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

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核應急組織體系,該體系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組織科學、嚴密,但該體系偏重於核安全層面的核應急,對核事故後的損害賠償體系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福島事故的經驗表明,在放射性大規模泄露不可避免地出現後,核損害的賠償工作將會是事故發生後很長一段時間的主要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持。沒有一個科學設計、提前預演的核損害賠償體系的支持將難以實現。

根據核事故及核損害賠償的演變特點,核損害賠償應急制度應針對核損害賠償在三個階段的不同特點進行相關設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
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概述,

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概述

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核應急組織體系,該體系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組織科學、嚴密,但該體系偏重於核安全層面的核應急,對核事故後的損害賠償體系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福島事故的經驗表明,在放射性大規模泄露不可避免地出現後,核損害的賠償工作將會是事故發生後很長一段時間的主要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持。沒有一個科學設計、提前預演的核損害賠償體系的支持將難以實現。
根據核事故及核損害賠償的演變特點,核損害賠償應急制度應針對核損害賠償在三個階段的不同特點進行相關設計。一般認為,核損害的賠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事故前階段,即放射性泄漏即將發生或預計將不可避免地發生時,此時政府將會對劃定範圍內的公眾發布一系列的防護及避難指示,主要包括農作物及農副產品的收割禁令、部分經濟活動的禁令和公眾室內隱蔽或疏散命令等,由此將導致公眾在緊急狀況下面臨一定的生活困難。這一階段的損害賠償工作主要是在第一時間給公眾提供緊急經濟援助,援助的範圍包括交通出行、避難住所、食品供應、醫療救助等。
第二階段為事故過程階段,即放射性出現實際泄露。此時,政府將會根據放射性的實際泄漏情況,在不同的區域採取疏散公眾、禁止農產品等商品交易、禁止使用自來水、禁止涉及人員、貨物流動等的經濟活動等進一步的減災措施,同時還將採取措施封鎖現場,為進出封鎖區的人員和物品進行放射性檢查等等。這些措施都不可避免會給公眾帶來不便甚至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該階段的損害賠償工作主要是制定損害賠償細則,及時告知受害人可獲得損害賠償的損害類型和行使索賠權利的途徑和方法,組織足夠的人力、物力做好受害人的索賠登記工作,組織專業力量深入現場評估損害範圍和損害金額,籌備必要的賠償基金並逐步發放給受害人。
第三階段為事故後階段。與常規事故不同,核事故的事故階段和事故後階段的區分不是非常明確的,這是因為放射性的消除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它可以持續對人和物造成短則幾天、長則幾十年的持續性傷害。可以大致認為,當大部分因放射性造成的短期傷害或生活不便已經得到妥善處理後就將進入事故後階段。損害賠償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一些中長期核損害的賠償工作(包括受損生態環境的恢復、對受嚴重輻射人員的持續醫療服務等),設立中長期損害賠償基金、進行事故後人群健康情況的長期跟蹤研究、受影響地區生態環境長期跟蹤研究等。
由上述三個階段可見,核損害的賠償是和核事故的發展和演變有著密切聯繫的系統性的工程,應該在國家核應急組織體系中單獨設立核損害賠償體系以保障核損害賠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和我國的情況類似,主要核電國家在福島事故發生之前也存在對核損害賠償應急不夠重視的情況,除美國和日本具有實踐經驗外,絕大多數的有核電國家都沒有制定核損害賠償的應急機制。福島事故及其紛繁複雜的核損害賠償促使各國政府高度重視核損害賠償的應急機制。以歐盟為例,歐盟目前已成立核損害賠償委員會研究制定適用於歐盟範圍內的應急機制和賠償機制。我國目前正好處在對核損害賠償進行頂層設計的有利階段,應該避免國際社會之前對核損害賠償應急重視不足的缺陷,吸取福島核事故的深刻教訓,將核損害賠償的應急也作為核安全管理重要內容在核安全法中進行立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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