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財稅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擬訂全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科學合理制定全市財政收支預期目標,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預算的措施建議。研究分析財政體制運行情況,組織擬訂全市財政管理體制,制定預算管理有關制度。指導鄉鎮開展有關工作。
(二)負責管理全市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根河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市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全市預決算公開。辦理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福利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負責國庫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依法擬訂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限額管理。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相關工作。
(六)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市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市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制度。擬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和財政與金融協調配合相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七)負責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工作。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配合相關部門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八)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根河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九)負責財政投資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執行市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十)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會計法規制度,監督落實全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協助自治區監督指導全市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及資產評估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導和規範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負責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金融辦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勢和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服務全市金融業發展,推動地方金融業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推動全市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三農三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全市企業融資工作,協調企業上市掛牌、債券融資和併購重組、再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範發展。受委託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受委託對權益類、契約類交易場所監督管理。受委託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機構監管。受委託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負責金融對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區域合作。統籌協調地方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推動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與安全。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責地方金融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依法依規指導地方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相關工作。指導有關金融自律組織規範發展。
2.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研究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報告等相關制度。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擬訂農牧業保險相關財政財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根河市參與的國際經濟關係和國際財金合作重大問題政策研究,承擔市雙邊和多邊財金合作。負責全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承擔根河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擬訂全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全市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和措施辦法,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負責孵化培育新能源新科技企業,實施發展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和措施,推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健全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對所監管企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處置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關於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2.企業發展與政策法制。負責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建議。孵化培育新能源新科技企業,實施發展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和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分離等重組和新設立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研究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稅收制度體系。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稅務總局根河市稅務局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根據國家、自治區授權,市財政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根河市稅務局等相關部門提出地方稅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與國家稅務總局根河市稅務局按照程式共同上報。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市財政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河市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
2.與市發改委有關職責分工。
(1)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的安排和撥款,參與擬訂全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2)市發改委負責統籌提出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計畫。提出擬訂政府項目審批目錄和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的建議。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檔案運轉、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信息化建設、後勤保障等政務事務性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承擔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
(三)綜合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
承擔財政經濟預測分析並執行巨觀調控政策,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負責收入分配改革與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負責人薪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方案。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管理市財政票據。
負責全市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政政策法規的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負責組織落實上級稅收政策。按規定許可權提出地方稅減免和稅率調整建議。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初審報批退稅工作。貫徹落實非稅收入標準,承擔市本級非稅收入管理。負責市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做好非營利組織等免稅工作。負責市稅務部門相關經費保障管理工作。
擬訂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執行國有企業資產監督和改革的財政政策。負責編報和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代政府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與業績考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外部董事、股權代表的管理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所監管企業組織人事、人才、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健全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綜合研究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和運行狀況。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及統計信息發布工作。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政策法規。
(四)預算股(債務管理股)
貫徹落實財政政策,擬訂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全市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匯總年度全市財政預算。組織全市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全市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協同監督和績效管理股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實施方案、措施。承擔財政轉移支付和年終結算工作。匯總年度全市財政預算。承擔軍隊、武警、消防等預算管理工作。
制定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債券項目資金及各類償債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負責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承擔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等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國債資金、外國政府性貸款等債務管理工作。
(五)國庫股(市政府採購辦公室)
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全市預算資金收支總會計核算。管理全市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編制全市並匯總全市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
擬訂全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核准全市預算單位編報的採購計畫,受理政府採購投訴。對全市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管。指導全市政府採購工作。
(六)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公務支出制度體系建設。制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承擔政法及相關部門預算管理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管理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並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辦法。負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核定及配備使用管理。負責監督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
(七)教科文股
承擔教育、本級高等院校、黨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管理全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資金的支出預算。承擔未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教育收費支出管理等工作。
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執行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八)經濟建設股
承擔發展改革、交通、住建、工業信息化、應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制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根河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工作。管理住房改革和城鎮各類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市重大水利建設基金。
承擔發展商貿、口岸、糧食和物資儲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農產品目標價格補貼政策。
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執行有關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與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執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貫徹落實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農牧業保險有關政策和制度。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負責清潔基金貸款組織和申報工作。
(九)農牧業股
承擔農村牧區、扶貧、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執行上級相關財政政策。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執行有關農村、牧區綜合改革政策。承擔農業信貸擔保、農牧業產業扶貧發展基金等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
(十)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根河市有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監督和績效管理股(會計股)
執行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管理辦法。按要求對各預算部門支出績效實施財政重點項目跟蹤評價。組織績效評價結果的匯總、報告和發布。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和監督檢查工作。協同各業務股室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鄉鎮開展內控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會計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負責全市會計人才隊伍培養建設。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和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工作。監管全市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組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協助自治區依法監督指導全市註冊會計師行業和資產評估行業工作,以及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等開展檢查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群團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行政編制24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兼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3副]。
市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