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源等私雕假印誆騙錢糧案

梁源等私雕假印誆騙錢糧案,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十七年(公元181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源等私雕假印誆騙錢糧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五十—、《大清律例》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梁源等
案件經過
梁源原系廣西省某縣戶書,為圖錢財,私自雕刻縣印、偽造串票騙收本縣花戶錢糧自己使用。該犯又與本縣糧差黃奉商量,雕成假印,又向本縣戶書李秀得告知,三人通謀,用假印和空白串票誆騙本縣花戶。案犯黃奉“攪得花戶韋定剛糧銀八兩六錢”,由梁源代填假串票一張付給韋定剛,收取他的銀兩,“自行用去。”“梁源聲言以後誆得銀兩,即各人自用。梁源攪得花戶唐志等九戶糧銀七兩三錢零,填給假串,收銀自用。李秀得向梁源索得空白串一張,亦攪得周金第糧銀七兩一錢零,填給假串,收銀自用。”經縣衙調查案發,廣西省巡撫審理此案。查明案犯梁源等私雕假印,誆騙花戶錢糧,雖然每人騙得贓款為數不多。“惟梁源起言和雕假印誆騙。上今黃奉等各自騙錢使用,統計所騙之贓已在十兩以上”,案犯梁源私雕假印進行詐欺,並使案犯黃奉、李秀得等各自騙用同佯方法騙取花戶糧錢,三人所騙得之贓款總計已超過十兩,按法律規定“與為數巳多之例相符。”該巡撫據《大清律例》“偽造印信誆騙財物為敬多行擬斬監候”之規定,將首犯梁源依“偽造諸衙門印信誆騙財物為數多者”判處斬監候;將案犯黃奉,李秀得依從犯例判處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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