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4〕140號印發《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國家級抽查、檢查內容及技術標準、檢查驗收的程式和方法、檢查驗收成果分析及套用、附則8章39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2年5月20日印發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林造發〔2012〕13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
- 時間:2014年9月29日
- 地點:國家林業局
- 分類:總則、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等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和《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林造發〔2014〕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畫單列市林業局:
為指導各地科學開展森林撫育,提高森林撫育質量,規範檢查驗收工作,在總結近年來森林撫育特別是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工作的基礎上,我局組織修訂了《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和《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林業局
2014年9月29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客觀評價森林撫育政策實施成效,促進森林撫育作業質量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檢查驗收工作。其他森林撫育作業檢查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實行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和國家級抽查三級管理。
第四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組織、專業實施。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國家級抽查;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省級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森工(林業)集團、生產建設兵團、計畫單列市,下同)、縣級單位(縣、國有林場、團場、林業局等,下同)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開展省級核查驗收、縣級自查工作。檢查驗收工作由具有林業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承擔。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以現地檢查為基礎,內業檢查與外業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核實作業面積、作業設計質量和作業施工質量,同時檢查了解森林撫育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全面反映森林撫育成效。
(三)嚴格規範、責任到人。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及其組織、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統一的規定程式和技術標準實施。檢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操守、檢查核查工作規定和廉政紀律,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客觀、公平、公正評價森林撫育質量和效果。
第五條 下列檔案是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其最新修訂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檔案。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
(二)《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三)《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26424);
(四)《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 1646);
(五)地方森林經營技術規程(標準)、實施細則等。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檢查驗收工作。其他森林撫育作業檢查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實行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和國家級抽查三級管理。
第四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組織、專業實施。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國家級抽查;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省級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森工(林業)集團、生產建設兵團、計畫單列市,下同)、縣級單位(縣、國有林場、團場、林業局等,下同)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開展省級核查驗收、縣級自查工作。檢查驗收工作由具有林業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承擔。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以現地檢查為基礎,內業檢查與外業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核實作業面積、作業設計質量和作業施工質量,同時檢查了解森林撫育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全面反映森林撫育成效。
(三)嚴格規範、責任到人。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及其組織、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統一的規定程式和技術標準實施。檢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操守、檢查核查工作規定和廉政紀律,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客觀、公平、公正評價森林撫育質量和效果。
第五條 下列檔案是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其最新修訂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檔案。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
(二)《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三)《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26424);
(四)《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 1646);
(五)地方森林經營技術規程(標準)、實施細則等。
第二章 縣級自查
