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 發布日期: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 共有規定:58條
  • 發布單位:梧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發布內容,發布時間,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梧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是代表梧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其成員單位由梧州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市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
第三條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應履行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自覺服從市安委會的領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對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對不履行或不嚴格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章 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研究解決本部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系統)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對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根據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目標和要求,結合本部門(系統)的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本部門(系統)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門(系統)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並組織落實或監督有關單位實施。
(六)負有行政許可職權的單位,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項目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批。
(七)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及工作經費。
(八)制定本部門或監管單位的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並組織演練。
(九)當本系統或監管單位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後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
(十)負責本部門直屬、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將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計畫,分解下達到本部門(系統),採取措施保證落實。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委宣傳部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市實施社會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宣傳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我市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嚴格實施。
(二)組織、指導建立我市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通道,開闢安全生產宣傳專欄;組織各新聞單位宣傳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報導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及重大安全生產活動。
(三)指導全市宣傳部門及新聞單位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輿論監督。
(四)協同市有關部門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刊播全市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公告和通報。
(五)加強對新聞記者的職業教育,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宣傳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發事件,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和社會的穩定。
第七條 市發改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礎建設項目計畫,把全市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利用巨觀經濟調控手段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對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指導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把安全設施的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八條 市經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全市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排查和整治事故隱患,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三)組織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時,將安全設施投入一併納入技術改造項目概算,指導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參加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履行全市電網運行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打擊影響或破壞電網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
(五)參加全市工業系統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 市教育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市各類學校的安全狀況,制定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建立師生安全事故防範機制,加強對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查處學校安全管理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負責我市本級管理的各類國中、高中、大中專院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特別是各類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用火用電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組織或督促整改。
(三)加強對各類學校、單位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類學校、單位及時制定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對以各種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勞動,或以各種名義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或給予中小學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學具的(正常教學活動且已採取好防護措施的除外),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並及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四)將安全教育列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向師生員工普及安全知識和事故防範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五)指導下屬單位做好教育展覽會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教育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條 市科技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在全市推廣套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
(三)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方面的研究與開發,推動安
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準購證、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職責,依法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準購證及煙花爆竹原料購買憑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工作,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職責;負責配有民用槍枝的營業性射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級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活動和跨地區大型民眾文化、體育、商業或集會遊行示威等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查處違反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儲存、郵寄、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勢,提出防範道路交通和火災事故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參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市監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構成安全生產違紀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員進行查處。
(二)參加市人民政府組織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調查核實有關監察對象的責任,提出處分建議或作出處分決定,並對事故責任追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督促、指導全市各級監察機關做好職責範圍內各類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質惡劣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事故責任追究工作。
(四)適時通報或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列入我市法制宣傳的重要內容。
(二)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各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根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必需的經費,以及全市性安全會議、專項整治、宣傳教育、事故處理、相關獎勵等工作所需的經費。
(二)根據市政府同意列入預算的項目,按照項目進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安全技術改造項目資金貼息、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以及我市重點監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將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市人事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列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晉級、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資格制度。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關責、權、利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綜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依法查處損害女工、未成年工勞動健康的行為,維護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督促各類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證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三)負責督促、責令發生傷亡事故的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給予賠償。
(四)負責事故傷害職工的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因事故遭受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依法及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負責所屬的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督促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等場所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治;加強對技工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監督學校制定社會實踐活動的應急預案,制定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確保師生員工的安全;將安全教育作為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重要課程並納入教學計畫;開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師生員工普及事故防範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查處、取締無證開採、越界開採、以采代探等非法採礦行為,維護全市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市人民政府或授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
(三)指導、督促全市地礦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四)組織、指導全市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五)參與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市建規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市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制定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將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納入規劃和建設的前置條件,以及作為審批規劃和批准建設的重要依據。
(三)履行全市建築工程的安全監督職責;負責對建設領域企事業單位申報資質時安全條件的審查,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五)參與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
(六)負責建築工程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發布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第十九條 市交通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全市道路運輸行業市場準入安全條件、營運車輛的技術狀況把關、營運駕駛員等人員的從業資格把關,搞好車站(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運輸、港口、碼頭經營行業的安全管理職責。
(三)履行全市公路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公路、港口、碼頭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排查公路安全隱患,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整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行為。
(四)履行全市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或審核上報工作。
(五)組織或參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水利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大壩、水庫、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農村山塘的安全監控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和各部門做好決堤、垮壩事故防範工作。
