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地名管理辦法

《棗莊市地名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棗莊市地名管理辦法》,由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地名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9月1日
批准決定,檔案全文,

批准決定

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批准《棗莊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決定:

檔案全文

棗莊市地名管理辦法
(2023年9月1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和國內外交往的需要,傳承保護地名文化,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行政區劃名稱;
(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
(四)城鎮公園、城鎮廣場、自然保護地名稱;
(五)道路名稱;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專業設施名稱;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名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地名專家庫,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諮詢意見,對地名命名、更名、文化保護等事項進行論證評估。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開展有關地名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反映地名的專有屬性,通名反映地名的類別屬性。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羅馬字母拼寫應當適用《漢語拼音方案》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拼寫規則;
(三)體現棗莊的自然、歷史、人文、城市特色,凸顯始祖文化、城邦文化、運河文化、工業文化、紅色文化等棗莊特色文化;
(四)真實反映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徵。新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道路寬度、等級、功能定位使用大道、路、街、巷等通名;等級相同且走向一致的連續道路,以同一名稱命名;跨區(市)的同一條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稱。住宅區、樓宇不得使用刻意誇大、崇洋媚外、怪異難懂的名稱;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外國人名、外國地名或者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地名;
(六)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七)同一區(市)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本市建成區內的城市道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和樓宇名稱,以及其他同類別地名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八)派生地名與主地名統一,以地名命名的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水庫等名稱與所在地的名稱一致;
(九)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統一名稱和用字。
法律、行政法規對地名命名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新建的城市道路名稱,由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告知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擬定命名方案後,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由滕州市民政部門報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城市道路,由區(市)城市管理等部門告知同級民政部門,按以上程式辦理。農村公路以及鎮、村內道路的命名、更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由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向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徵求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後批准;滕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由滕州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徵求滕州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後批准;
(三)城鎮廣場名稱,由城市管理部門徵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後確定;
(四)工廠、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樓宇、道路需要命名、更名的,自行組織實施,不得違反本辦法有關命名、更名的規定;
(五)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地名命名、更名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報送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棗莊市城市道路名稱備選庫,公開徵集道路名稱,經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後納入備選庫。備選庫實行智慧型管理、動態調整,提供名稱接收、審核、選取、規劃用名臨時鎖定等服務。
城市道路命名、更名時,應當從備選庫中選取名稱。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編制道路交通等規劃時,應當從備選庫中選取名稱作為道路規劃名稱。
第七條 地名標誌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城市道路地名標誌由區(市)民政部門負責,設在道路的起止點、交叉口處。當兩個交叉口間隔大於三百米時,可以適當增加地名標誌的設定數量;
(二)鎮、村地名標誌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在主要出入口處;
(三)其他地名標誌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設在主要出入口處或者顯著位置。
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應當在地名標誌上予以標示。地名標誌的設定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名標誌的維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拆除、移動、塗改、遮擋、損毀地名標誌。
第八條 市、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以保護利用:
(一)嚴格限制更名;
(二)運用掛牌、立碑等形式宣傳、保護相關歷史文化;
(三)周邊地理實體命名、更名時,合理派生使用;
(四)已經消失不用的,在地理實體原址重建或者遷移時視情形恢復使用;
(五)其他保護利用措施。
第九條 市、區(市)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下達整改通知書,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必要時可以採取約談措施,並向社會通報。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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