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則

《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則》是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施行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則
  • 發布機關: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則
第一條為規範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行為,強化決策責任,減少重大事項決策失誤,保證決策質量,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食品藥品監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局作出重大事項決策適用本規則。
市藥檢所的重大決策程式參照本規則執行。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決策的,可以由局長或者局長委託的局領導按職權臨機決定,並及時在局長辦公會上通報或向局長報告。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重大決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訂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的遠景規劃、中長期規劃;
(二)制發以市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三)制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四)大額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大額資金建設項目或動用大額資金的其它重大事項;
(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市局決策的重大事項。
人事任免、單個行政許可、單個處罰案件及過錯責任追究,不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重大決策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按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二)科學決策。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決策方法,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規律。
(三)民主決策。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集體決定相結合。
第五條重大決策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兼顧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有利於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發展和人民民眾飲食用藥安全有效,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重大決策應當經過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其它形式代替會議議決。
第七條局長代表市局對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
其他局領導、辦公室主任協助局長決策。
市藥檢所、市局各科室認為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市局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
市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安排市局重大決策活動,並提供綜合服務。
決策承辦單位依照職權確定或者由局長從市藥檢所和市局科室中指定。
第八條局長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局長交承辦單位承辦,啟動決策程式。
其他局領導或單位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的建議,由局長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式。
第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專家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方案草案。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事項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定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草案。
擬訂決策備選方案草案時應當進行風險預測及成本效益分析,力求做到決策目標科學、明確、務實和完整, 並對決策備選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充分的論證。
第十條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備選方案草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單位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決策承辦單位公布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隨機確定或者選定3名以上在決策事項所涉專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評審。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論證意見及採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程式等採用座談會、協商會、開放式聽取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聽證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重大決策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意見及採納情況形成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決策方案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前,應當報經涉及事項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局長辦公會討論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領導全體成員到會,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到會的需向會議報告並在會議記錄中載明;
(二)決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草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政策法規科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四)會議其他組成成員發表意見;
(五)決策事項的分管領導重點闡述意見;
(六)局長最後發表意見。局長在其他人員討論之前不發表傾向性意見。
第十六條重大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局長作出決定。
局長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局長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長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重新討論後決定;作出暫緩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決策方案草案退出重大決策程式;作出再討論決,應按程式重新討論。
第十七條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局長一般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局長也可以根據少數人的意見或綜合判斷作出決定,但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重大決策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討論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局長的最後決定。
第十九條重大決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決策結果。
第二十條決策執法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決策。
市局辦公室應當採取跟蹤調查、督促催辦、考核等措施,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監察室應當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局長辦公會可以根據執行單位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規則規定的重大決策程式,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局應當定期對重大決策執法情況組織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導致重大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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