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紗統銷稅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對統銷棉紗實行從價計征的一種稅。當時,為了促進棉紗生產,保證人民生活需要,防止私商投機囤積紗布、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以平衡財政收支和穩定金融物價,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於1951年1月制定了《關於統銷棉紗的規定》,一切公私紗廠的棉紗均由國營花紗布公司統購和分配銷售。同年4月,財政部公布了《棉紗統銷稅徵收辦法》 和 《棉紗棉布存貨補稅辦法》,規定棉紗統銷稅以國營中國花紗布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為納稅人,在出售或第一次調撥棉紗時,依據統一牌價和6%的稅率繳納稅款。1953年修正稅制時,將其併入了商品流通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棉紗統銷稅
- 時間:1951年1月
- 性質:政治
- 類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