桅燈

桅燈

桅燈是一種按國際航海規則裝在前後船桅上的白色信號燈。用於指明夜航船行方向。

桅燈是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線上方,高出其他燈光,並從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橫後22.5°內,在225°的水平光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白燈。它主要用於顯示本船動態與尺度和辨別他船尺度與動態,並是供判斷船舶對遇及接近對遇局面的視覺裝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桅燈
  • 外文名:masthead light 
  • 位置:船首尾中心線上方,高出其他燈光
  • 作用:顯示本船和辨別他船尺度與動態
  • 屬性:視覺裝置
  • 燈光:白色燈光
  • 套用:海上航行
表示方法,桅燈安裝要求,船舶燈光分類,按用途分,按光的性質分,

表示方法

桅燈是號燈的一種。號燈是船舶海上航行時的識別標誌。號燈分類型和號型,表示船舶大小、種類、工作性質。
號燈類型:桅燈,船舶首尾中心線上方白色燈、在225°水平弧內不間斷顯示;舷燈,左為紅燈,右為綠燈(船長<20m,2燈合併1盞),在112.5°水平弧內不間斷顯示;尾燈,船尾白燈,135°水平弧內不斷顯示;拖帶燈與尾燈相同,系黃燈;環照燈,在360°不間斷顯示;閃光燈,每分鐘顯示120。船長≥50m時,能見度:桅燈≥5海里,其他燈≥3海里。
號型:球狀(d≥0.6m)、圓錐體(邊長d≥0.6m)、圓柱體(0.6m×1.2m)和菱形體(長/短對角線長為10.6m/1.2m)。號型間距≥1.5m。船上號燈布局:船長≥50m,顯示前後桅燈、舷燈、尾燈;小於50m,顯示前桅燈、舷燈、尾燈。例如:桅燈、舷燈顯示,表示船在航。垂直紅白紅和球菱球3隻號型,表示船舶操作受到限制。顯示1盞桅燈,表示船長<20m。

桅燈安裝要求

桅燈具體安置要求:機動船船長等於或大於50m時,應顯示前後2盞桅燈;當船舶從事拖帶作業時則應顯示2盞桅燈(俗稱拖帶桅燈),如拖帶長度大於200m時,則應顯示3盞桅燈;機動船桅燈的能見距離按船長分別要求為6、5、3和海里;為了便於他船的觀察和安全航行,當裝設2盞桅燈時,後桅燈高於前桅燈的垂直距離應至少為4.5m;在正常吃水差的情況下,能從距船首1000m的海面看出後桅燈在前桅燈上方並且分開;兩桅燈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船長的一半,但不必大於100m,而前桅燈應安置在離船首不大於船長的1/4處。

船舶燈光分類

按用途分

船舶上的燈按用途來分,可分為:
(1)航行用--號燈、號型、號笛和霧航錨泊時用的號鐘及號鑼。
(2)通信用--通信信號燈、白晝信號燈和信號旗。
(3)救助用--煙霧用信號(紅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燈霧),聲響信號(聲響火箭、聲響榴彈),紅光降落傘信號。

按光的性質分

按光的性質來分,可分為:
1.定光燈--桅燈、舷燈、尾燈和環照燈等。
2.閃光燈--通信信號燈、氣墊船用的黃色閃光燈和圍網漁船所用額外信號燈。
桅燈:安裝在船的首尾中心線上的的燈,在2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從正前至每舷正橫後22.5度。
a.前桅燈,或如只裝設一盞桅燈,則該桅燈在船體以上的高度應不小於6米,如船的寬度超過6米,則在船體以上的高度應不小於該寬度,但是該燈安置在船體以上的高度不必大於12米;
b.當裝設兩盞桅燈時,後燈高於前燈的垂向距離應至少為4.5米;
c.機動船的兩盞桅燈的垂向距離應是這樣: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況下,當從距離船首1000米的海面觀看時,應能看出後燈在前燈的上方並且分開。
舷燈:左紅右綠,從正前方至各舷正橫後22.5度。舷燈離開舷邊的距離不應超過船寬的10%,最大不應超過2m,應裝有無光黑色的內側擋板。
尾燈:安置在儘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燈,從正後方至每舷67.5度。對國際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燈、舷燈、尾燈配備雙層燈具。
拖帶燈:形狀同尾燈,顏色為黃色。
錨燈:船的前部一盞白環照燈,長度小於50m時,最易見處一盞白環照燈。前錨燈應高於後錨燈≥4.5m,船長≥50m時,前錨燈應在船體以上高度≥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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