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縣司法局1980年12月成立。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履行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桃源縣司法局
- 成立時間:1980年12月
- 職能:司法行政
- 內設機構:8個
- 隸屬:政府機構
簡介,職能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二級機構,28個鄉鎮(街道)司法所,
簡介
1、時代背景。1949年建國以後,政務院之下設法務部,主管全國的司法行政工作。地方在各大行政區設立法務部,省和縣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本轄區的人民法院代管。1954年憲法頒布後,各大行政區撤銷,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司法廳,行政專署設司法處,縣級司法行政工作仍由縣人民法院代管。“十年動亂”期間,在“徹底砸爛公檢法”的口號下,新中國初步建立的司法制度遭到否定和破壞。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明確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任務,大規模地恢復重建司法機關活動得以啟動。1979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十一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的提議決定設立法務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了法務部《關於迅速建立省屬市(地區)、縣司法行政機構的請示報告》。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1980年12月,桃源縣司法局宣告成立。截至1980年底,全國大部分縣以上行政單位建立了司法行政機構。
2、單位發展桃源縣司法局發展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1980年12月,桃源縣司法局成立。
1981年7月,桃源縣公證處、桃源縣法律顧問處同時成立,歸口桃源縣司法局管理。
1983年4月,桃源縣司法局內設辦公室和業務股兩個股室。
1984年4月,桃源縣司法局內設辦公室、人事股、宣教股、調解股四個股室。
1985年5月,根據上級精神,漆河區、三陽港鎮、沙坪鎮等21個區公所、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司法辦公室(簡稱司法辦)21個,至1987年5月,全縣60個鄉鎮已全部建齊司法辦。
1990年3月,桃源縣法律顧問處更名為桃源縣律師事務所。
1995年11月,桃源縣司法局內設辦公室、人事政工股、法制宣傳教育股(普法辦)、基層司法股、計財裝備股、政策法規股、公證律師管理股7個股室。
1996年2月,全縣撤區並鄉建鎮後,在全縣40個鄉鎮設司法所40個,法律服務所40個(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並實行機構編制、人事、勞動、財務、物資、工作由桃源縣司法局管理為主的體制。
1999年4月,設立桃源縣法律援助中心,歸口桃源縣司法局管理。
1999年12月,鄉鎮司法所與鄉鎮法律服務所實行職能分開、人員分離,司法所從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服務所從事法律服務工作。
2000年1月,撤銷40個鄉鎮法律服務所,建立準繩、陬市、漆河、理公港、三陽、桃花源、茶安鋪7箇中心法律服務所。現在衍變為準繩、飛龍、宏遠、弘義、公信五個法律服務所。
2004年11月,鄉鎮司法員(含已退休人員)的日常工作與人事工資關係下放鄉鎮管理,年終的評崗以鄉鎮考核為主。
2006年12月,桃源縣律師事務所被撤銷。
2007年6月,桃源縣公證處更名為湖南省桃源縣公證處。
2011年“三定”方案明確:桃源縣司法局內設8個股室:辦公室、政工室、法制股(與公證律師管理股合署辦公)、法制宣傳股(加掛桃源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後與中共桃源縣委法治桃源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基層司法管理股、社區矯正工作股、計財裝備股,其人員編制為政法專項編制21名。所屬二級單位2個,即湖南省桃源縣公證處、桃源縣法律援助中心,其人員編制為政法專項編制分別為5名和6名。鄉鎮司法員政法專項編制70名。鄉鎮司法所原有40個,後來桃花源鎮劃歸市管。設39個鄉鎮司法所,是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
2014年,拆撤併鎮後,設27個派出鄉鎮司法所。
2017年2月,設立桃源縣社區矯正工作局,為桃源縣司法局內設副科級直屬機構。
2017年12月,漳江鎮撤為2個街道辦事處,設28個派出鄉鎮(街道)司法所。
職能職責
桃源縣司法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2、負責擬訂司法行政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3、負責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內部法制建設,指導本系統行政複議、應訴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仲裁登記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司法鑑定工作;
4、指導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5、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指導和管理全縣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和公證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公證機構;
6、負責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7、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8、負責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及服裝、警車管理工作;
9、負責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和警務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法學教育工作。
10、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桃源縣司法局根據職能職責,設8個內設機構,2個二級機構,派出28個鄉鎮(街道)司法所。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工作職能: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對全縣司法行政工作進行督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負責信息、綜合調研、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2、政工室。
工作職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黨務、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
3、法規股。
工作職能:負責組織擬訂本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辦法;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仲裁登記;負責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4、計財裝備股。
工作職能: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保衛工作;負責編制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管理局機關的各項經費收支和資產;監督和管理局直屬單位的各項經費收支、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和重要經費的收支情況;負責司法行政各專項補助資金的計畫分配;負責本系統的服裝、車輛、通信等裝備工作。
5、法治宣傳股。
工作職能:負責擬訂全縣法治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並根據綜合治理的需要指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和組織舉辦違法人員法制學習班,承擔桃源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律師公證管理股。
工作職能:負責擬訂全縣律師、公證工作的規章制度;指導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及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組織公證、律師專業職務的評審;負責公證處 、律師事務所的年檢註冊登記,負責全縣行政、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7、基層司法管理股。
工作職能:負責指導管理全縣司法所建設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指導組織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執業登記核准報批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對《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8、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
工作職能:負責制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罪犯的監管、教育和考核獎懲;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區矯正社團組織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二級機構
1、湖南省桃源縣公證處。
職能職責:負責辦理戶籍地(法人住所地)、法律行為和事實發生地在湖南省桃源縣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維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合法權益,要求證明其個人身份(資格)、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確認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時均可申請辦理國內民事、經濟公證和涉外、港澳台公證事務。
2、桃源縣法律援助中心。
職能職責:負責協調、監督並組織實施本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批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
28個鄉鎮(街道)司法所
職能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