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廠應急設施

核動力廠應急設施

隨著我國核電事業的成長,核應急設施、設備的基礎建設也已形成了一定規模。這些設施和設備已經成為我國核應急管理工作重要的物質基礎。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要履行自己的應急準備和回響職責,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源、應急設施和設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動力廠應急設施
  • 外文名: nuclear accidentemergency measures
  • 目的:核應急
  • 原則:縱深防禦
應急設施簡介
我國的核電建設在國際上雖然起步較晚,但核應急設施的建設從一開始就基本上是按照國際標準進行的,起點還是較高的。
按照有關規定,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根據日常運行和事故應急相兼容的原則,設定主控制室、輔助控制室、技術支持中心、應急控制中心、運行支持中心、公眾信息中心、通信系統、監測和評價設施、防護設施、應急撤離路線等。
1.主控制室
在應急的初始階段,在啟動應急控制中心以前,核動力廠主控制室可能是指揮應急回響的主要設施。安裝在主控制室內的設備應足以滿足應急期間對核動力廠的控制和監視。應當用冗餘度和多樣化的辦法來保證主控制室的通信系統的可靠性。
主控制室應具有足夠的禁止、密封和通風條件,並滿足可居留性要求。使得在應急期間,工作人員能按所需要的時間在主控制室內工作。固點回周到
2.輔助控制室
在與主控制室實體和電氣分隔的輔助控制室內,應有足夠的儀表及控制設備,以便在主控制室喪失其完成基本安全功能的能力時,能實施停堆、保持停堆狀態、導出餘熱並監測電廠基本參數。輔助控制室的可居留性要求與主控制室相同。
3.應急控制中心
應急控制中心是核動力廠應急指揮部在應急期間舉行會議及進行指揮的場所。此中心應滿足下列要求:
(1)其位置應設在場區內與核動力廠主控制室相分離的地方;
(2)應保證應急期間應急人員可以順利地達到該中心;
(3)在中心內可取得機組重要參數和核動力廠場內及其鄰近地區放射性狀況信息以及氣象數據
(4)應具有聯絡核動力廠主控制室、輔助控制室、場內其他重要地點以及場內外應急組織的可靠通信手段;
(5)應有適當的措施,長時間地防護因嚴重事故而引起的危害,確保其可居留性。除非能證明應急控制中心對所有假設的應急狀態都能適用,否則應在不大可能受到影響的合適地點設立一個備用的應急控制中心,其功能基本上應能達到應急控制中心的相關要求。4.技術支持中心
技術支持中心執行的主要功能是對主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提供技術支持以緩解事故後果。技術支持中心應與核動力廠主控制室分開設定,兩者之間有安全可靠的通信、信息交流設備,保障技術支持功能的實施;嚴重事故情況下,應採取防護措施以確保其正常的工作。技術支持中心的可居留性要求與主控制室相同。
5.運行支持中心
運行支持中心是在應急回響期間供執行設備檢修系統或設備損壞探查、堆芯損傷取樣分析和執行其他糾正行動任務等有關人員集合與等待指派具體任務的場所。
運行支持中心與主控制室、核動力廠場內的回響隊伍及場外的回響人員(如消防隊)有安全可靠的通信設備,有足夠的空間用於回響隊伍的集合、裝備和安排工作。
運行支持中心應與核動力廠主控制室、技術支持中心分開設定。其位置通常在核動力廠保護區內,或在能夠快速進入保護區的其他合適位置。
應考慮應急期間該中心的可居留性要求。應確定專門用於運行支持中心的可居留性準則當事故的實際影響使該中心不滿足所要求的準則時,該中心的功能應轉移到其他場所。
6.公眾信息中心
公眾信息中心的功能是在應急期間按規定向新聞媒體和公眾提供有關核動力廠應急和公眾防護行動的信息,對公眾和新聞媒體的信息需求做出回響,澄清失真的傳聞。
該中心可以設定在核動力廠所在場區以外,一般位於煙羽應急計畫區之外的地方,具有足夠的空間和為媒體安排的基礎設施來進行信息的發布。它應是一個預先設計好的設施,無需考慮可居留性要求。
7.通信系統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應急通信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保障在應急期間營運單位內部(包括各應急設施、各應急組織之間)以及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場外應急組織等單位的通信聯絡和數據信息傳輸;具有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實時線上傳輸核動力廠重要安全參數的能力。
