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城鎮管理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在桐梓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黔府函〔2004〕298號)、《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0〕12號)、《中共桐梓縣委桐梓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桐黨發〔2010〕3號),設立桐梓縣城鎮管理局,加掛縣城鎮綜合執法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城鎮管理局
  • 設立:桐梓縣城鎮管理局
  • 隸屬於: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調整:取消已由上級機關公布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上級機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鎮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城鎮管理局(縣城鎮綜合執法局)。
(三)將原縣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主要職責

桐梓縣城鎮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供水排水、城市節約用水及城市燃氣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縣情況,研究擬定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城區市容環境衛生業務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對鄉鎮的市容環境衛生業務工作實施指導。
(三)研究擬定市政公用事業的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四)協調、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管理城市計畫采水、管網輸水、用戶用水、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對桐梓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城鎮管理相關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六)擬定城鎮綜合執法工作年度計畫、階段性安排並督促、檢查、落實。
(七)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八)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建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燃氣市場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對噪聲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及水污染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占道經營、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占用人行道、在道路上堆物搭建行為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水行政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廢料和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民政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對占用道路及公共場所治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負責受理城鎮管理和城鎮綜合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查處執法人員違紀行為,對處罰不當和應受理而未受理的行為作出改正或直接查處。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桐梓縣城鎮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目標績效管理、信息服務、後勤服務等制度建設、日常運轉、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社會保障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負責城鎮綜合執法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實施辦法和管理目標的調研、起草、審核、上報、備案工作及法律文書的製作;城鎮綜合執法中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審查和按規定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處理的案件進行處理;對綜合執法大隊上報的案件進行審查,制定行政執法案件處理程式並組織實施;對按簡易程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業務指導;承辦行政應復應訴案件、國家賠償工作;審查和管理契約等法律文書;負責對全縣城鎮綜合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城鎮綜合執法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查處和糾正城鎮綜合執法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和不按規定處罰的行為;受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投訴;負責督促完成交辦的工作。
(三)市政公用股
負責擬定市政公用事業的產業政策、改革措施、體改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年度維護計畫的編制、會審、申報工作;對市政公用、環衛設施的維護、改擴建工程進行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和管理城鎮供水、市政設施、污水處理工作;協調、指導城鎮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管理城鎮計畫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管理城鎮燃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
(四)城鎮管理股
負責編制城鎮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城鎮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和服務工作;負責戶外廣告(門頭)、燈飾、機動車輛清洗場點、占道停車場點、各類臨時占道(含各類宣傳形式)的規劃和管理。

人員編制

桐梓縣城鎮管理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2名,股長(主任)4名。 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關於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的精神,按照省市審驗換髮新版行政執法證檔案的有關要求,桐梓縣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07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3日舉辦了為期三天的行政執法培訓。
此次培訓,由縣法制辦邀請了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的領導同志來培訓班進行授課。縣委、縣政府十分重視此次培訓,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畢榮東、縣委常委、副縣長曾光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令狐紹輝出席了開班儀式,在開班儀式上,曾光明副縣長做了講話。此次培訓內容涉及有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依法行政基礎知識、行政執法實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管理條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劃轉、物權法釋義、行政執法程式及執法文書製作填寫、相關城管法規名詞釋義、《貴州省城鎮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專題講座《新時期城鎮管理行政執法發展趨勢》等內容。培訓結束後,所有培訓學員參加由省政府法制辦統一命題的公共法律知識考試以及專業知識考試,考試合格和資格審核後,符合《貴州省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辦理換髮和申領新版行政執法證件。
參加培訓的學員通過過此次培訓深感收穫很大,受益匪淺。通過這次培訓,全縣城管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理論素質和執法水平都得到同步提高,這也對我縣整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示範縣建設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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