第六條 縣級自查包括外業檢查和內業檢查。外業檢查必須對全部撫育作業小班逐一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條 縣級自查應當採取撫育作業小班完成一個、檢查一個的要求,加強撫育作業中間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條 承擔撫育任務的單位或個人(林場、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等森林經營主體)在完成撫育作業任務後,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林業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條 縣級自查應當採取撫育作業小班完成一個、檢查一個的要求,加強撫育作業中間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條 承擔撫育任務的單位或個人(林場、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等森林經營主體)在完成撫育作業任務後,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林業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章 省級核查驗收
第九條 省級核查驗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縣級單位的核查驗收申請和自查報告,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相關資質的林業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
第十條 省級核查驗收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守職責。
(二)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2年以上(含2年)從事森林撫育經營工作的經歷。
(三)熟練掌握森林撫育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和規範,熟悉森林撫育各個工序和環節的操作要領。
(四)熟悉森林撫育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能夠運用有關標準對撫育質量進行準確評定。
第十一條 省級核查驗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和方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以實地檢查為基礎,對縣級自查結果進行檢查核實,客觀評價本省森林撫育質量。檢查縣級樣本數應當不少於承擔撫育任務縣級單位總數的20%,檢查撫育小班面積比例不低於全省計畫任務量的2.5%。
第十二條 省級核查工作完成後形成省級核查驗收報告。省級核查驗收報告與縣級自查報告一併構成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經檢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的,應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於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經整改並驗收合格後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省級核查驗收報告原則上應當於下達計畫後次年7月31日前上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委託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森工企業按照以上要求進行省級核查驗收。
第十條 省級核查驗收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守職責。
(二)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2年以上(含2年)從事森林撫育經營工作的經歷。
(三)熟練掌握森林撫育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和規範,熟悉森林撫育各個工序和環節的操作要領。
(四)熟悉森林撫育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能夠運用有關標準對撫育質量進行準確評定。
第十一條 省級核查驗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和方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以實地檢查為基礎,對縣級自查結果進行檢查核實,客觀評價本省森林撫育質量。檢查縣級樣本數應當不少於承擔撫育任務縣級單位總數的20%,檢查撫育小班面積比例不低於全省計畫任務量的2.5%。
第十二條 省級核查工作完成後形成省級核查驗收報告。省級核查驗收報告與縣級自查報告一併構成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經檢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的,應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於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經整改並驗收合格後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省級核查驗收報告原則上應當於下達計畫後次年7月31日前上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委託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森工企業按照以上要求進行省級核查驗收。
第四章 國家級抽查
第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省級單位上報的省級核查驗收報告,會同財政部開展國家級抽查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級抽查工作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具有相關資質的林業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國家級抽查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守職責。
(二)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3年以上(含3年)從事森林撫育經營工作的經歷。
(三)熟練掌握森林撫育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和規範,熟悉森林撫育的各個工序和環節的操作要領。
(四)熟悉森林撫育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能夠運用有關標準對撫育質量進行準確評定。
第十七條 國家級抽查的樣本組織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省級樣本為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全部省級單位。
(二)按照承擔森林撫育補貼任務的縣級單位總數的10%—15%確定縣級樣本。
(三)縣級樣本中應當包括省級已核查和未核查的縣級單位,其中已核查縣級單位數量不少於省級已核查縣級單位總數的30%,至少抽查省級已核查的縣級單位1個。
(四)縣級樣本分別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簡稱天保工程區)和非天保工程區抽取。
1.縣級樣本抽取比例:
(1)縣級單位總數不超過30個的抽取15%;
(2)縣級單位總數超過30個的抽取10%,最多不超過10個。
2.按照國家林業局確定抽樣起始號和間隔號,採用機械抽樣法抽取縣級樣本。具體方法為:根據省級天保工程區和非天保工程區年度撫育任務權重,確定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和非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抽查數量。將天保工程區或非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按上報面積從大到小排序(任務相同的按行政區劃順序排序),按照起始號和間隔號循環抽取(遇重複縣級單位,則抽取下一個縣級單位,間隔號不變),直至滿足縣級樣本數及組成要求。
3.按照省級單位上報完成面積的1%—1.5%確定各省級單位抽查面積,依據縣級樣本完成面積權重,將各省級單位抽查面積分配到縣級樣本。如抽取縣級樣本完成面積總和小於省級單位抽查面積時,不再另行抽取縣級樣本,抽中的縣級單位全查。
(五)按照國家林業局確定抽樣起始號和間隔號,採用機械抽樣法確定抽查小班樣本(或鄉鎮、林場樣本)。具體方法為:將受檢縣級單位小班(或鄉鎮、林場)按上報面積順序排序,根據起始號、間隔號循環抽取受檢小班(或鄉鎮、林場)(如遇重複小班,則抽取下一小班(或鄉鎮、林場),間隔號不變),直至實抽面積滿足受檢縣級單位應查面積。受檢縣級單位檢查小班數不少於3個,如屬省級已核查的單位則其中至少應當包括2個省級核查的小班。
