而進行的財產價值評定;各林分價值增加數額的評定等。
⑵林業經營以外的單位例如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其他企業團體及其委託的鑑定人,為了森林及其一部分的購買、銷售、補償、擔保、保險、納稅等目的而進行的評價;或者需要確定評價標準時套用。
⑶林業以外的用途例如用於森林公園、環境保護、農地、建築用地等需要對森林及其一部分進行評價。
上述第1項是直接與林業經營相關而進行的評價,在林業上具有管理會計性質的評價理論,本來就屬於林業經營計算學的範疇。第2、3兩項則屬於林業經營以外用途的森林評價範疇。所以,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的任務是多種多樣的,評價的目的也不盡相同。但其計算技術則屬於同一個範疇。綜上所述,開展森林評價,對實行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⒉森林評價的特點及其結構內容
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有其自身的評價特點,不僅因評價目的而定,還要根據評價的對象、內容以及評價所需的資料不同而選擇不同的方法。
⑴ 評價的特點
評價特點一般來講依據對象而定,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①構成森林要素的林地和林木,一般可按不動產來對待。但林地和林木的性質不同,同時又和農地及建築用地也不同。加上林地本身的自然經濟條件也極其複雜。每塊林地都形成了各自不相同、具有獨特性質的價格。
②作為生長在林地之上的林木,和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同,它屬於由於生長而在價值內容上不斷發生變化的生物資產。作為林產品沒有同形同質的林木存在,而且林木生產周期特別長,受自然環境影響又特別大,這就決定了在評定林木價值時需要研究特殊的計量技術和評價方法。
③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不僅要考慮現在,而且要聯繫過去和將來。而且在評定將來的價值時,在掌握林業生產的準確收益和確定林業利率上都有困難,特別是與林木的價值生長相關聯的預測更為困難。
④森林資源與環境評價除了包括森林的直接產品之外,森林的環境效益即公益效能的評價也應該包括在內。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這就迫使我們不得不選擇新的政策目標。這個目標就是保護環境,防止公害,維護自然景觀和優先注意人類的生存條件。反映到森林價值觀上的多樣化,從而產生了多方面的價值判定使森林環境評價複雜化。
⑵與評價有關的森林結構內容
不同類型的劃分是評價的前提,由於森林結構內容不同,評價的方法和考察的依據也不一樣。通常在評價時要考慮的主要森林結構有:林地、林木、其他產品及附屬設施,另外還有森林環境或景觀。具體如下:
①林地:因地理位置、面積、氣象、地形、地質、土壤等自然因素及林道和其他人工設施的不同,其評價也不同。一般因分為不同的地位級、地利級並分別按有林地、採伐跡地、無林地、建築用地、沼澤地等進行評價。
②林木:分別樹種,起源(人工林、天然林),用途(用材林、薪炭林、特用林),年齡,徑級(已到伐期的,未到伐期的,已到利用期的,幼齡的林木)以及按普通材,施業上受限制的森林等分開評價。
③副產品:按林內動植物、土石、礦物等不同種類進行評價。
④設施:分別按林道、貯木場、建築物、保護設施、觀光休養設備等林內建築設備逐個評價。
⑤公益效能:分別涵養水源、防止泥沙流失、保健遊憩、保護野生動物、供給氧氣和淨化大氣以及清除噪音等公益效能進行計量評價。
(二)林地評價
1.林地價格的種類
林地價格種類很多,由於其作用各不相同,因而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觀性。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假定一位林地投資商以10 000元購入一塊林地,為了改良林地以適應自己的需要,又投入5 000元改良資金。他發現,他能以20 000元的拍賣價格出售這塊林地的所有權,但若是50年的使用權,其價格只能是18 000元。但當他把這塊林地向銀行作抵押時,其價格只有12 000元,而政府則只能以17 900元的價格徵收。當政府向這塊林地徵稅時,該林地只值14 099元,然而,若他把這塊林地租賃出去,他每年就能得到1 850元的收益。
