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導讀·物業管理條例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案例導讀·物業管理條例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案例導讀·物業管理條例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是2013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編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案例導讀·物業管理條例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 作者: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編委會
  • 出版時間:2013年6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139 頁
  • ISBN:9787511848062
  • 定價:2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案例導讀與法律適用解析叢書:案例導讀·物業管理條例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突出案例與實踐問題的結合,結合新的立法精神,全面收集相關規定,為讀者解決日常經濟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切實的指導和幫助。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物業管理定義]
【案例導讀】物業公司對業主人身財產依據契約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導讀】業主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物業管理方式
第三條 [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
第四條 [物業管理髮展的途徑]
第五條 [物業管理監督管理體制]
【案例導讀】房產局等行政機關對物業服務企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業主定義及其權利]
【案例導讀】房屋產權證上未載明的業主配偶具有業主資格
【案例導讀】業主的監督權
第七條 [業主的義務]
【案例導讀】小區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式代表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內容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案例導讀】不動產的相鄰業主應當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案例導讀】業主具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大會代表業主合法權益]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第十條 [業主大會的成立方式]
【案例導讀】業主委員會一經合法選舉即成立
第十一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案例導讀】業主大會決定事項需遵循法定規則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方式及決定]
【案例導讀】投票比例造假,業主委員會投票結果被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的會議類型及啟動方式]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通知及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
【案例導讀】業主委員會擅自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違法
【案例導讀】業主委員會具有公開相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登記備案制度及成員資格]
【案例導讀】業主委員會的備案登記應當合法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的內容和效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案例導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不投票或棄權被算贊成有效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限制]
【案例導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相關單位的關係]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案例導讀】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案例導讀】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對物業服務公司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三條 [對臨時管理規約的說明義務以及承諾遵守的義務]
【案例導讀】違法的臨時管理規約無效
【案例導讀】業主簽署的臨時管理規約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案例導讀】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發揮了業主的自主選擇權
第二十五條 [買賣契約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限]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業]
【案例導讀】建設單位無權處分為業主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物業
第二十八條 [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
第二十九條 [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移交的資料]
【案例導讀】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資料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的物業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性質、資質]
【案例導讀】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規模需與資質相對應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契約]
【案例導讀】交納物業費是業主的基本契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案例導讀】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將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侵權責任
【案例導讀】物業服務公司違反對該管道的管理、維修和維護義務造
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驗收和資料移交]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屬和用途]
【案例導讀】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屬於業主
第三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
【案例導讀】物業服務契約終止後,原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與資料
第四十條 [專項服務業務轉委託]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交納]
【案例導讀】物業使用人承擔交納費用的義務的直接根據是業主與物
業使用人的約定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監督]
第四十四條 [業主特約服務]
【案例導讀】特約服務契約關係需特別約定
第四十五條 [公用事業單位收費]
第四十六條 [對違法行為的制止、報告義務]
【案例導讀】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違法行為有制止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防範義務及保全人員的職責]
【案例導讀】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安全防範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關於物業管理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程式]
第五十一條 [公用道路、場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二條 [公用事業單位的維修養護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屋裝飾、裝修的告知義務]
【案例導讀】業主在裝修時應當遵守彼此的約定
第五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
【案例導讀】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於預售房屋前將歸業主所有的專項維修基金交當地房管局銀行專戶代管
【案例導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屬於業主
第五十五條 [對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經營的收益]
【案例導讀】物業公司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的同意
【案例導讀】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的同意
第五十六條 [責任人的維修養護義務]
【案例導讀】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相關責任人應當予以及時維修養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業主共有權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拒不移交資料的法律責任]
【案例導讀】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六十條 [無資質從事物業管理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聘用無從業資格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委託管理限制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責任]
【案例導讀】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
第六十六條 [擅自行為的法律責任]
【案例導讀】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不得改變
【案例導讀】小區供暖設備和設施屬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其共有權屬於業主
第六十七條 [逾期不交物業服務費的責任]
【案例導讀】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條件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責任]
【案例導讀】業主委員會委員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的個人行為由個人承擔
第六十九條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
【案例導讀】地方房產管理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濫用職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施行時間]
附 錄
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定(示範文本)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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