如因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對個別小班(或鄉鎮、林場)進行現地檢查,應及時請示國家林業局同意後,另行抽取一個面積相同的小班(或鄉鎮、林場)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提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將抽查工作人員名單、到達和檢查時間、受檢縣級單位名單通知受檢省級單位。
第十六條 國家級抽查工作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具有相關資質的林業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國家級抽查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守職責。
(二)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3年以上(含3年)從事森林撫育經營工作的經歷。
(三)熟練掌握森林撫育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和規範,熟悉森林撫育的各個工序和環節的操作要領。
(四)熟悉森林撫育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能夠運用有關標準對撫育質量進行準確評定。
第十七條 國家級抽查的樣本組織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省級樣本為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全部省級單位。
(二)按照承擔森林撫育補貼任務的縣級單位總數的10%—15%確定縣級樣本。
(三)縣級樣本中應當包括省級已核查和未核查的縣級單位,其中已核查縣級單位數量不少於省級已核查縣級單位總數的30%,至少抽查省級已核查的縣級單位1個。
(四)縣級樣本分別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簡稱天保工程區)和非天保工程區抽取。
1.縣級樣本抽取比例:
(1)縣級單位總數不超過30個的抽取15%;
(2)縣級單位總數超過30個的抽取10%,最多不超過10個。
2.按照國家林業局確定抽樣起始號和間隔號,採用機械抽樣法抽取縣級樣本。具體方法為:根據省級天保工程區和非天保工程區年度撫育任務權重,確定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和非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抽查數量。將天保工程區或非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按上報面積從大到小排序(任務相同的按行政區劃順序排序),按照起始號和間隔號循環抽取(遇重複縣級單位,則抽取下一個縣級單位,間隔號不變),直至滿足縣級樣本數及組成要求。
3.按照省級單位上報完成面積的1%—1.5%確定各省級單位抽查面積,依據縣級樣本完成面積權重,將各省級單位抽查面積分配到縣級樣本。如抽取縣級樣本完成面積總和小於省級單位抽查面積時,不再另行抽取縣級樣本,抽中的縣級單位全查。
(五)按照國家林業局確定抽樣起始號和間隔號,採用機械抽樣法確定抽查小班樣本(或鄉鎮、林場樣本)。具體方法為:將受檢縣級單位小班(或鄉鎮、林場)按上報面積順序排序,根據起始號、間隔號循環抽取受檢小班(或鄉鎮、林場)(如遇重複小班,則抽取下一小班(或鄉鎮、林場),間隔號不變),直至實抽面積滿足受檢縣級單位應查面積。受檢縣級單位檢查小班數不少於3個,如屬省級已核查的單位則其中至少應當包括2個省級核查的小班。
如因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對個別小班(或鄉鎮、林場)進行現地檢查,應及時請示國家林業局同意後,另行抽取一個面積相同的小班(或鄉鎮、林場)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提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將抽查工作人員名單、到達和檢查時間、受檢縣級單位名單通知受檢省級單位。
第五章 檢查內容及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森林撫育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作業面積。根據上報完成面積,通過現地核實確定其實際作業面積,通過質量檢查評定其合格面積。核實面積是指現地核實確定的實際作業面積,包括合格面積和不合格面積;合格面積是指作業質量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核實面積。
(二)作業質量。重點檢查是否按作業設計和技術規程作業,是否存在采大留小、採好留壞、應采未采、亂開天窗、無證採伐、超證採伐、越界採伐等問題。
(三)作業設計質量。重點檢查作業設計中調查因子是否與現地相符,主要設計指標是否符合《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的要求,撫育方式是否符合當前林分特點且正確反映實際需要,作業設計內容是否齊全、文本格式是否規範等。
(四)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包括組織領導、作業設計審批、公示公告、契約管理、檢查驗收、業務培訓、檔案管理、政策兌現、監測標準地等。
第二十條 撫育對象應當符合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有關檔案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森林撫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澆水、施肥等。採取綜合撫育措施的,按照所採取各種撫育方式的標準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森林撫育質量控制指標按《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割灌除草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綜合撫育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評價得分85分(含)以上為合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小班:
(一)作業地點與作業設計不符;
(二)撫育方式與作業設計不符;
(三)撫育對象錯誤;
(四)無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作業;
(五)主要控制指標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綜合評價85分(含)以上為合格。
(一)作業面積。根據上報完成面積,通過現地核實確定其實際作業面積,通過質量檢查評定其合格面積。核實面積是指現地核實確定的實際作業面積,包括合格面積和不合格面積;合格面積是指作業質量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核實面積。
(二)作業質量。重點檢查是否按作業設計和技術規程作業,是否存在采大留小、採好留壞、應采未采、亂開天窗、無證採伐、超證採伐、越界採伐等問題。
(三)作業設計質量。重點檢查作業設計中調查因子是否與現地相符,主要設計指標是否符合《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的要求,撫育方式是否符合當前林分特點且正確反映實際需要,作業設計內容是否齊全、文本格式是否規範等。
(四)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包括組織領導、作業設計審批、公示公告、契約管理、檢查驗收、業務培訓、檔案管理、政策兌現、監測標準地等。
第二十條 撫育對象應當符合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有關檔案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森林撫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澆水、施肥等。採取綜合撫育措施的,按照所採取各種撫育方式的標準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森林撫育質量控制指標按《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割灌除草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綜合撫育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評價得分85分(含)以上為合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小班:
