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根據《桂林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關於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 主任:石長進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的年度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和實施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等行業的日常維修、養護作業、技術服務、安全管理等技術標準,並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管;制定和實施本行業城市管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五)負責市級管護範圍內已建成交驗的城市道路、隧道、橋樑、排水、照明、垃圾處理等市政市容環衛設施的維修、養護;負責市級道路臨時占用、挖掘管理和市區道路的排澇管理;負責對所管轄橋樑進行監測評估。
(六)負責城市供水管理;負責對市區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站(點)進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負責對城市公共腳踏車的站點建設和運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七)負責對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觀亮化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戶外廣告、市區門店招牌和臨時性商業經營點(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非機動車占道(人行道)停車設定規範的管理和城市架空管線的容貌監管。
(八)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水量進行監測;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對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的公廁實施監督管理。
(九)組織實施本行業的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新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開展對外交流合作;負責本行業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的數位化信息管理;參與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十)貫徹落實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市轄各城區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市屬各縣(市)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負責組織並協調指導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專項整治、跨區域執法和重大執法活動;依法處置跨區域和專業性強以及有重大影響的城市管理違法案件。
(十一)制定本行業城市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相關考評對象實施監督和考評;組織協調市級各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項目建設,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建成交驗的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的維修、養護。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確保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的無縫對接。
2.與市行政審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將承擔的行政審批及相關事項劃入市行政審批局,市行政審批局統一實施市政府確定列入集中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事項的依法受理、審查、審批及決定送達,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審批職能劃轉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並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和市行政審批局建立審管互動和信息雙向反饋機制,確保審批和監管無縫對接。
3.與城區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城市建築垃圾實行兩級管理,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城區管理為主。
(2)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為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評;對全市施工場地的建築垃圾處置和消納場的建設管理進行督查指導和檢查驗收;對城市建築垃圾運輸專營企業及運輸車輛進行資質核准、年審和考核;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日常巡查;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城市建築垃圾聯合執法和專項檢查工作。
(3)城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日常管理,對本轄區房屋裝飾裝修垃圾、建築垃圾的處置、回填、運輸和消納進行日常巡查和違規查處;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委託承辦轄區範圍內建築垃圾處置費的收繳工作;城區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檢查和考評。
(4)關於集體土地和“兩違”拆除產生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對在城中村、城鄉(郊)結合部的集體土地上建設、施工、挖掘以及“兩違”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行為發生地轄區對建築垃圾的處置、運輸、消納進行管理,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備案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對外交流、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組織相關調研、督查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負責編制本部門年度資金、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年度預算;組織城管、城維、大配套、專項資金和行政
事業收費的收支核算,並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對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負責機關財務、統計、內部審計和政府採購事項的組織管理;組織委系統財務、統計、內審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三)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考證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信訪科。負責涉及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審核和備案;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法規業務培訓;管轄和審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受理對行政處罰行為的投訴、舉報和核實;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和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本行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等法律事務;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和執法證的管理工作;負責普法、法治教育、政策法規宣傳以及信訪維穩等工作。
(五)發展規劃科。負責組織編制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各項管理工作的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行業的科研技術開發、新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協調解決本行業發展方面的重大技術問題。
(六)安全應急科。負責城管委系統設備技術和生產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行業安全生產年度計畫;負責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環衛設施等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制定本行業城市管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和實施;負責本行業應急信息的管理;組織城管委系統城市管理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
(七)市政設施管理科。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照明亮化、夜景燈飾等市政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市級管護範圍內已建成交驗的市政設施的維修和管養進行行業指導、監督檢查及投訴受理;負責市級道路臨時占用、挖掘的管理;指導開展所管轄橋樑的檢測評估工作。
(八)公用事業管理科。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等公用事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對全市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站(點)的儲配、銷售、經營進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負責城市供水管網、燃氣設施的監察及供水水質的行政督查;參與本部門負責的公用事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市容秩序景觀科。負責制定並實施市容秩序景觀綜合整治方案;負責對戶外廣告、門店招牌、臨時性商業經營點(場)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街道兩側違章搭建、占道堆放、擺攤經營、非法塗寫、張貼廣告宣傳品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城市非機動車占道(人行道)停放規範的管理;組織開展對二類以上標準的公廁進行檢驗;協助做好公廁建設管理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環境衛生綜合管理科。負責對全市已建成交驗的環衛、排水設施進行監督和管理;參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環衛、排水設施的規劃和施工質量驗收工作;對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水的處置、運營和再生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城市內澇防治;起草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標準及規範性檔案。
(十一)信息宣傳科。負責城市管理新聞報導的整體策劃與組織;制定宣傳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本行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新聞發布和宣傳策略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宣傳和新聞網路輿情的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十二)執法監督科。負責組織並協調指導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專項整治、跨區域執法和重大執法活動;依法處置跨區域、專業性強以及有重大影響的城市管理違法案件;負責城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糾正、查處城管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全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業務進行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編制城管執法系統裝備器材配置計畫,加強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作風建設。
(十三)數位化考評科。負責本行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數位化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業數位化城市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參與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協調工作;組織對城市公共腳踏車的建設、運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制定本行業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的督察考評制度、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及標準;組織對城管委系統、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在本行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工作進行督察、專項評比和綜合考評;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方面的社會評價和考評活動;負責城管委系統的績效考核。
(十四)建築垃圾管理科。負責制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市區的建築垃圾處置行業進行統一規劃管理;依法制定建築垃圾運輸專營企業和車輛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市建築垃圾運輸市場和各城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專項考評;對市區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資源化、減量化進行探索和研究。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 45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 4 名,總工程師 1 名(副處長級),正科級領導職數 16 名,副科級領導職數 8 名。機關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 5 名。

現任領導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石長進

其他事項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0年2月15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命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無煙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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