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

《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是為進一步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推動我市城鎮化高質量發展,制定的規定。

2023年4月,梅州市印發《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梅州市印發《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

全文

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推動我市城鎮化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粵府〔2021〕74號)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中職(中技)、高中及以上學歷或獲得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的人員,以及經人才認定部門認定的人才,在我市經常居住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可一併遷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三)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或者人才認定材料;
  (四)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入戶地址材料。遷入人員無法提供入戶地址材料的,其戶口可遷入居住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
  第三條 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可一併遷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三)勞動(聘用)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創業人員提供名下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創業材料;
  (四)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入戶地址材料。
  第四條 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經常居住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可一併遷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第五條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或者依撫養關係投靠的人員,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一)夫妻投靠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3.結婚證。
  (二)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夫妻一方與對方父母相互投靠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3.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書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親屬關係的材料。屬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書,以及在民警見證下由父母簽署的同意入戶協定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及其生效證明書;對於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無法聯繫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提供申請人聲明材料。
  (三)父母雙亡需由非直系親屬撫養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撫養人、被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3.被撫養人父母死亡證明材料;
  4.指定監護人的相關材料、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及其生效證明書等可以證明撫養關係的材料。
  第六條 戶口遷移有隨遷人員的,須提供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書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親屬關係的材料。
  第七條 戶口遷移需對申請入戶的遷入人員居住等相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由轄區公安派出所調查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及說明:
  (一)入戶地址材料:
  1.屬單位房屋的,提供產權單位同意落戶的材料。
  2.屬租賃房屋的,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租賃協定,並由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3.屬無償居住的,提供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無償居住情況說明,並由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者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4.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的材料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二)合法穩定就業或者創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工作調動,或者被用人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在城鎮持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城鎮範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所有人、用人單位出具的無償居住情況說明等:
  1.擁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書或購房契約或不動產預告登記證,以及購房發票、房屋契稅完稅證明、按揭貸款契約等。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可提供用地批准檔案、準建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其他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及未能或暫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書面情況說明。
  2.屬單位房產或租賃或無償居住的,提供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地址材料。
  3.房屋產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為主遷人的,提供產權人簽署的同意入戶聲明書。
  (四)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合法自建住宅,必須是規劃用途為住宅類的房產,不包括廠房、倉庫或其他用途的房產。
  (五)每一獨立產權住宅房屋,原則上只能立為1戶;房屋產權共有的,提供房屋產權分割材料,每一產權人可以立1戶。
  (六)子女作為隨遷人的,包括未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七)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的,公安派出所依據現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
  (八)設立集體戶條件以及需提供證明親屬關係材料的具體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辦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託他人辦理入戶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辦理戶口遷入過程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電子證照調用等方式實現對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明)材料予以確認的,申請人現場簽署告知承諾書後,可不再提供相關證件(明)材料,最大限度實現便民利民。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關戶口遷入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和省對戶口遷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根據《規定》,具有中職(中技)、高中及以上學歷或獲得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的人員,以及經人才認定部門認定的人才,在我市經常居住的;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的人員、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經常居住的人員,均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上述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可一併遷入。《規定》對各類人員戶口遷入所需的材料作了詳細要求,並對入戶地址材料、合法穩定就業或者創業、合法穩定住所等進行詳細說明。
《規定》指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或者依撫養關係投靠的人員,包括夫妻投靠的,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夫妻一方與對方父母相互投靠的,父母雙亡需非直系親屬撫養的,憑藉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戶口遷移有隨遷人員的,須提供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書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親屬關係的材料。
《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涉及千家萬戶,是一項基礎性改革,事關城鄉統籌協調發展。適時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是促進社會公平、推動城市化建設的需要,是促進人口流動、推進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市自2016年實施戶籍制度改革以來取得明顯成效,但隨著上級戶籍政策的調整,及時調整戶口遷移政策非常必要。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本《規定》是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粵府〔2021〕74號)等有關規定為依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
  三、主要內容
  第一條 是制定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 明確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以及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我市轄區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遷移到實際居住地。進一步放寬了持文憑類入戶和人才的入戶條。
  第三條 明確在梅州市中心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此類入戶進一步放寬了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隨遷。
  第四條 對梅州市中心城區(指梅江區行政區和梅縣區程江鎮、扶大鎮及新城辦事處)與縣級市市區、縣城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戶進行了區分。並單獨列出購房和自建房的入戶政策。對合法穩定住所類入戶歸為同一項。
  第五條 進一步放開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間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增加了“夫妻一方與對方父母相互投靠的”以及“父母雙亡需由非直系親屬撫養的”投靠。
  第六條 對遷移戶口中隨遷人員的要求。
  第七條 明確戶口遷移需對申請入戶的遷入人員居住等相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由轄區公安派出所調查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八條 有關用語含義及說明。
  第九條 明確遷移戶口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以及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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