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林(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梁振林(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梁振林,男,1956年6月出生,廣西桂平人。1973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6年12月5日,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振林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廣西桂平
  • 出生日期:1956年6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立案偵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先後任廣西新洲錫礦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四大隊大隊長生產科科長,廣西東平錳礦副礦長,廣西新洲錫礦代礦長、礦長、黨委書記
1992年6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勞改局副局長;
1995年3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副局長;
2000年7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8年5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政治委員、黨委書記兼任廣西華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1年4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5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梁振林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5月26日,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梁振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梁振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非法持有彈藥;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
梁振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紀律,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玩忽職守、非法持有彈藥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梁振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梁振林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梁振林(副廳級)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梁振林(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17日, 據高檢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副廳長梁振林(副廳級)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受賄、非法持有彈藥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指定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審查起訴。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振林在擔任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黨委書記、政委,廣西華盛集團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彈藥,依法應當以非法持有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經查,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梁振林利用其擔任廣西區監獄局黨委副書記、局長、黨委書記、政委,廣西華盛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罪犯保外就醫、物資採購、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349萬元。在擔任廣西監獄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期間,明知黎東明系南丹“7 17”特大透水事件被科刑人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仍收受人他錢財接受他人請託,在黎東明違法保外就醫過程中放棄職守,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任由黎東明長期逍遙法外,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批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廣西監獄局職工集資建房項目中,明知該集資房屬於全額集資性質,仍違規決定使用國有資金建房,致使公共財產損失23353615.83元,情節特別嚴重。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振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應當數罪併罰。梁振林歸案後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的事實,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歸案後,梁振林主動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6年12月5日,據此,法庭以被告人梁振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梁振林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