(一)作業地點與作業設計不符;
(二)撫育方式與作業設計不符;
(三)撫育對象錯誤;
(四)無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作業;
(五)主要控制指標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綜合評價85分(含)以上為合格。
第六章 檢查驗收的程式和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確保檢查驗收高效、規範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檢查驗收機構、受檢單位要主動做好檢查驗收前期準備工作。
(一)組織檢查人員培訓。對承擔檢查驗收的技術人員進行補貼政策、技術標準、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培訓。
(二)組織確定檢查樣本。國家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縣級受檢單位,受檢小班由檢查工作組到達縣級受檢單位後按照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現場抽取。檢查樣本不得提前公開。
(三)受檢省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檔案;
2.核查驗收報告、匯報材料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3.省級核查縣級單位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制定出台的技術規程、相關政策、規章制度等;
5.主要樹種(組)材積表、樹種出材率表等。
(四)受檢縣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檔案;
2.自查報告、工作總結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作業設計文本及批覆檔案;
5.施工作業契約、公示公告等;
6.撫育間伐所需的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檢查工作組開展檢查驗收的工作流程:
(一)聽取受檢單位關於森林撫育工作情況匯報,包括計畫分解落實、任務完成、組織管理、政策措施、經驗做法、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
(二)查閱、收集相關資料,並保存備查。
(三)開展外業調查。
(四)內業數據處理。
(五)向受檢省、縣級單位反饋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六)匯總分析,撰寫檢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 檢查工作組外業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面積與作業地點核實。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定位作業小班地點。採用1:10000地形圖調繪、GPS實測或羅盤儀導線測量面積。實測作業面積與上報面積誤差在±5%之間時,認可小班上報面積,否則以實測作業面積作為核實面積。
(二)間伐小班調查。採用實測標準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檢查因子。
1.標準地布設:根據小班作業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面積為0.06—0.1公頃的標準地。小班面積6.67公頃以下的設定1個標準地,6.67—13.33公頃設定2個標準地,13.33公頃以上設定3—5個標準地。
2.因子調查:測量並記錄各項調查因子,填寫附表中的標準地每木調查表,並記錄標準地中心點GPS定位數據。
(三)割灌除草小班檢查。檢查影響目的樹種生長的灌木、雜草是否割除,是否保護珍稀物種及有生長潛力的幼苗、幼樹。
(四)補植檢查。檢查補植樹種、補植株數、種植點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檢查。檢查更新等級、幼苗幼樹生長、目的樹種株數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檢查。檢查修枝對象、修枝高度、修枝質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衛生條件是否得到明顯改善。
(七)撫育剩餘物處理檢查。檢查是否按照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進行了場地處理,撫育剩餘物是否分類運出或平鋪、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
第二十九條 檢查工作組在外業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開展內業工作,整理資料,匯總數據,填寫附表中的森林撫育調查表,並按附表中評價表規定的標準對小班作業質量、作業設計質量等進行評價。
第三十條 檢查驗收工作組還要對受檢縣、省級單位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指標和方法參見相關附表。
第三十一條 檢查驗收工作中現場檢查調查表和評價表要分冊裝訂,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受檢縣級單位和受檢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受檢單位或小班無法接受檢查時,受檢單位應向檢查工作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檢查工作組核實確認並報請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另行抽取受檢單位或小班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檢查驗收機構、受檢單位要主動做好檢查驗收前期準備工作。
(一)組織檢查人員培訓。對承擔檢查驗收的技術人員進行補貼政策、技術標準、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培訓。
(二)組織確定檢查樣本。國家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縣級受檢單位,受檢小班由檢查工作組到達縣級受檢單位後按照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現場抽取。檢查樣本不得提前公開。
(三)受檢省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檔案;
2.核查驗收報告、匯報材料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3.省級核查縣級單位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制定出台的技術規程、相關政策、規章制度等;
5.主要樹種(組)材積表、樹種出材率表等。
(四)受檢縣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檔案;
2.自查報告、工作總結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作業設計文本及批覆檔案;
5.施工作業契約、公示公告等;
6.撫育間伐所需的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檢查工作組開展檢查驗收的工作流程:
(一)聽取受檢單位關於森林撫育工作情況匯報,包括計畫分解落實、任務完成、組織管理、政策措施、經驗做法、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
(二)查閱、收集相關資料,並保存備查。
(三)開展外業調查。
(四)內業數據處理。
(五)向受檢省、縣級單位反饋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六)匯總分析,撰寫檢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 檢查工作組外業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面積與作業地點核實。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定位作業小班地點。採用1:10000地形圖調繪、GPS實測或羅盤儀導線測量面積。實測作業面積與上報面積誤差在±5%之間時,認可小班上報面積,否則以實測作業面積作為核實面積。
(二)間伐小班調查。採用實測標準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檢查因子。
