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成立於2007年10月30日,在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團委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以“引導學生社團、服務學生社團、繁榮校園文化”為宗旨,推進全院精神文明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簡介,標誌,組織結構,社團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社團聯合會行使以下職權,社團成立與註冊,社團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第三章 社團活動,第四章 社團財務,第五章 社團的管理,第六章 社團解散,第七章 附 則,品牌活動,

簡介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在學院黨總支領導下、學院團委直接指導的全院學生社團的聯合、自治組織,是基於“院團委統一領導,與學院學生會一核兩翼,共同活躍校園文化氛圍”的管理理念下建成的一支高效的學生社團隊伍。負責全院學生社團及社團活動的管理、協調與監督工作,充分發揮學院與社團之間的溝通橋樑作用。學生社團聯合會以“引導學生社團、服務學生社團、繁榮校園文化”為宗旨,採用民主集中制,各社團在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活動,同時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標誌

聯合會的標誌是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英文(Union University Students' Societies and Association)UUSSA製成,藍色底紋表示學生社團的朝氣蓬勃,交叉的兩個字母U像一隻展翅飛翔的鴿子,翱翔天空,寓意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能夠越來越好;又像兩個互相攙扶的胳膊,寓意社團聯和各社團齊心協力,共同進步。

組織結構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學生社團代表大會。
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成員、各學生社團代表和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的代表組成。社團代表大會代表的確定和資格審查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負責。

社團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監督實施本章程以及本會其它各項規章制度。
(二)討論通過本會重大方針及工作事項,整體規劃全校學生社團發展。
(三)聽取和審議上屆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報告。
(四)收集代表的有關提案,將通過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關部門督促執行。
(五)根據提名選舉產生新一屆社團聯合會常委會。

社團聯合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院團委制定全校學生社團發展規劃,組織協調社團活動。
(二)對外代表全校社團,與各兄弟院校社團廣泛聯繫,與社會各界相聯絡,為各社團爭取支持;對內代表各社團成員利益,協調各社團之間關係,加強相互的交流合作。
(三) 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成立與解散學生社團。
(四) 監督各社團負責人。
(五) 負責全院社團人員的登記和管理。
(六) 定期對各社團財務狀況進行管理和調配。
(七) 其他應由聯合會行使的權利。
聯合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任期一年,可以連任。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名譽主席一人。
(一)主席團職責:
1、定期召集學生社團負責人會議及常務委員會工作會議。
2、制定並落實本會的大政方針、工作目標等。
3、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4獲信息科技學院院團委批准後任免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社團負責人。
5、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6、按照《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規章制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學生社團工作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加強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聯繫。
7、其它與主席團有關的工作。
(二)主席和副主席職責:
1、主席: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2、副主席:協助主席的工作,指導分管部門的工作。
3、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間,由常務副主席臨時代行職權。
(三)主席團下設各職能部門協助工作。
主席團下設各職能部門:
辦公室、財務審計部、宣傳部、涉外部、網路新聞部、網路技術部、學術科技中心、體育競技中心、文娛興趣中心、實踐創新中心。各職能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至兩名,以上人員構成社團聯合會常委會,各職能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招聘社團幹事若干名。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可由社團聯合會主席提名,報院團委審批。

社團成立與註冊

社團成立組建須徵得院團委和聯合會的同意批准。
社團在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內招收會員和召開成立大會,不得進行任何形式宣傳和組織開展活動。
社團註冊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自願參加該社團的人員應在十人以上(含);
(二) 有詳細的社團章程、活動的計畫和負責人介紹;
(三) 有明確的組織方式和機構設定;
為方便社團管理,規範社團活動,將社團分為四個大類:學術科技類、體育競技類、文娛興趣類、實踐創新類。
社團負責人的資格、職責和義務:
(一) 社團負責人為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在籍本科生;
(二) 社團負責人的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校紀校規,熱愛社團工作,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三) 社團負責人必須接受院團委的指導和聯合會的監督,帶領社團團員在社團內獨立開展活動,主動參加聯合會主席例會。
(四)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1、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2、 曾因違反規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團中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3、 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4、 學習成績欠學分達到10分(含10分)以上者;
5、 其他違反校紀校規行為者。
(五) 社團負責人應從本社團中選舉並報院團委同意和聯合會備案;如有特殊原因要辭去職務,應向聯合會提出申請,並提請召開會員大會,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
(六) 社團不得面向校外招收會員,一般不吸收外國留學生參加。
其他細則遵照《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執行。

