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管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管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充分發揮非領導職務幹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管非領導職務幹部,是指不在領導崗位上的市管領導幹部,包含調研員、副調研員等,以及退出領導崗位未退休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市管幹部。
第二章工作安排
第三條非領導職務幹部同領導職務幹部一樣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各單位應探索充分發揮非領導職務幹部作用的渠道和途徑,最大限度地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用好各年齡段的幹部。
第四條單位黨委(黨組)應根據工作需要和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個人特點,安排適當工作,明確崗位職責。一般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協助領導班子成員管理一定的工作;
(二)安排開展綜合性、專題性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三)授權聯繫基層,履行對基層工作的檢查、督辦和指導職責;
(一)協助領導班子成員管理一定的工作;
(二)安排開展綜合性、專題性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三)授權聯繫基層,履行對基層工作的檢查、督辦和指導職責;
(四)安排負責專項中心工作或重點項目;
(五)交辦其他工作。
第五條市委根據工作需要和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個性特點、專業特長、身體狀況等因素,抽調部分非領導職務幹部參與全市中心工作、突擊性任務和重大項目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六條非領導職務幹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和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共同負責。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負責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在年度考核時向市委考察組專項匯報本單位非領導職務幹部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組織部根據日常考核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七條非領導職務幹部必須堅持正常上班,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因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執行:
(一)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二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可辦理請假或病退手續;
(二)符合提前退休有關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任免機關批准,可提前退休;
(三)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非領導職務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第四章紀律要求
第九條非領導職務幹部應自覺服從組織安排,自覺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弄虛作假、長期病休、兼職從事第二職業,不得擅自離崗外出、長期不上班、不過組織生活。
第十條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非領導職務幹部的教育、監督等日常管理。對不服從組織安排、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履行崗位職責,自由散漫,在幹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非領導職務幹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找其談話,進行批評教育,並將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向市紀委(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報告。市紀委(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對因疏於管理導致非領導職務幹部長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或單位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隱瞞不報的,或單位不予安排工作的,一經查實,將追究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享受五級、六級職員待遇幹部及退出領導崗位未退休的其他市管幹部,縣市區及市直機關單位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