可見,在不同的情況下,同一塊林地會具有不同的價格形式。一般可概括為如下幾種:
(1)交易價格
指林地在市場交易中成交的買賣價格。由於交易的具體環境不同,林地交易價格又可分為公平交易價格和非公平交易價格。征地價格、拍賣價格、協定價格、招標價格、轉讓價格等,都屬於交易價格。
指依據一定的評估方法對林地所作的價格性估計。如我們用費用價法,市場價法,期望價法等對林地進行評估,所得的結果便是評估價格。它是交易價格的基礎。林地在進行交易前,一般都要進行評估,得出評估價,而後,買賣雙方根據各自的評估在市場中討價還價,最後成交。因而,同一塊林地,利用不同的評估方法,有不同的評估價格;評估的人不同,其評估價格也不同,而交易價格也可能與評估價格相等或不相等。
(3)租賃價格
指承租方為取得土地租賃權而向發租方支付的代價。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權人都可以把林地租賃出去。因而租賃價格的實質是定期支付的地租。
指以林地為擔保物而取得貸款時,銀行對林地所估定的價格。一般要比交易價格低。而貸款額的多少則是根據抵押價格的某一百分比計算的。
(5)林地所有權價格
林地所有權價格是人們為購買林地所有權而支付的代價。
(6)林地使用權價格
林地使用權價格是人們為取得林地使用權而支付的一定的經濟代價,其實質是地租。因為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林地使用權人與林地所有權人的經濟聯繫是地租。在兩權分離的狀態下,林地使用權取得的年限可長可短,向林地所有權人繳納地租的形式可以是逐年支付,也可以是一次付清。在逐年支付的情況下,林地使用權一年的價格就是當年支付的地租;如果是一次性付清,則一定年期的林地使用權價格就是按現值計算的一定年期的地租的總和,即V=a/p[1-1/(1十p)n], a:林地的年收益,p:利率,當n→∞時,V=a/p,即在數量上與林地所有權價格一致,不過,在實際生活中,即使n→∞,林地使用權價格一般要比林地所有權價格低。
2.影響林地價格的因素
在分析影響林地價格的因素時,我們撇開林地純收益和還原利率這種直接的影響,而從資本化過程以外的一些困素來分析。由於這些因素複雜多樣,我們一般將它們分為3類,即林地本身的自然因素、社會因素及行政因素。
(1)林地本身的自然因素
在這一類因素里,主要有林地的位置、肥力、地質、地勢、生熟程度,自然條件等。
(2)社會經濟因素
該類因素主要包括人口狀態、林區公共設施、道路、經濟成長速度、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生活水平等。
(3)行政因素
該類因素主要包括國家對林地管理的程度、林地利用規劃以及稅金、價格政策等等。
3.林地評價的方法
一般可採用市價、費用價、期望價或者將其結合起來進行評定。
(1)林地市價
林地市價又叫林地買賣價。待評價的林地是以類似性質的其他林地實際買賣價格為標準來評定的,也就是按現實行情來確定價格。一般可參考附近類似林地的買賣事例以及固定資產稅納稅價格等資料來評定市價。這是評定不動產所採用的市場資料比較法的一種。但實際操作中,由於保密關係不一定能收集到買賣的實際情況,評定時還要根據立地情況及評定時間進行必要的修正。
①比較評分法
比較評分法是採用比較評分表,以交易實例地的綜合評分之比作為修正係數來計算地價。也就是把認為合適的許多買賣實例加以平均,以此作為交易實例地的標準地價,再乘以由比較評分表所求的修正係數即得評價地的價格。
可利用下列公式:
林地評價 ) (4-1)
比較評分表是由自然條件評分表和經濟條件評分表組成。自然條件評分表除分別按樹種、年齡、樹高所表示的樹高條件評分表(適於年齡15年以上的林地)以外,還有採用按樹種,按林地位置、地形、土壤劃分的土地評分表以及按地區劃分的海拔係數表(適於年齡15年以下的林地)進行評分(a)。經濟條件評分表先要編制標準評分表,表上按幹線道路距離及不同標高等級分別表示的標準評分。並且利用分別不同汽車載重量編制的幹線道路減分表和支線道路減分表,通過對標準評分減分的辦法對經濟條件進行評分(b)。並以(a) (b)作為綜合評分。
假設評價地綜合評分為4 900元,交易實例地綜合評分為4 640元,交易實例 為1 300元/hm2,則:
評價林地Ss=1 300元/hm2×4 900/4 640=1372.8元/hm2
②立地指數法
評價林地Ss=交易實例 ×評價地立地指數/交易實例地立地指數 (4-2)