(二)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
(五)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水災害特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依法組織或參加水利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農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農業種植業的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植物耕種的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全市農藥、鼠藥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三)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農藥殘留物的監管和參與農業生產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商業貿易服務行業的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全市商業貿易服務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消防、安監等部門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以及存在火災危險的商業性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完善安全設施,嚴防火災、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
(二)督促、指導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貿易組織條款有關出口企業勞工條件的要求,指導出口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特別是危險化學品公約,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保證出口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貿組織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統企事業單位的行業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咖、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做好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參與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餐飲業、學校食堂等消費環節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督促全市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對飯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眾出售食品的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衛生標準的食品,及時採取防擴散措施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衛生專項整治,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衛生設施進行審核或驗收;負責核發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許可證工作;負責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重特大事故的緊急救護和醫療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重特大事故;參與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以及防疫處理。
(四)負責全市食品中毒、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協助有關單位提出預防和遏制食品中毒、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提出職業病的預防、救助的措施和對策。
(五)指導全市衛生系統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六)編制全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指導各縣(市)、區衛生組織機構制定相應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 市政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本系統單位強化安全防範工作。
(二)負責對市政工程施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對市政公共設施的設計、施工實行審查和驗收備案。
(三)組織本系統的安全檢查,對市政公共設施(道路、橋樑、排水、排澇、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做好維護、更新和改造。
(四)負責全市城市燃氣、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系統內單位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國資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督促檢查各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依照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二)督促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業績考核。
(三)參與監管單位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四)督促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市編委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審核擬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統籌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編制。
(二)審核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部門之間的職能關係。
(三)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法制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查我市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或指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二十九條 市安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對策和措施建議;制定全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籌備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市安委會工作會議,並對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貫徹執行會議決定、決議或會議部署的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職責範圍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性安全生產檢查和督查工作,負責對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二)依法對礦山、煙花爆竹生產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相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資格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和爆破作業人員除外)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三)協助自治區安監局履行全區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做好礦山、危險化學品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前期工作。
(四)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查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組織或指導、協調全市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或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協調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全市各類傷亡事故,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
第三十條 市環保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使用安全的統一監管;組織或參與調查和處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負責全市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並指導污染現場的清理工作;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進口單位依法進行登記。
(三)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做好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廢”排放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
(四)組織全市環保系統對企業的環保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五)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廣播電視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及時部署並安排落實。
(二)開闢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通道,設立安全生產宣傳專欄,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先進典型,引導人民民眾增強安全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宣傳計畫,安排一定數量和不同形式有關安全生產題材的宣傳節目,確保全全生產宣傳力度。
(四)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對不重視安全、漠視生命的行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進行曝光。
(五)參加每年6月份的全國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工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市場準入的前置條件和註冊登記的前置程式,將規範安全生產行為作為整頓市場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的行為。
(三)負責取締全市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或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履行全市職責範圍內各類交易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三條 市林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職責;根據全市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督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轄區森林防火和沼氣加工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森林公園、有林風景區(點)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職責。
(三)組織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救援滅火工作;負責全市森林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事故信息。
(四)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撲救預案,並組織演練;負責全市森林火災救援機構以及救援隊伍的建設和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 市質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工業產品質量監督、設備和儀器計量管理職責;負責汽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的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拼裝車輛和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拼裝車輛、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好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計量工作。
(二)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特種設備以及氣瓶充裝實施安全監察;並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發證。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和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組織編制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參加全市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非法制售藥品的窩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的行為。
(二)依法履行全市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依法對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四)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旅遊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旅遊行業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專項檢查,排查旅遊設施安全隱患並督促責任單位整改。
(二)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旅遊景點景區、度假區、旅遊賓館、旅行社、旅遊車船以及特種旅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遊景區(點)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完善遊覽區的安全設施和做好驚險遊樂設施的安全檢驗檢測;督促有關單位搞好群體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旅遊安全事故情況,參與重大旅遊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糧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糧食系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全市糧庫、糧油加工企業以及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教育職工正確用電、用火,科學使用儲糧化學藥品,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二)組織全市糧油系統及下轄單位安全專項檢查;排查事故隱患,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三)參與全市糧食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水產畜牧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水產畜牧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管轄範圍的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加強對養殖業的安全管理,宣傳和推廣安全養殖知識,防範養殖過程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依法對漁業水上交通、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保證漁業水上交通、作業安全。
(三)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測檢驗、註冊登記以及漁船、船員證書年審工作;負責漁船船員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漁業船舶登記證、漁船檢驗合格證、漁船出航證、漁船船用產品證、漁船船員證以及涉外漁工專業訓練合格證等證書的核發工作。
