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

《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在1994.05.10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內貿易部, 農業部, 中國紡織總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內貿易部, 農業部, 中國紡織總會
  • 頒布時間:1994.05.10
  • 實施時間:1994.05.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技術監督(標準計量、標準)局、供銷社、農業廳(局)、計委、紡織工業廳(局、公司):
為切實加強棉花質量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棉花國家標準,保證棉花質量,保護農、工、商各方的利益,維護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按照《國務院關於做好棉花工作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61號)中關於“國家技術監督局要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訂棉花質量監督處罰實施辦法”的精神,根據我國標準化、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棉花國家標準的規定,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計委、國內貿易部、農業部、中國紡織總會共同制定了《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請按照執行。
針對當前棉花流通秩序較為混亂,質量問題嚴重的情況,在實施過程中,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尤其各級棉花經營、棉紡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督促棉花經營單位和棉紡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棉花國家標準,積極配合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棉花質量監督工作和對質量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要同棉花經營、棉紡工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經常溝通情況,認真搞好棉花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為共同建立良好的棉花流通秩序發揮積極作用。
第一條 為了加強棉花質量監督,保護棉花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棉花流通秩序,根據我國標準化、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棉花的質量監督和對棉花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進行棉花收購、加工、購銷活動的,必須執行棉花國家標準。
第四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對棉花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
第五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必需如實提供資料或者情況,並為檢查和檢驗提供工作方便;其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 在進行棉花質量監督檢查時,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棉花監督檢驗證書》作為購銷雙方交接結價、計算成本的依據。
第七條 棉花收購者收購棉花的質量要求:
(一)品級、長度:升降相加均不得超過10%(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二)籽棉準重衣分率:正負差異不得超過0.5%;
(三)含雜率:原驗結果與機檢結果比較,差異不大於機檢結果的20%。
超過以上幅度的,視為抬級、抬重或壓級、壓重收購。
第八條 棉花加工者加工棉花的質量要求:
(一)品級、長度:升降相加均不得超過4%(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二)鋸齒機加工衣耗:各等級皮棉平均為2.5%~4%;
(三)棉花加工不得混等混級,以次充好;
(四)成包棉花必須標示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嘜頭)。
第九條 鋸齒機加工升級,必須由省級有關部門共同確認棉花加工者確實採用了新設備、新工藝。經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檢驗,收購棉花品級相符率不低於90%,調出棉花品級相符率不低於96%,並確認提高了棉花品級,允許品級升入上相鄰級,不得跳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加工升級監督檢驗證書作為結價依據。凡升長度的,按抬級處理。
加工升級監督檢驗管理辦法,根據本條前款的規定,由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棉花購銷者購銷棉花的質量要求:
(一)不得抬級、抬重或壓級、壓重;
(二)不得違反棉花國家標準協商定級;
(三)不得擅自改換原有包裝標識(嘜頭);
(四)不得偽造或變造檢驗證書;
(五)必須貨、證相符,貨、證同行。
第十一條 在棉花收購、加工、購銷活動中,嚴禁摻雜使假。
第十二條 在棉花生產年度末,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棉花收購、加工者執行國家標準的情況聯合進行年終檢查。對查出的質量違法行為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所查棉花貨值金額10%~20%的罰款,可以對有關責任者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在棉花購銷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品級或長度相差一個級的(含相鄰品級超過66%的;相鄰品級超過34%低於66%的應分別計價),責令責任方根據監督檢驗結果重新結算;對拒不糾正或屢查屢犯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所查棉花貨值金額10%~20%的罰款。
(二)品級或長度相差兩個級(含品級和長度各相差一個級的;不含國家標準中規定的五級及以下棉花的限制長度的降級)及以上的,責令責任方退補差價,不能退補差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該批棉花貨值金額10%~20%的罰款,可以對有關責任者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成批交易棉花的準重量允差幅度為5‰。超過5‰,不高於10‰的,責令責任方退補差價,不能退補差價的,沒收違法所得;超過10‰的,責令責任方退補差價,不能退補差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0%~20%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對有關責任者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三至第十六條規定的處罰不免除由此產生的對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受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實施棉花質量監督執法工作時,必須根據《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購銷雙方中的一方對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需要申請復驗的,應在收到檢驗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監督檢驗單位申請復驗。對復驗結果仍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復驗證書之日起7日內申請二次復驗,屬於省內購銷的,應向原監督檢驗單位的上一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提出申請;屬於省際間購銷的,可以向國家纖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復驗。二次復驗或國家纖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復驗為終局復驗。復驗結果作為結價依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自受理復驗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出具復驗結果。申請復驗的實際棉包數量,短少不得超過該批棉包數量的10%。復驗工作結束前,貨主不得動用該批棉花。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決定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儲備棉的質量監督和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儲備棉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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