這裡的評定立地等級指數,如果為人工林,則利用收穫表上的樹高(標準年齡40年)先求其地位級,用每公頃總平均生長量(立方米)作為立地等級指數。如果為無林地或天然林難以確定地位級時,可通過設立的樣地,各種環境因子用多元回歸的方法編制的某種樹種立地等級指數評分值作為樹高,再與同樹種的收穫表上查出地位級,然後再求地位指數(用標準材種的單位材積原木換算價格表示),再與上述立地等級指數的乘積作為地位指數。
市價是最基本的林地評價方法。但在實際的評價中要考慮各種因素。因此,恰當而客觀地評價市價是比較困難的,同時也需要有相當的經驗和一定的知識。在評價市價時,應調查當地的稅收機構、銀行、不動產等有關部門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實際交易價格,以掌握切合實際的買賣價格,以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2)林地的費用價
林地的費用價又叫土地費用價。它是取得林地的費用和將林地維持到現在的狀態所需的費用之和,在評價時用本利和表示。因費用是根據林地取得的情況及後來對林地投入的情況而有不同,故不能用一定的公式表示。林地費用價一般用下列3種費用構成。
① 購買林地及其他為取得林地所需的費用;
② 林地取得後,為造成適合於林木的培育狀態而投入的林地改良費用;
③ 從投入上述費用的時候開始到評價時為止的年間費用的利息。
當評定的林地是近幾年購進的,則比較容易計算費用價。例如:設N年前用V0元購進林地,m年前投入G元作為林地改良費用時,林地費用價為:
Sc=V0+(1+p)n+G(1+p)m (4-3)
但當n年前用V0元購入林地後,每年投入改良費用G元共投入n年時,其費用價可按下式計算:
Sc=V0+(1+p)n+[G(1+p)n-1]/p (4-4)
不過,實際上林地多半早已到手。而且,除購入方式外,還可通過轉讓、繼承、抵押權移交,共有地的分割分配等方式取得,所以按林地費用價評定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當林地及其投資費用較明確,且處於以下幾種情況時,可以套用林地費用價。
① 為了賣掉林地,至少打算收回所投入到林地上的費用時;
② 投入到林地上的資金,需要知道如何提高經濟效果時;
③ 該林地生產力不清,而且按市價或期望價評價有困難時。
儘管很早以前就有林地費用價或土地費用價,但近年來卻產生了與此相類似的概念,即根據取得林地的成本直接進行評價的林地成本價法。即只考慮投入林地的整地、修建道路等林地改良費用,而不考慮這些費用的利息。但是,如果從取得林地到現在為止這一期間內,價格有所變動,可以根據當地林地價格的變動情況,用價格推移指數進行修正。
(3)林地期望價
林地期望價是指該林地的作業永續的進行,並能取得期望的純收益的前價合計。由於林地期望價的計算公式因林分的特徵及作業法而異,所以下面將對主要作業法的傳統評價方法加以說明。
林地期望價的計算公式本來是以實行皆伐的林地為對象發展起來的。最普遍的就是在無林地上人工造林,並按一定的伐期齡永久反覆實行皆伐作業的情況下導出的。今假設某林地的收益分為主伐(Au)和間伐收益(Da),經費分為造林費(C)及每年的管理費(V),則同齡林林地期望價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SEV=[Au+Da(1+p)u-a+…-C(1+p)u]/[(1+p)u-1]-V/p (4-5)
式中:SEV—u年時的林地期望價;
Au—u年時的主伐收益;
Da—a年時的間伐收益;
C—造林費用;
V—每年管理費用;
p—利率
u—輪伐期。
如果我們知道每個輪伐期的淨現值,則上述公式可以簡化為:
SEV=a/[(1+p)u-1] (4-6)
a—輪伐期內從T年開始每T年的淨收益;
u—輪伐期(年數);
p—利率。
例如,考慮一畝同齡杉木純林的收支現金一覽表,輪伐期30年,按5%的貼現率,在輪伐期內的價值如下表所示,在輪伐期內定期a的淨價值估計為每畝8 069元,林地期望價為:
SEV=a/[(1+p)u-1]
=8 069/[(1.05)30-1]
=2 429元/畝
表4-1輪伐期為30年(利率5%)的杉木純林每畝成本和收入 單位:元
收支項目及所作假設 每畝價 按利率累積公式 利率因素的價值 輪伐期時收支總額
收入:
30年時主伐 24 050 24 050
15年時疏伐 600 (1.05) 2.078 9 1 247
20年時疏伐 1 400 (1.05) 1.628 9 2 280
25年時疏伐 3 500 (1.05) 1.276 3 4 467
輪伐時總收入 32 044
第一年整地與造林 3 000 (1.05) 4.116 1 12 348
每年保護與管理費用 175 (1.05)-1/0.05 66.438 8 11 627
輪伐時總支出 23 975
