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站環境問題

核電站環境問題

核電站環境問題(nuclear power station environmental problem) 因核電站的建造和運行而引起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以及為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核電站對環境的影響、核電站的環境標準、核電站的環境保護以及核電站對環境影響的評價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站環境問題
  • 外文名:nuclear power station environmental problem
  • 根據: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
  • 影響:非放射性影響和放射性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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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

核電站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有非放射性影響和放射性影響。非放射性影響主要是指化學物質的排放、熱污染、噪聲及土地和水資源的耗用等,類似火電站對環境的影響。核電站對環境的主要影響是產生放射性。電站核反應堆在運行過程中,由於核燃料裂變和結構材料、腐蝕產物及堆內冷卻水中雜質吸收中子均會產生各种放射性核素。極少量的裂變產物可能通過核燃料元件包殼裂縫漏進冷卻劑或慢化劑,排入環境。
核電站反應堆發生事故時,大量放射性物質會通過各種途徑排入環境。反應堆排出的廢液和廢氣中的放射性核素,通過各種途徑,經過一系列複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的變化過程到達人體。

環境標準

為了限制核電站向環境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量,儘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減少對人體的危害,發展核電的國家都制定了嚴格的標準。中國國家環境保護局於1986年 4月23日發布了《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簡稱《規定》)。《規定》對核電站選址和正常工況及事故工況下的控制值分別要求:“核電廠周圍應設定非居民區,非居民區的半徑(以反應堆為中心)不得小於0.5km。核電廠非居民區周圍應設定限制區,限制區的半徑一般不得小於5km。” 核電站在正常運行工況下的劑量限值和排放量控制值是:每座核電站向環境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對公眾中任何個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劑量當量,每年應小於0.25毫希(25毫雷姆)。該規定在2011年進行了修訂,本標準是對《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86)的修訂。自《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實施之日起,《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86)廢止。

環境保護

為了減少核電站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量,核電站排放的三廢都要經過嚴格的治理。一般採用的方法是:①放射性廢液,包括核電站運行時產生的工藝廢液及洗滌廢液,用蒸發、離子交換、凝聚沉澱、過濾等方法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排放至江、河、湖、海。濃縮液及高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後固化貯存。②放射性廢氣,包括來自一迴路的除氣過程的排氣、廢液蒸發、輔助系統的蒸汽以及其他除氣過程的排氣等,經過過濾、儲存、衰減等過程,待其放射性水平達到允許值後,通過煙囪排入大氣。③固體廢物,包括廢液濃縮物、污染了的工具、衣物、淨化系統用過的離子交換樹脂等,通常按照它們的放射性水平高低、分別裝在金屬桶或用水泥固化後放到廢物庫儲存,並有嚴格的措施,防止它們受到水的浸蝕而造成對周圍土地和水體的污染。核電站本身除有完整的三廢治理措施外,還要實行嚴格的環境管理,如對排出物的排放管理、監測制度以及對放射性廢物的儲存和運輸的管理等,目的是把核電站放射性對環境的影響儘量減少到合理的程度。

環境評價

核電站所產生的放射性物質一般是不允許泄漏到環境中的,運行時嚴格控制三廢的排放。因此,核電站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是很小的。在各種液體中的放射性水平,核電站的放射性排出液僅占很小比例。在日常生活中,在人們居住的地方,核電站產生的輻照劑量比宇宙射線、地殼輻射等射線貢獻的劑量要少。在核電站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對環境的影響也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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