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犯罪經歷的類型論是犯罪者類型論之一。即以犯罪者曾犯過的一切犯罪事實為依據,來劃分犯罪者類型。這一類型劃分被犯罪心理學家所普遍採用,其中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吉益修夫的研究較為系統,具有代表性。
他對曾在監獄服過刑的883名累犯者的犯罪經歷進行了概括性分折,歸納了3種類型劃分標誌:(1)以初犯者的犯罪年齡劃分,可分為,①25歲以前——早髮型;②25歲以後——遲髮型。(2)以再犯及其間隔期劃分,可分為,①持續型——經過兩年半以內的短期間隔的再犯;②弛緩型——經過兩年半至5年的比較長期間隔的再犯;③間歇型——經過5年以上的長時間間隔的再犯;④停止型——釋放後10年以上不再犯。(3)以犯罪的方向劃分,可分為4種類型:①單一方向型——反覆進行同一犯罪;②同種方向型——在同一種犯罪中反覆進行2沖以上的犯罪;③異種方向型——跨2種犯罪的反覆犯罪;④多種方向型——跨2種犯罪以上的反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