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撫恤優待、評殘評烈、殘疾軍人安置、烈士褒揚和犧牲病故部隊幹部的家屬安置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和監督市級救災款物。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擬訂全市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及申報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系統的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民政系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概況
根據職責,市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策規章、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行政和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計畫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提出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建議;承擔本級及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雙擁工作科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擁軍和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駐軍和地方的關係,調處軍民矛盾和糾紛;指導全市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軍民共建工作,開展爭創全省、全國“雙擁模範城(縣)活動”。
優撫安置科
承擔“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復員退伍軍人、軍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審核工作;承擔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申報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軍供站、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救災科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承辦本級和指導縣以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
社會救助科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基層、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區劃地名科
監督實施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擬訂鎮(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申報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擬訂地名規劃;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負責規範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
社會福利、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政策;擬訂城鄉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擔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承辦收養登記管理、涉港澳台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和指導收養機構管理;擬訂殯葬管理辦法,推進殯葬改革;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申辦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工作;承擔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婚姻管理辦法,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華僑的婚姻登記和指導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系統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民政系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辦事指南
行業協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發揮其在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
經濟組織,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行業協會的權利。
第五條 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六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並通過提出建議、發布信息、制定導向性政策等方式對行業協會進行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其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二章 成立、變更和註銷
第九條 行業協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但名稱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成立行業協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五十個以上的同行業經濟組織申請入會;
(二)有規範的名稱,標明所屬行業和活動地域;
(三)有固定的住所、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三萬元;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申請人應當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
申請籌備成立行業協會必須有八個以上的發起人。發起人必須是持有營業執照、有連續兩年以上良好經營記錄的經濟組織。
申請籌備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檔案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和經營情況證明;
(三)驗資報告、住所的有關證明;
(四)章程草案。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發起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籌備的決定;決定不準予籌備的,應當向發起人書面說明理由。
發起人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籌備的決定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通過報紙、網站向社會發布籌備公告,並接受同行業經濟組織的入會申請。
發起人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籌備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籌備大會。
籌備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協會章程和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協會的組織機構。
籌備大會必須有全體申請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申請人的三分之二,籌備大會的其他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申請人的過半數通過。
行業協會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現任領導
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房焱民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