(四)指導和督促漁業管理責任單位、各漁業企業和漁民做好漁船停泊漁港期間的防火工作,嚴防火災和其他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監督有關單位嚴格執行水產畜牧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五)履行獸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水產野生動物傷人的安全防範工作。
(六)負責編制漁業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負責漁民作業期間突發災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調查處理漁業、畜牧業各類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條 市城鎮集體工業聯社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所屬範圍的安全生產狀況,制定適合本系統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對策和措施,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指導、督促全市所屬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負責所屬企業的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履行所屬企業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市供銷社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供銷系統的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全市供銷合作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本系統經營的危險化學品、農藥、鼠藥、民爆器材和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本系統的安全大檢查,督促、指導供銷合作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防止火災、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各種傷害事故的發生。
(三)組織或參與本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市農機中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開展拖拉機等農業機械使用的安全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根據農機安全生產的實際,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
(二)負責全市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檢測檢驗、註冊登記、核發牌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以及定期審驗工作;負責農機培訓學校、農業機械改裝點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勘查、處理道路外農業機械安全事故,參與拖拉機等在道路上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梧州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商業保險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安全教育,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安全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保險事故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三)協調、協助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高危行業事故災害保險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重視開展高危行業事故災害保險業務,及時開展高危行業企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賠工作。
第四十三條 市郵政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郵政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全市郵政系統的安全狀況,制定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系統安全大檢查,指導、督促全市各郵政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建立規範的郵件安全檢查制度,落實郵件的安全檢查責任,嚴防危險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健康的郵件進入郵政通信渠道,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安全的相關案件。
第四十四條 市氣象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參與重大項目的氣候環境影響論證。
(二)指導全市雷電災害公共安全防禦工作,組織全市性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對可能遭受襲擊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備的雷電防護裝置,指導有關單位委託防雷設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負責全市氣象探空氣球的統一規劃與管理,確保探空氣球不影響航空安全;負責系留氣球、自由氣球懸掛、施放的安全監督,負責探空氣球施放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查處。
(四)負責全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規劃、管理和指導,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工作。
(五)依法負責或參加雷電災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梧州海事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根據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和現實狀況,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對策,並指導、督促實施。
(二)依法履行全市內河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組織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糾正水上交通違法、違章行為,查處非法載客、違章超載、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船舶運輸以及船舶污染水域違法行為。
(三)組織實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務,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具體實施;指導、督促有關部門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查處“三無”違法運輸船舶,整頓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依法負責全市船舶登記和船員適任資格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
(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設定的審批工作,負責渡口船舶登記和渡口船舶船員的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
(六)負責統計、分析和報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發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組織編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協調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調查處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七)承擔梧州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 梧州公路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公路養護生產、路網工程、機務渡口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本系統單位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全市公路安全設施的管理,確保公路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的完整。
(三)負責全市公路建設的安全生產組織、布置、落實、檢查、總結等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四)加強公路渡口安全生產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五)負責本系統單位的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 梧州機場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機場及下轄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指導機場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監督機場及下轄單位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督促演練。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協調市內專機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國防動員和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上報;依法組織或參加民用航空飛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徵候的調查處理。
(四)依法管理、保護機場淨空和各類標誌、標物的完好、清晰可見,消除有礙安全隱患,保證飛行良好、正常狀態。
(五)按照民航總局頒發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對民用航空器開放使用的批文規定範圍開放使用,凡經民航總局批准的航線和公布的航班時刻,包括批准指定的備降機場,機場堅決予以保證。
第四十八條 市總工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管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指導管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排除各種事故隱患,做好事故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民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能競賽活動,教育廣大職工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安全生產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民眾監督,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四)依法參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審查和驗收。
(五)參與工礦企業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團市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管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指導管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排除各種事故隱患,做好事故防範工作。
(二)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開展安全生產法制教育,將普及安全生產科技知識列入共青團活動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協助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四)帶領廣大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範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五十條 武警梧州市支隊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管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指導管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排除各種事故隱患,做好事故防範工作。
(二)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災害事故時,根據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的請求,按有關規定組織官兵立即奔赴現場參加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工作。
第五十一條 市公安交警支隊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根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勢,組織實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全市事故多發點段的隱患排查,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整改建議。
(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級相應機構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報告及信息發布工作。
(三)組織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做好機動車輛牌證發放、駕駛員考核工作;監督車檢機構開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檢測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負責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五)組織編制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統一指揮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並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市公安消防支隊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根據全市消防工作現狀和消防安全的形勢,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並監督有關責任單位落實。
(二)依照《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對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開展全市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導全市有關單位排查重大火災事故隱患和制定整治方案以及落實整治責任;對列入自治區、我市重點監控的重大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治情況實施跟蹤監督。
(四)組織指揮火災的撲救和社會搶險救援;組織火災事故調查;對火災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及時發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五十三條 市電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所屬範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直管範圍內的發電、供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強化系統內部安全監督機制,防範生產傷亡事故發生。
(二)負責所屬電力線路走廊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所屬電網運行安全。
(三)負責所屬單位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履行所屬企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石化廣西梧州石油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所屬加油站及相關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所屬範圍的安全生產狀況,制定適合本系統實際的安全生產對策和措施,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指導、督促全市所屬各加油站及相關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石油經營的安全條件,依法申請經營許可證;對管轄範圍內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加油站,要責令其立即整改,未經整改驗收合格的,不允許從事石油經營業務。
(三)制定全市石油儲存、運輸、銷售環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參與全市石油儲存、運輸、銷售環節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我市其他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區安委會成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