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1、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內設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等。
2、政策法規
主要包括:由本市以及國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等。
3、行政許可事項
主要包括:本機關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4、其他
主要包括:本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人事任免事項;本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計畫、程式、結果等,以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內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定、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三)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農村社會保險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的管理,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及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規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措施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及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及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工資分配實施巨觀調控。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及職業技能人才的繼續教育規定和實施辦法,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高層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推薦選拔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定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局黨組書記、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
副調研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衛、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以及工、青、婦等工作;負責綜合性調研、綜合性文稿以及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的起草;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協調有關科室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行風建設和普法、執法責任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掛鈎扶貧等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力資源戶頭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和外事、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在職人員培訓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直屬單位隊伍建設和培訓、繼續教育工作;組織並指導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黨務和紀檢、監察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規定,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畫卡、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編制、下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人員結構調整計畫和機關、事業單位招工計畫,協調專項人事計畫的編制、平衡、執行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四)財務與保險基金監督科。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辦法、分配計畫、運營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貫徹執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與農民工工作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辦公室)。
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定、規劃和措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管理科。
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含人才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指導人才流動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國(境)外、省市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市的管理辦法;貫徹執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縣(市、區)和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
組織實施專業和技能人才資源開發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大中專畢業生接收事宜;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和措施;辦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因公(私)出國、赴港澳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培訓教育科(職業能力建設科)。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組織公派出國出境人員的培訓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承擔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立資格的審核及管理工作;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協調技工教育管理工作。擬訂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實施指導;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承擔技工學校辦學資格審核、設立申報等相關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的落實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承擔中(初)級評審會設定、調整工作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負責博士後的管理協調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和本市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遴選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工作;負責外國專家工作;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外國專家證和《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的審核、發放;審核本市引進國外人才、管理項目。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辦市直和中央、省屬駐梅事業單位及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的人員調配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市直和中央、省屬駐梅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指導、協調事業單位進人考試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科。
協調勞動關係;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參與審核指定的市屬和中央、省屬駐梅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本市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協調勞動人事監察工作和調解仲裁工作。
(十三)養老與失業保險科。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政策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辦法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審核縣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審核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資格及領取標準;組織並監督實施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市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規定;指導、監督農村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負責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
組織實施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標準和辦法;審核失業金領取資格和給付標準;貫徹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落實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稽核規則;貫徹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十四)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標準和辦法;貫徹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及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相關的保險費率、待遇項目與給付標準以及基金征繳、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組織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指導市直和中央、省屬駐梅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十五)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以及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辦法並提出分配計畫;組織實施定點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擬訂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以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辦法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初次、複查鑑定和市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六)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市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指導、協調公務員考試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7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7名。
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
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政策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二)原市人事局直屬事業單位:市流動人才管理辦公室、市人事考試辦公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信息中心、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屬事業單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辦公室、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高級技工學校、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市高技能實訓管理中心、市交通技工學校、市就業訓練中心等劃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