輪伐時純價值 8 069
林地期望價公式是以同一種作業永遠繼續為前提,而且在一個輪伐期中的收益(主伐收益,間伐收益等)及費用造林費,管理費等)所產生的時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把它們的價值換算成伐期時價值,然後算出林地純收益,以此定期純收益作為資本所求得的定期系列連續現值就是林地期望價。因而收益愈大則SEV愈大,而費用愈大SEV愈小,對利率p的關係是p愈大則SEV愈小。另外從伐期(w)的函式來看SEV的變化時,開始逐漸增加,到某個時期達到極大,以後漸減,
(三)林木評價
林木評價是用市價、費用價或者期望價等評價方法對林地上生長的立木價格加以評定,一般分兩種情況來考慮,即現在不馬上採伐利用的林地評價和馬上進行採伐利用的林地評價。前者一般用於評價幼齡林或未到伐期的壯齡林,並多用費用價評定;後者用於達到伐期以上的林木,多以市價評定。
1.林木市價
林木市價又叫林木買賣價或林木賣價。它是通過選定與評價的林木性質相似的林木買賣價格作為標準所評定的林木價。林木市場評定有直接法和間接法。前一種是直接以立木的買賣實例為標準來評定,後一種是以市場木材的買賣價格反算而求立木價格。
(1)直接評定法
按與評定林木在樹種、樹齡、直徑、樹高、形質、數量、採伐方式、地利條件、交易情況等相類似的林木買賣實例為標準進行評價的方法。通常各種因素完全相等的林木幾乎是沒有的,因此用直接評定進行客觀的評價是有困難的,另外,即使有這種買賣的實例,也多限於伐期以上的林木,而幼齡或未到伐期的壯林,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是不買賣的。因此,林木市價又叫採伐價,或伐期價格。
當直接評定林木市價時,要詳細調查買賣實例的內容,如某內容與評價的林木不同時,可適當的加以調整,再進行評定。另外買賣實例與評價當時在時間上有差異,而在此間價格有所變動時,則應根據其變動加以調整。具體的做法就是對所評定的整個林木按樹種,直徑調查材積,將其與買賣的實例進行比較,對立木單價進行修正,然後將各自的材積乘上核定的單價即可求得整個林木的市價。
(2)市場價倒算法
由林產品(原木,薪材,木炭等)的市場價格反求,間接地對林木市進行核定的方法叫作立木價的市場反算法。林木市價本來是以當地的林木買賣實例為標準而評定採伐價。而採伐價等於把林木採伐下來銷售後從所得金額中減去所有採運費用後的金額。因此,從市場價格反算時可以求出山上林木價。這是假定把評價林木進行採伐並製成原木等產品後運至附近市場銷售為止的具體採伐運輸過程來估算採運費。然後再從與其相似產品的市場價格中減去所估計的採運費,就是所要評定林木的市價。其評價式為:
X=f[A/(1+p+mp)-B]·V (4-7)
式中:X—林木市價;
f—利用率(出材率);
A—木材產品單價;
B—單位材積費用;
p—企業利潤率;
m—資金回收期;
V—立木總材積。
從上式可以看出,它是根據立木的出材率、市場單價、事業費用等計算的林木價。也就是從所要評價的林木中預計能生產多少產品,能銷售多少,然後分別計算不同產品種類的單位平均價格,因此要估計林木的出材率,並要調查附近市場銷售產品的有利的預定市場價格,同時還計算採伐運輸、銷售所需要的事業費用。為了按市場價反算法合理評定木材市價,計算市場價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就市場價常用的幾種方法做一簡單介紹。
①標準木法
對要評價的林木實行每木調查,根據各徑階立木造材的第一段原木小頭直徑,並在相同單價範圍劃分直徑級,並分別樹種,直徑級統計整理。以直徑級中具有標準樹高和標準胸徑的立木作為標準木。對各個標準木能出材的原木按長度,粗度,產品等級加以統計並求算材積,再乘以各個原木市場單價即可求出各標準木的原木單價,由此可求出各徑級立木出材量的市場單價。用各個直徑級的立木材積乘以各自的出材率即可求得各直徑級的原木的出材量,然後再以以上的市場單價,即可求出市場價,合計起來就是立木生產木材的市場價。
②P、Q表示法
按樹種、直徑級的立木所生產的原木並按長度、粗度、數量根據實驗資料推算價格。由此求出價格係數(P)和材積係數(Q),按立木直徑級表示的,叫做P、Q表。P/Q就是各直徑級立木能生產的原木的平均市場價格。因此,原木市場單價(A)可按如下公式求得。
 A=∑nipi/∑niQi (4-8)
故利用P、Q表,調查各直徑的株數,即可計算原木的平均市場價格。
③原木平均價格表法
事先要編好計算用表,這種表是按不同樹種、直徑階的林木所產生的原木及其不同長度、粗度、產品等級的生產比重,以及每株立木造材的原木材積和市場價格來計算銷售價合計而編制的。用此表乘上各直徑階株數即可求出原木材積合計及市場價。
