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暫行規定

《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暫行規定》是為規範核電廠消防站建設,保障核電廠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能核電〔2015〕415號)等相關要求制定的規定。由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於2024年3月22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4月25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公開徵求對《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核電廠消防監督管理,規範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4年4月25日前,以傳真(參考連結)或電子郵件(參考連結)的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附屬檔案:《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3月22日

徵求意見稿

核電廠消防站建設暫行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為規範核電廠消防站建設,保障核電廠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能核電〔2015〕415號)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核電廠消防站的建設。已建核電廠消防站消防車輛、裝備、消防員執勤人數不滿足要求的,應逐步配齊。
第三條 【總體要求】核電廠消防站的設計、建設應當參照《城市消防站設計規範》(GB 51054)《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17〕75號)等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職責】核電廠營運單位對消防站建設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核電廠控股企業集團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核電廠消防站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規模和建設時間
第五條 【消防站規模】核電廠消防站的規模和裝備配備應根據核電廠規劃布局、總平面布局、建設規模、火災危險性和被保護對象的防護要求、事故處置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不低於《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一級普通消防站有關要求。
第六條 【執勤力量配備】核電廠首台機組裝料前,消防員執勤人數不少於30人,消防車不少於5台;運行機組數量為6台時,消防員執勤人數不少於40人,消防車不少於7台;運行機組數量為7—9台時,消防員執勤人數不少於45人,消防車不少於8台。
第七條 【建隊時間】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根據核電項目建設期間滅火救援需求在核電廠首台機組核島工程開工前(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前)配置首批消防員和裝備,並充分考慮消防員備勤、訓練的臨時場所。
第八條 【建站時間】核電廠消防站應為獨立建築物,其主體建築及配套場地應納入核電廠廠址總平面設計一次規劃,並在首台機組核島工程開工後18個月內完成建設。
第三章 布局與建築設施
第九條 【總體布局】核電廠消防站布置位置應以接到出動指令後5分鐘內消防員可以到達轄區任意邊緣為原則確定。當不滿足要求時,應增設消防站,其規模應根據增設消防站轄區範圍內保護對象的規模、火災危險性、事故處理需求等因素增設消防站,且不應低於《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小型消防站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 【選址與道路距離】核電廠消防站應設定在轄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車庫門應朝向廠區主要道路或消防專用車道,距離路邊保持一定距離,滿足消防車快速出動要求。同時,消防車主出入口距離廠區辦公樓、食堂等容納人員較多建築的主要疏散口不應小於50m。
第十一條 【功能用房面積】核電廠消防站內應設定業務用房、業務附屬用房、輔助用房,用房面積與其配置的消防員數量相匹配,總體參照相同等級的城市消防站確定。在不影響消防員執勤備勤的前提下,當消防站用房與核電廠其他用房可共用時,消防站可不再單獨建設該部分用房。消防站內應包括餐廳、浴室等用房。
第十二條 【訓練設施】為保障核電廠消防救援水平,核電廠可根據實戰演練的需要,設定數位化消防培訓、指揮以及煙熱、受限空間滅火救援等模擬訓練設施及場地。
第四章 裝備配備
第十三條 【裝備配備原則】核電廠消防站的裝備由消防車輛、滅火器材、滅火劑、搶險救援器材、消防員防護裝備、通信器材、訓練器材、戰勤保證器材,以及營具和公眾消防宣傳教育設施等組成,應根據核電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需要進行配備。
第十四條 【車輛配備】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結合核電廠典型火災撲救需要和機組規模配備消防車種類和數量,包括滅火消防車、舉高消防車、專勤消防車等。選配的消防車主要參數和隨車器材應不低於附屬檔案1中對應消防車類型的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車輛維護及退役】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對消防車進行定期檢測,當消防車使用超過10年後應增加檢測頻次至2次/年。整車技術狀況經檢測明顯下降,經維修後仍達不到功能要求的應予以退役。
第十六條 【滅火等器材】各核電廠應根據實際需要增配輻射防護裝備,消防站滅火器材、搶險救援器材以及消防員防護裝備的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滅火劑儲備量應按不低於一次車載滅火劑總量1:1的比例確定,若鄰近消防協作力量不能在30分鐘內到達,儲備量應增加1倍。
第十七條 【通信器材】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結合核電廠消防救援需求,建立消防救援指揮系統,合理配備消防站的通信器材,並滿足附屬檔案2的功能性要求。
第十八條 【設備維護】核電廠專職消防隊應規範開展每周車場日活動,並定期組織實施消防車、滅火器材、通信器材等裝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裝備可靠有效。
第五章 人員配置
第十九條 【組織機構】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專職消防隊組織機構,根據需要合理配置隊長、副隊長、班長/副班長、駕駛員、戰鬥員、接警員/通信員、裝備技師等崗位。
第二十條 【人員條件】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自願加入消防救援隊伍;
(二)年齡原則上在18至40周歲之間,其中,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退役士兵、具有兩年以上滅火救援實戰經驗的專職消防隊員年齡可放寬至45歲,擔任指揮崗位、駕駛員的人員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三)體格條件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GBZ 221)相關要求;
(四)駕駛員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人員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條 【執勤人數】核電廠消防站執勤人員應按車輛配備情況確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個執勤班次消防員配置應滿足腳踏車作戰及合成編隊戰鬥編成需求,滿足戰術展開、戰勤保障、通信保障、後勤保障等要求。消防站人員配置數量應結合核電廠實際執勤倒班形式、人員休假替補方式、輪休機制綜合確定。
(二)指揮員按不少於1人/執勤班次配置。
(三)水罐消防車、泡沫消防車等車型,班長及戰鬥員按3~5人/車配置,舉高噴射消防車、乾粉消防車、乾粉聯用消防車、搶險救援消防車等車型,班長及戰鬥員按2~3人/車配置,其他消防車的執勤人員按車型合理配置。
(四)通信員按1~2人/執勤班次配置。
(五)駕駛員按1~1.25人/車的比例配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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