1.標準地布設:根據小班作業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面積為0.06—0.1公頃的標準地。小班面積6.67公頃以下的設定1個標準地,6.67—13.33公頃設定2個標準地,13.33公頃以上設定3—5個標準地。
2.因子調查:測量並記錄各項調查因子,填寫附表中的標準地每木調查表,並記錄標準地中心點GPS定位數據。
(三)割灌除草小班檢查。檢查影響目的樹種生長的灌木、雜草是否割除,是否保護珍稀物種及有生長潛力的幼苗、幼樹。
(四)補植檢查。檢查補植樹種、補植株數、種植點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檢查。檢查更新等級、幼苗幼樹生長、目的樹種株數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檢查。檢查修枝對象、修枝高度、修枝質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衛生條件是否得到明顯改善。
(七)撫育剩餘物處理檢查。檢查是否按照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進行了場地處理,撫育剩餘物是否分類運出或平鋪、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
第二十九條 檢查工作組在外業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開展內業工作,整理資料,匯總數據,填寫附表中的森林撫育調查表,並按附表中評價表規定的標準對小班作業質量、作業設計質量等進行評價。
第三十條 檢查驗收工作組還要對受檢縣、省級單位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指標和方法參見相關附表。
第三十一條 檢查驗收工作中現場檢查調查表和評價表要分冊裝訂,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受檢縣級單位和受檢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受檢單位或小班無法接受檢查時,受檢單位應向檢查工作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檢查工作組核實確認並報請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另行抽取受檢單位或小班進行檢查。
第七章 檢查驗收成果分析及套用
第三十三條 檢查驗收要對森林撫育任務完成(面積核實率)、撫育作業質量(核實面積合格率)、撫育作業設計質量(作業設計質量合格率)等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統計分析。主要指標和計算方法如下:
(一)面積核實率=(∑檢查小班核實面積/∑檢查小班上報面積)×100%;
(二)核實面積合格率=(∑檢查小班合格面積/∑檢查小班核實面積)×100%;
(三)作業設計質量合格率=(∑檢查合格作業設計小班個數/∑檢查作業設計小班個數)×100%。
第三十四條 檢查驗收機構完成檢查驗收工作後要及時提交檢查驗收報告。檢查驗收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檢查結果、主要成績和典型經驗、發現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對策建議、相關圖表數據等,並分級填寫匯總附表中的統計表。其中,檢查驗收的主要指標要按照受檢單位、權屬、林種、布局、區域分別分析形成專項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程式審定檢查驗收結果,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存在問題突出的單位要發出整改通知,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整改,並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一)面積核實率=(∑檢查小班核實面積/∑檢查小班上報面積)×100%;
(二)核實面積合格率=(∑檢查小班合格面積/∑檢查小班核實面積)×100%;
(三)作業設計質量合格率=(∑檢查合格作業設計小班個數/∑檢查作業設計小班個數)×100%。
第三十四條 檢查驗收機構完成檢查驗收工作後要及時提交檢查驗收報告。檢查驗收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檢查結果、主要成績和典型經驗、發現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對策建議、相關圖表數據等,並分級填寫匯總附表中的統計表。其中,檢查驗收的主要指標要按照受檢單位、權屬、林種、布局、區域分別分析形成專項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程式審定檢查驗收結果,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存在問題突出的單位要發出整改通知,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整改,並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檢查驗收的管理,主動接受基層和社會的監督。承擔檢查驗收的機構要加強工作制度建設,確保檢查人員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地開展檢查驗收工作。受檢單位要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擾或影響檢查驗收工作正常進行。對在檢查驗收工作中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省級檢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省級單位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送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2年5月20日印發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林造發〔2012〕13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省級檢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省級單位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送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2年5月20日印發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林造發〔2012〕136號)同時廢止。
附表
調查表1 間伐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表(略)
調查表2 森林撫育小班調查表(略)
評價表1 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2 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3 割灌除草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4 補植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5 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6 綜合撫育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7 縣(市、區、林業局、國有林場、團場)年度森林撫育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8 省(區、市、森工集團) 年度森林撫育綜合評價表(略)
統計表1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統計匯總表(按權屬)(略)
統計表2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統計匯總表(按林種)(略)
統計表3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統計匯總表(按布局)(略)
統計表4 森林撫育補貼政策執行績效統計表(略)
統計表5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量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