2.林木費用價
林木費用價就是根據林木培育所需費用的後價合計而計算的林木價格。也就是,在要評價的林木到現在為止所投入的經費(地租,造林費,管理費等)的後價中減去在這個期間所獲間伐等收益的後價。
假設人工造林而育成的林木成本有造林費(C),每年的管理費(V),每年的地租(SEV·P),到m年為止所獲得的間伐收入為D,它們在m年時的後價如下:
(1)造林費的後價 C(1+p)m
(2)管理費的後價合計 V·[(1+p)m-1]/P=V[(1+p)m-1]
(3)地租的後價合計 SEV·p[(1+p)m-1]/p=SEV·[(1+p)m-1]
(4)間伐收入的後價合計Da(1+p)m-a+Db(1+p)m-b+…
因此,從以上經營的後價合計中減去收穫的後價合計後,可以得到如下的林木費用價式:
Gc=C(1+p)m+V[(1+p)m-1]/p+SEV[(1+p)m-1]-[Da(1+p)m-a+Db(1+p)m-b+…] (4-9)
當m=0時,Gc=C最初年份的費用價等於造林費。林分年齡m愈大,費用價也愈大。當m=u時,Gc=Au。
對於未到間伐年齡的幼齡林來說,因為沒有間伐收益,則只能按逐年投入經費的後價合計來計算。設待評價的林木的年齡為m,從造林到現在為止各年投入經費按現在市價換算的金額分別為C1,C2,…Cm年利率為p可按下式計算林木費用價:
Gc=C1(1+p)m+C2(1+p)m-1+…+Cm(1+p) (4-10)
從上面可以看出,以成本法為基礎的費用價在計算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到現在為止所投入經費和收穫金額為計算因子,另一種是按評價時間進行補充修正之後再進行計算。前一種方法不適於評定現有的林木價,通過它只不過可以了解所投入的實際成本及其他附加成本合計是多少而已。而後一種方法則是把計算因子按市價換算。地價通常採用現有樹種及作業法的林地期望價和市價。按這一種成本法所求的林木費用價,與林木期望價或林木市價相比較,可以判明利潤或者作為林木買賣或補償等標準價格之用,尤其是對幼齡林評價實用性更大些。
一般認為按林木費用價評定的價格表示林木價的最低限度,它意味著不低於成本價格。實際上,越是立地條件不良的造林地或造林成績不好的造林地上的林木,越是需要投入更多的經費。因此,立地條件良好的造林地常比不好的造林地林木價計算便宜些,這顯然是不恰當的。另外,由於成本的性質及上述存在的問題,雖不能認為是普通的評價方法,但是作為幼齡林評定標準之一,還是可以套用的。
3.林木期望價
所謂林木期望價,就是對要評價的林木,預計在一定伐期時採伐,從現在到預計採伐年為止能期望收穫的前價合計減去這個期間所需要的費用的前價合計,也叫做林木收益價。
假設林木到達伐期(u)為止期間能期望得到的收益為間伐收穫(Dm)和主伐收穫(Au),而每年所付費用有地租(SEV·p=r)和管理費(V)。如果都按當時的市價評價,m年時的前價如下:
(1)從m年到伐期為止的年數為(u-m)年,故主伐收穫的前價為
Au/(1+p)u-m
(2)造林n年(n>m)後有間伐收穫,從評價時開始到間伐為止的年數為(n-m)年,故間伐的前價為:
Dm/(1+p)n-m=Dm(1+p)u-n/(1+p)u-m
(3)由m年到伐期為止每年的地租在m年求算的前價合計為:
r[(1+p)u-m-1]/p(1+p)u-m]=SEV[(1+p)u-m-1]/(1+p)u-m]
(4)從m年起到伐期為止,每年的管理費用在m年的前價合計為:
V[(1+p)u-m-1]/p(1+p)u-m]=V[(1+p)u-m-1]/(1+p)u-m
林木期望價則是有收穫表的前價合計(1)+(2)減去經費的前價合計,用下式表示:
Ge={Au+Dm(1+p)u-n-(B+V)[(1+p)u-m-1]}/(1+p)u-m (4-11)
由公式可知,收穫愈大則Ge值也愈大;而費用愈大,Ge愈小。與利率p的關係是:p值愈大則Ge愈小。另外,由伐期(u)對Ge的影響可以看出,伐期愈長Ge值急劇上升,到某年齡時達最大,以後則逐漸降低。
編寫者:彭道黎

林業經營形式

林業經營形式是組織林業生產經濟活動的方式和方法。從屬於社會經濟制度,受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的制約,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發展歷程

