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玉石協會

梅州市玉石協會

梅州市玉石協會於2014年03月31日成立,由梅州市從事玉石、觀賞石業的單位和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環境以及企業和國家的政策,保護和傳承傳統工藝美術,加強玉雕行業的規範和自律,維護行業內的合法權益,建立企業產品、名家作品和技藝的展示交流平台,促進梅州市的玉石雕刻技藝水平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玉石協會
  • 外文名:Meizhou Jade Association
  • 縮寫:MJA
協會簡介,成員,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梅州市玉石協會是經梅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寶玉石行業的社會團體,是梅州聯繫寶玉石企事業單位和寶玉石專業工作者的紐帶和橋,為社會性團體法人。由梅州市從事玉石、觀賞石業的單位和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會長是王暢林。

成員

會 長:王暢林
常務副會長:朱永堯
常務副會長:張佛保
常務副會長:李傳喜
副 會 長:謝國志
副 會 長:陳雄輝
副 會 長:陳招義
理 事 長:李增森
副 會 長:葉 勇
理 事:鄧 猛
理事秘書長:李 瑩
理 事 財 務:梁小苑
理 事 監 理:黃東海
理 事:湯海鶯
理 事:丘綠群
理 事:葉文冬
理事、玉雕設計師:房傑

協會章程

梅 州 市 玉 石 協 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梅州市玉石協會,英文:Meizhou Jade Association,縮寫:MJ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梅州市從事玉石、觀賞石業的單位和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環境以及企業和國家的政策,保護和傳承傳統工藝美術,加強玉雕行業的規範和自律,維護行業內的合法權益,建立企業產品、名家作品和技藝的展示交流平台,促進梅州市的玉石雕刻技藝水平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梅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梅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廣梅路中高峰教子岌路6號13-13鋪四樓410號,郵政編碼:5147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玉石業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聯繫;協助玉石業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以提高資源的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開展玉石科學技術研究。玉石改善、首飾款式設計、鑑定儀器、加工設備等技術活動;
(三)組織和開展國內外有關玉石的各項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省內外的聯繫、交流、學習、借鑑和及時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玉石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
(四)普及玉石知識,為玉石愛好者和消費者提供諮詢服務。
(五)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搞好協會的自身建設和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
1、個人會員;
2、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名譽職務【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四)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牌匾。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協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的章程,接受會員大 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梅州市民政局和相關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梅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梅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相關單位和梅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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