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財政補貼實施辦法

株洲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財政補貼實施辦法

《株洲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等檔案要求而制定,由株洲市法制辦於2016年11月7日正式發布,2017年12月31日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財政補貼實施辦法 
  • 發文機構:株洲市法制辦 
  • 發布時間:2016-11-07 
  • 失效時間:2017-12-31 
  • 發布文號:株政辦發 〔2016〕 29號 
  • 索引號:07312/2016-0460 
  • 統一編號:ZZCR—2016—010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於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3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加快推進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13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標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排放水平低於國I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III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不包括三輪汽車、機車、低速貨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年限是指《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12號)中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註銷日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黃標車提前淘汰,是指黃標車所有人將使用年限內的黃標車交售到正規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提交該黃標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條
提前淘汰的黃標車歸縣市管轄的,由縣市財政承擔補貼的50%;區管轄的,由區財政承擔35%;其餘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第二章補貼範圍
第六條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淘汰的黃標車,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財政補貼: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黃標車輛,所有人為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和其他非財政供養的社會組織;
(二)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報廢或交通事故等導致直接報廢的黃標車輛。
第七條
屬於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淘汰,不享受本辦法財政補貼:
(一)非株洲市登記註冊的黃標車;
(二)財政供養的黃標車;
(三)機動車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黃標車;
(四)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黃標車;
(五)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黃標車;
(六)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的黃標車。
第三章補貼標準
第八條
黃標車提前淘汰財政補貼標準(基準)如下:
(一)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0800元;
(二)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7200元;
(三)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400元;
(四)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2700元;
(五)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0000元;
(六)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300元;
(七)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2700元;
(八)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2000元;
(九)報廢1.6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3150元;
(十)報廢1.6升(不含1.6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人民幣2250元。
第九條
申請淘汰的黃標車根據車型、使用年限和申請報廢淘汰時間等條件按遞減標準給予差別化補貼,即:
第一階段(2016年1月1日一2016年12月31日)期間申請淘汰的車輛,享受基準標準的100%;
第二階段(2017年1月1日一2017年6月30日)期間申請淘汰的車輛,享受基準標準的80%;
第三階段(2017年7月1日一2017年12月31日)期間申請淘汰的車輛,享受基準標準的60%;
黃標車的淘汰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核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單》上籤注的交車時間為準。
第四章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十條
申請補貼資金可採取線上或線下的方式進行。線上申報進入市環保局官方網站(黃標車淘汰補貼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補貼資金申請、審核;線下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各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的環保服務視窗進行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補貼資金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株洲市黃標車淘汰財政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的《機動車註銷證明書》(營運黃標車還需交通部門出具註銷《道路運輸證》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書面委託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與機動車所有人同名的個人銀行儲蓄存摺(複印件);與車輛註冊單位同名的單位基本賬戶原件及複印件。
(五)凡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單位法人)的書面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二條
淘汰黃標車補貼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身份認定。黃標車所有人攜帶相關資料將車輛交售至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辦理報廢手續時,由環保部門現場審核該車輛是否為“黃標車”;符合條件的黃標車所有人填報申請表,由市環保部門認可簽章。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提前辦理報廢拆解等相關手續的黃標車,可在株洲市環保局網站的黃標車淘汰補貼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填報申請表。
(二)淘汰認定。商務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對淘汰黃標車回收拆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申請報廢的車輛使用年限進行審核,對回收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單》簽章認可。
公安部門按照職責,核定車輛類型、辦理註銷登記、出具《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對填寫申請表並已辦理註銷報廢的,予以審核認可簽章。
如屬營運車輛的,由交通部門出具註銷《道路運輸證》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補貼認定。黃標車所有人到服務視窗提交申請表及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環保部門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材料,分批送財政部門進行複查。
(四)補貼審核。財政部門在收到分批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規性複審。
(五)補貼發放。財政部門在完成合規性複審後15個工作日內,依據申請表信息將補貼資金髮放給審核合格且符合補貼條件的黃標車所有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負責審核申請車輛是否屬於黃標車;商務部門負責對淘汰黃標車回收拆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建立拆解車輛台賬,對回收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單》簽章認可;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核定車輛類型,辦理已報廢黃標車的註銷登記,出具《機動車註銷證明書》;交通部門負責辦理營運黃標車道路運營證的註銷手續;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並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審計部門負責補貼資金髮放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黃標車淘汰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一車一檔”方式建立檔案。
第十五條
黃標車所有人對提交的申請黃標車淘汰補貼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採取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規定違規發放補貼的,依法進行行政追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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