社會主義林業經營形式 以國有林和集體所有林為主的林業經濟形式。中國在1949年以前,森林資源被地主階級、官僚、買辦資產階級所占有,他們組建伐木公司,對森林資源採取掠奪式的經營方式(見中國林業史)。南方農民經營的人工林區,則由於受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束縛,長期處於自然經濟或半自然經濟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土地改革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確立了新型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國有林和集體所有林成為主要的經營形式。80年代以來,中國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林業所有制結構除國營和集體外,個體經營和各種所有制採取多種形式聯合經營的林業也有所發展。
①國營林業。土地和森林屬國家所有。由國家投資建立企業,負責森林的經營、保護、管理,採伐、更新和森林資源的綜合利用等林業生產活動。企業對經營範圍內的森林資源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在國家的計畫指導下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以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企業內部實行按勞分配制和經濟責任制,按國家規定分配企業純收入。國有林面積占全國現有森林總面積的70%以上,其基層生產單位有3大類:第1類是在大面積原始林區建立國營林業局;第2類是在大面積次生林區和國有荒山宜林地建立的國營林場(中國);第3類是國民經濟其他部門,如煤炭工業部門和造紙工業部門等在國有荒山宜林地建立林場,營造礦柱林、造紙用林等專用林。
②集體經營的林業。經營屬於勞動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資源,由集體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資源條件,採取多種聯產承包責任制形式。主要也有3類:第1類是鄉、村公有林。一般採取委託承包經營和建立林場實行統一經營兩種形式。前一種是由鄉村行政將公有林委託給林業專業戶或專業經營,訂立承包契約,明確規定訂約雙方的責、權、利。後一種是由鄉村行政委派專職人員建立林場經營,林場內部實行專業承包責任制。第2類是合作林場。將集體林作價折股,分股到戶,山林由合作林場統一經營,林場收益按股分紅,林場內部實行各種聯產承包責任制。第3類是分戶經營,聯產承包。將山林按人口、勞力分到戶,根據林產品產量和收益,定額承包上交集體的數量,完成上交數額後歸承包者所得。近年來出現的家庭林場,就屬這種形式。
③ 個體經營的林業。根據林業“三定”(定山權、定林權、定生產責任制)政策,劃給山區農戶自留山和責任山。其面積因各地區條件而異,一般按農戶勞力(或人口)計算,每人平均1~4畝,荒山荒地多的地區可達10多畝。自留山、責任山的土地權屬鄉村集體所有,農民在山上種的林木永遠歸農民自己所有,並允許轉賣和繼承。
④聯合經營的林業。其形式有國營林場與周圍鄉村之間的聯合,國營林業之間的聯合,農民邀伙集資開發利用山林資源,鄉村集體之間聯合集資舉辦林工商聯合公司,加工林副產品,統一進行銷售,收益按投資投勞比例分配等。這些經營形式既增加了農民經濟收入,又活躍了山區經濟。

資本主義形式

資本主義林業經營形式以資本主義林業生產資料所有制關係為基礎,體現林地主、森林工業資本家和林業工人之間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林多出租給私人資本家組織公司進行生產經營。林業公司全面規劃營林、採伐和木材加工,設定生產經營機構組織實施,從生產經營盈利中支付林地租金和一切生產經營費用。資本主義國家的國營林業企業多隸屬於國家林業管理機構的作業單位,除經營木材生產外,主要從事營林更新的實驗研究、人工造林以及環境保護林等非盈利性的經營,其經營資金來源主要靠社會集資和國家財政預算撥款。私人所有林以獨資僱工經營為基礎,一般採取與木材加工業者實行聯合的經營方式,即由木材加工業者提出所需木材原料的具體要求和相應的經濟補償條件,由私有林主按契約商定的條件保證供應木材。近年來,林業已開發國家的小私有林主為了增強其自身的競爭力,以與大資本家抗衡,採取了多種林業合作形式組織聯合經營,獲得了較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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