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學生為增長知識,開拓視野,鍛鍊能力,提高素質,豐富和活躍課餘文化及生活,自願組織起來的民眾性團體。為加強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指導,依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 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同時社團活動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原則,保證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社團必須接受學院歸口單位的管理和指導,其歸口管理單位是團委,指導單位是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在我院正式註冊登記的學生(不包括外籍學生和短期進修生)。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

第五條 社團發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學生髮起成立;
(二)有籌備組織專門負責籌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準備工作,章程應包括社團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和範圍、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及物質條件和其它說明的事項;
(四)必須至少有一名專門的指導教師負責指導工作;
第六條 社團成立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由籌備組主要負責人到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申請報告、章程草案和發起人名單。
(二)經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初步審核後,由籌備組到院團委社團部領取並填寫《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學生社團註冊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和《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社團成立申請書》一式兩份,履行正式審批手續。
(三)經院團委社團部全面審查批准後,社團方可正式成立。《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學生社團註冊申請表》和《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社團成立申請書》存院團委和社團各一份。
(四)社團應儘快以公告或公開會議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條 為了進行標準化管理,社團組織方式和機構設定一般由主席、辦公室、財務部、宣傳部以及適合各社團自身發展的其它部門。社團組成人員情況(包括系別、班級、政治面貌、聯繫電話等)須報院團委備案。
第八條 社團負責人從本社團中選舉並報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同意,並由院團委社團部審核認可產生。原則上,大一新生不得擔任社團內主要幹部職務。
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校正式註冊的學生,由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簽字同意;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遵守校紀校規。熱心社會工作,樂於為同學服務;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優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班級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歸口指導單位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團中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
(四)在本年度內有一門或一門以上功課不及格者;
(五) 有其它違反校紀校規行為者。
第九條 社團名稱必須體現社團宗旨,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名稱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十條 社團可聘請若干政策水平較高、學術造詣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專長,關心學生社團活動的專家、學者或教師,擔任指導教師、顧問或名譽社長 (或會長),但必須事先徵得院團委同意。
第十一條 社團在徵得院團委同意後,可自備各種形狀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誌,以便開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團活動

