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關於聘任李曉波等三位同志為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通知

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推動依法治縣工作全面開展。縣人民政府決定聘任縣司法局局長李曉波、副局長鬍龍、縣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游禮琳三位同志為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並組建縣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組,法律顧問組由李曉波同志任組長,胡龍、游禮琳同志為成員,實行法律顧問組長負責制。

桐府任〔2007〕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為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或建議,或者按照縣人民政府要求,對決策進行法律方面的論證,提供法律諮詢。
(二)對縣人民政府起草或擬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三)參與處理涉及縣人民政府非訴訟的行政糾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其它重大糾紛,協調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與部門、鄉鎮與鄉鎮以及本縣與縣外之間的有關法律事務問題。
(四)受縣人民政府委託,代理縣人民政府參加訴訟和仲裁,維護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重大經濟項目洽談,幫助審查重大經濟契約及重要的法律文書。
(六)協助縣人民政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施政的能力。
二、法律顧問聘任關係
(一)縣人民政府在依法施政中,可以隨時向法律顧問提出法律諮詢要求,法律顧問應積極主動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
(二)法律顧問應參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掌握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是法律顧問的辦公室和聯繫地點,由法制辦負責保持縣人民政府領導與法律顧問經常性的聯繫。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法律顧問實行定期上崗與有事約請相結合的方式為縣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每周星期五由法律顧問輪流到辦公地點辦理法律事務。縣人民政府遇有法律事務,可隨時約請法律顧問辦理。
四、法律顧問的工作要求
(一)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在工作中遇重大問題,須經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組集體討論,對專業性強又拿不準的問題要請教有關專家。
(二)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需有準確的文字記載,內容包括承辦的法律事項、縣人民政府對法律顧問的要求、辦理法律事務的情況與結果等。對縣人民政府委託辦理的行政、經濟、民事等案件,需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五、法律顧問的工作紀律
(一)不得超越縣人民政府委託或授權範圍從事或處置與縣人民政府有關的法律事務,不得從事與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二)在處理縣人民政府法律事務中,及時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匯報工作思路及處理情況,同時應當尊重縣人民政府領導的有關意見。
(三)不得同時擔任涉及縣人民政府訴訟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利用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代理他人辦理法律事務。
(四)不得辦理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及縣人民政府合法權益的事務。
(五)不得以權謀私和搞不正之風。
(六)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和縣人民政府的機密。
六、聘任變更
縣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正常進行。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辭職,縣人民政府認為法律顧問不稱職,可以解除聘任關係。
桐梓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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