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牴觸

條約牴觸,是指條約當事國先後締結的多項條約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能一致。(1)相同當事國間先後締結的條約相牴觸,依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前訂條約暫停實施或終止。後訂條約與國際法強行規則相牴觸者無效;(2)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新條約與締結在先的某項多邊條約相牴觸,根據1961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規定,“在這兩個條約都是當事國與僅是其中一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權利義務依兩國都是當事國的那個條約決定”。

不同當事國間先後訂立的兩個雙邊條約相牴觸時,兩條約仍然均有效。參與兩條約當事國有義務對僅為前約當事國的另一國履行前規定的義務,由於履行後約而不能履行前約則對該國承擔國際責任;條約本身含有本條約優先於其他條約或他約優先於本約的優先地位條款的,原則上尊重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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