第十二條 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並事先填寫《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社團活動申請表》。出具廣告、公告等必須署名,任何社團不得盜用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社團在舉辦各種活動之前,須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申請報告,經初步審核同意後提交一份活動經費預算報告,全部活動方案經批准後方可活動。
未經批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社團活動。
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必須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口頭或書面的總結匯報。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活動,必須事先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社團聯合活動的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著手進行準備工作。在準備工作完成後,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舉辦與院內其他單位或院外團體、單位的聯合活動,須事先徵得院團委同意後並上報合作單位的證明材料及活動方案,由院團委報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商業性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七條 社團舉辦講座、報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社團邀請社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須在三天前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申請時要說明被邀請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講座內容或報告內容、時間、地點、主要負責人等。
(二) 院團委審核同意後,社團負責人持《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社團活動登記表》(院團委蓋章、審批人簽名)到學校有關部門借用活動場所。
(三)講座、報告會的秩序由社團負責維護,講座、報告會的內容與申請不符者,一切後果由該社團及組織者負責。
(四)任何個人和未經批准的組織均不得以社團名義自行邀請校外人員舉辦講座、報告等。
第十八條 社團舉辦各類培訓班、學習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院團委批准後,可以在其活動範圍內,面向校內師生舉辦培訓班、學習班。
(二) 辦班要以為學員服務為宗旨,必須對學員負責,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學校有關規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以收回成本為確定收費的標準。
(三) 辦班的社團需在兩周前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提交辦班的內容、人數、講授方式、次數、教學員和教材情況、收費辦法、招生方式等,經批准後方可張貼海報招生。
(四)辦班社團及組織者應負責辦班秩序的維護及其它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社團舉辦民眾性集會和活動(含各類沙龍、小型研討會等)、須提前五天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方可舉行。
第二十條 社團張貼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公開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海報、啟事、廣告和宣傳品等,應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宣傳部申報,經相關部門批准加蓋“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校內張貼許可章”後,張貼在校內指定的布告欄上,不得亂貼。
(二)張貼物須內容真實、字跡端正,紙張整潔且須署字樣為“信科社聯+社團正式名稱”的署名,以示經過批准並負責且便於聯繫。
(三)嚴禁張貼未經批准的各種活動的通知、海報、廣告等,嚴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圖畫、標誌。
第二十一條 社團出版刊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對社團刊物實行註冊登記制度。社團刊物僅指社團編印的、未經桂林市新聞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刊物(包括小報)。
(二)社團出版物,應先向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並提交經費預算報告,申請時應申報刊物的名稱、宗旨、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經費來源、發行範圍及方式。
(三)社團刊物只限於校內宣傳和交流。須與校外單位和個人交流的須經院團委同意。

第四章 社團財務

第二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對社團舉辦的具有一定水準和良好影響的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酌情給予經費申請幫助。
第二十三條 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學校有關部門的經費支持,在報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後,也可以接受社會贊助。
第二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成立經費收支帳目,帳目由專人負責,以備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審計部審查。凡動用到社團經費的社團,需要每月填寫《桂林電子科技大大學信息科技學院社團財務月報表》並接受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審計部監督審查。
第二十五條 社團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社團負責人或其它成員不得隨意處理占有;社團解散時,其財產歸屬由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處理。

第五章 社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為加強對社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每月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例會。各社團負責人須按時參加,對無故不參加者,院團委授權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暫停其活動。
第二十七條 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全院院級社團進行統一編號管理,各社團須在新學年開學後三周內到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履行註冊手續,並同時提交本學年工作計畫和上學年工作總結。
第二十八條 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全院院級社團幹部進行統一編號管理,社團如需要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其它社團登記事項(名稱、宗旨等),必須到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錯誤或重大失誤的,其個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視為社團活動。
第三十條 每年“五四”期間,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根據各社團活動的情況,組織評定星級社團,評比統計出優秀社團上報院團委,給予獎勵,獎勵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獎品或獎金,院團委給予重點扶持等。
第三十一條 在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社團負責人和社團成員,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上報院團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間)予以獎勵,獎勵方式有:授予“優秀共青團幹部”、“優秀社團幹部”、“社團工作積極分子”等。
在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之下,由社團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社團幹部方為學生幹部,才能評比“優秀共青團幹部”,社團委員每學期變動狀況須上報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院團委對違反規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院團委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不接受學校各有關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三)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四)財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反校紀國法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活動;
(七)出現其它應予停止活動,需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它負有責任的成員,由院團委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對有嚴重錯誤者,由院團委報請學生工作部予以校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 因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未經院團委同意,不得再參加任何社團活動。

第六章 社團解散

第三十五條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上報院團委,將其解散: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背離社團活動宗旨,影響惡劣;
(三)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常活動,機構癱瘓;
(四)盜用歸口指導單位或其它組織名義,引起嚴重後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信息科技學院校內一切院級學生社團。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品牌活動

1.每年元月1日,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元旦嘉年華,主要活動為:遊園會、文藝晚會、跳蚤市場
2.每年4月/5月,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文化月,主要為各個社團開展社團文化活動
其它:
下轄各個社團每個月將舉辦一次常規活動,每個學期將舉辦一次大型品牌特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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