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局長:徐業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所屬地區:株洲市
  • 所屬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 主要榮譽: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國家和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的指導。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等具體辦法。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指導和實施。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監督管理市域建設用地供應和政府土地儲備。依法收繳相關自然資源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城市發展戰略,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全域自然資源管控體系;執行城鄉人居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和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等,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指導編制、依法審查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鎮、鄉、村各類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參與城市發展年度建設計畫及實施工作。
(七)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許可;負責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後管理和竣工核實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修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執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建立市級生態項目庫。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開展地質調查評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地質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國土空間規划行業監管。依法承擔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負責規範行業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測繪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編制管理和地圖市場監管。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整合、提供使用和共享工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運維管理。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負責征地拆遷管理。依法擬訂有關征地拆遷安置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全市集體土地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管理政策執行情況。
(十七)根據授權,對市以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及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督察。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違法案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等工作。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機關文化建設等工作。
(二)法規科(信訪科)。
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法治建 設。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出組織實施意見。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採購和服務契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訴訟、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聽證工作;承擔協調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事項的司法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公開公示工作;承擔法律服務統籌管理工作。承擔局信訪工作。
(三)研究室。
承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和綜合性材料,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和規劃中長期及年度工作計畫;開展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與形勢分析;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
擬訂和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辦法、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調查、確權登記和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組織實施市本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調查、權屬審核和確認工作;承擔涉及不動產登記代理機構的監管工作;組織跨行政區域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承擔市本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核等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
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 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工作;依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承擔地價管理和土地市場監測工作。承擔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交易管理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園區服務科)。
貫徹執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年度計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監管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本級供地率管控工作;承擔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擬訂、送審工作;承辦上級授權的部屬、省屬在株企事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存量、空閒、低效土地盤活利用、再開發工作。負責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市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空間規劃科。
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國土空間規劃研究和全域自然資源管控研究;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報批工作;組織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修改和報批工作,承擔"三線"(城市邊界線、生態紅線、耕地保護線)的劃定、最佳化和修改工作;依法指導編制或審查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鎮、鄉、村各 類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全市年度建設計畫等;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成果管理,參與信息平台維護工作。負責擬定規劃年度編制計畫;負責擬定並修編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中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工作;負責組織各類規劃編制工作;承擔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管理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
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 規範和技術標準。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和選址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實施;擬訂農用地轉用徵收、集體建設用地許可、臨時用地等管理辦法;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市級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查和報批工作;承辦全市集體建設用地許可和臨時用地許可(占用基本農田)等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查,出具建設用地項目的規劃條件,承擔建設項目規劃利用條件審查。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承擔市征地拆遷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科。
擬訂全市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承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工作;承擔全市建設占用耕地的審查及補充耕地方案的編制、審核工作和全市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指標掛鈎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耕地補充計畫;負責全市各級投資土地開發項目的管理;承擔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確認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十二)礦產資源管理科(安全管理科)。
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市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指導全市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市級發證及跨區域縣級發證權屬糾紛。督促相關縣市局開展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礦產戰略儲備工作,協助省廳做好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三)村鎮規劃科。
負責起草全市鎮村管理、小城鎮規劃建 設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縣市區村鎮規劃編制和管理;指導縣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審查工作,並提出審查意見;承擔縣市各項規劃管理數據、資料的統計工作;參與有關城鄉規劃編制審核工作;承擔城市市區鄉村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擬訂城市人居環境政策和指標體系。
(十四)建設監管科。
承擔組織對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批後管理,建設工程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等工作。
(十五)建設項目管理科(城市設計科)。
承擔建設工程項目、 臨時建設工程項目(除市政工程外)現場踏勘、規劃設計方案和總平面圖的審查和修改工作;承擔建設工程項目、臨時建設工程項目(除市政工程外)規劃許可的審查工作;組織籌備重大項目報請市規委會審議方案;配合調處建設工程規劃審批過程中有關爭議和糾紛。組織擬訂城市設計相關技術標準;負責建立完善城市設計管理體系;組織城市重點(節點)地區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審核;參與大型公共設施項目規劃選址和規劃方案論證的工作;參與有關城鄉規劃編制審核工作。
(十六)行政審批科。
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受理和資 料核查;承擔行政審批證照和審批文書發放工作;負責制定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效能監督部門對行政審批效能的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牽頭處理相關歷史遺留問題。
(十七)國土測繪科(地理信息管理科)。
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建立和管理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承擔測繪資質申報初審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活動、測繪市場秩序,承擔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監管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多測合一"改革的相關工作。負責地籍圖形數據建庫及成果利用。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整合、提供使用和共享工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運維管理。承擔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承辦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承擔地圖編制審核管理及地圖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八)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
組織實施各項自然資源督察政 策制度和工作規則。指導和協調全市範圍內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12336違法線索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承擔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有關專項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上級自然資源督察部門實施督察工作,指導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問題整改工作。
(十九)行政執法科。
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相關行政執法職責;承擔組織、協調、考核城區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與違法用地相關工作。
(二十)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預算績效管理、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有償使用收入、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資產監管等工作。參與土地綜合整治專項的預決算評審及財務驗收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
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二)另設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二十三)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直屬機構

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
株洲市土地徵用安置中心
株洲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株洲市土地綜合整治中心
株洲市國土資源信息管理中心(株洲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株洲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
株洲市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分中心
株洲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株洲市國土資源規劃測繪院
株洲市規劃展覽館
株洲市國土資源檔案館
株洲市城鄉規劃研究中心

現任領導

局長:徐業偉

所獲榮譽

2019年11月,獲得“‘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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