為核動力廠正常運行所安裝的通信系統,應具有足夠的通信容量(冗餘性)、通信手段的多樣性,以確保在應急狀態下的可運行性。例如,可以準備一些擴音器、報警系統、地面有線通信(電話)、微波和無線電。擴音器和報警系統應能通知到場區所有人員。在核動力廠運行之前,在核動力廠主控制室、應急控制中心、車隊、營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其他指定的技術支援單位、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國家核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新聞機構之間,應準備好應急期間所使用的附加電話、無線電,網路設備或其他通信網。通信系統在應急情況下應有防干擾、抗過載、防竊聽或在喪失電源時不造成損壞的能力。除非得到不會阻塞的保證,否則緊急電話不應依靠公用的電話系統。確保對通信系統的升級或修改(如購買新的設備)不會造成通信系統中的關鍵部分的不兼容。
8.監測和評價設施
核動力廠監測和評價設施應具備以下功能
(1)監測、診斷核動力廠事故狀態;
(2)監測核動力廠運行狀態和事故狀態下的氣載或液態放射性釋放;
(3)監測事故狀態下核動力廠廠房內有關場所、場區及其附近的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水平;
(4)監測廠址地區氣象參數和其他自然現象(如地震)
(5)預測和估算事故的場外輻射後果。
提供的設施應包括監測適當範圍內有關參數的儀器設備,以便在可能的範圍內可靠地調查分析事故的演變過程並進行合適的輻射防護評價。選用的儀表設備,尤其是輻射防護評價設備,即使在嚴重的輻射條件下和惡劣環境條件下都應保持其充分的可運行性、靈敏度和精確度。應配置用於應急測量以及連續評價應急狀態的監測系統。
9.防護設施
場區內應具備必要的防護設施,例如掩蔽場所,以滿足核事故應急期間場內應急防護的需要,這些設施應具備必要的防護條件(如禁止、照明、通風和物資供給等)。
10.急救和醫療設施
在營運單位的輔助應急設施中,應包括場區醫療應急設施、淋浴與去污設施,具有必要的隔離和快速清除放射性污染的設備條件以及相應的實驗室和儀器。
11.應急撤離路線和集合點
核動力廠應設定足夠數量、具有醒目而持久標識的安全撤離路線和應急集合點。集合點應能抵禦惡劣的自然條件,應考慮有關輻射分區、防火、工業安全和安保等要求,並配備為安全使用這些路線所必需的應急照明、通風和其他輔助設施。
12.在事故期間可居留性的要求
為了對事故進行有效控制,並使設施恢復到正常狀態,通常要求操作人員和應急回響工作人員留在或進入核設施某些區域,並根據需要能夠留在這些區域中。這些區域包括主控制室、應急控制中心等。
《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HAF102)要求,在主控制室的設計中,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和向控制室內的人員提供足夠的信息,以在較長時間內保護控制室人員免於受到事故工況下形成的高輻照水平、放射性物質的釋放、火災、易爆或有毒氣體的危害。應急控制中心、技術支持中心和運行支持中心的設計必須保證工作人員在事故(包括嚴重事故)和災害情況下能夠在此執行預期的應急任務。
對應急設施可居留性的評價涉及可居留性準則、評價所考慮的事故及源項、劑量評價模式和大氣彌散模式等內容。我國國標規定,應通過禁止和通風系統設計,保證核動力廠主控制室、技術支持中心和應急控制中心的可居留性。
按照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HAD002/01)主控制室等重要應急設施應滿足的可居留性準則如下:在設定的持續應急回響期間內(一般為30天),工作人員接受的有效劑量不大於50mSv,甲狀腺劑量不大於500mGy。
研究堆和其他核設施也需配備場核心應急設施,其應急設施、設備應與核設施技術特徵及廠址條件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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