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關於在市管企業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辦法

《株洲市關於在市管企業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辦法》是株洲市頒布的關於在市管企業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辦法。

株洲市關於在市管企業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在市管企業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央、省委有關檔案精神,在繼續貫徹落實《中共株洲市委關於成立中共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株委〔2009〕4號)的基礎上,結合市管企業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深化市管企業改革發展中,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對市管企業的領導,毫不動搖加強企業黨的建設,堅持從嚴治黨,堅持從嚴管理企業領導人員。各管理部門和企業黨委(黨組)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黨的意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對市管企業改革發展的領導責任,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抓好頂層設計和全程把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管企業包括市管國有企業和市管參股企業。市管國有企業是指由市委管理領導班子或主要領導人員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市管參股企業是指由市委管理產權代表的市本級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
第四條市政府出資新設立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投融資企業以及其它為完成市委、市政府專項任務而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市管國有企業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中實現上市或達到一定規模並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的,納入市管國有企業範圍。市管國有企業因改制、上市、併購重組等原因使國有資本失去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銀行金融類企業中有市本級國有資本參股的,納入市管參股企業範圍。市管競爭類國有企業連續3年考核未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經市委、市政府同意,退出市管國有企業範圍。新納入或退出市管企業範圍的,領導人員管理體制相應調整。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市管企業領導人員是指由市委或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包括:市管國有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監事會主席、專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總經理、工會主席、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派往市管參股企業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國有產權代表
第二章領導班子建設
第六條市管國有企業中,市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等平台類公司領導班子由市委管理;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等公用事業類企業領導班子正職由市委管理,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由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由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
第七條派往市管參股企業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國有產權代表,其中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的按企業領導人員正職由市委管理,其他由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
第八條設立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經驗豐富的市管企業領導人員可轉任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經組織選拔,優秀的企業中層正職、符合條件並轉換身份後的機關幹部和社會公開選拔的優秀人才可任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按企業領導人員正職管理的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由市委管理;其他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由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專職國有產權代表黨組織關係轉入市國資委黨委。
第九條堅持好乾部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從嚴選拔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市管企業領導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基本條件,同時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基本條件。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按照任職迴避規定不宜擔任該職務的不得列為擬任人選。
第十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創新黨管幹部原則有效實現形式,廣開推薦渠道,依規考察提名,依法履行程式。在條件成熟的市管企業試行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工作,暢通現有經營管理者、專職國有產權代表與職業經理人身份轉換通道。市委組織部會同國資監管機構黨委(黨組)在市管企業公開選聘經理層成員工作中發揮確定標準、規範程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作用。
第十一條市管國有企業紀委書記的任免,應嚴格選任條件,事先徵求市紀委的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管國有企業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由企業負責,企業黨組織應在選人用人工作中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擬任人選從企業內部產生的,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並徵求監事會、紀檢監察機構等有關方面意見。企業黨委集體研究提出任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和總經理依法行使用人權。
第十三條完善市管國有企業後備領導人員選拔培養機制,每3年選拔確定一批企業後備領導人員。建立後備領導人員信息庫,加強後備領導人員動態管理,完善後備領導人員培訓、考核機制。
第十四條市管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對工作業績突出,經任期考核稱職的企業領導人員重新辦理任職手續後可繼續連任;對經綜合分析研判,不宜再擔任現職的,不再繼續連任,或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市管國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市管企業黨委、紀委、工會每屆任期原則上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派往市管參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一般與所在企業所任職務的任期相同。
第十六條市管國有企業和派往市管參股企業的董事長(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非特別需要在同一崗位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內設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分管財務的經理層副職一般實行交流任職。
第十七條建立並完善以綜合考核評價為依據的市管企業領導人員退出機制。市管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市管企業領導人員綜合考核以日常管理為基礎,分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薪酬分配、激勵保障的重要依據。綜合考核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
第三章黨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市管企業必須按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市管國有企業董事長(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與黨委書記原則上由1人擔任,同時設立1名專職抓企業黨建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因工作需要設立專職黨委書記的,黨委書記不分管或聯繫與黨建無關的其他工作,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符合條件的原則上擔任黨委副書記。
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市管國有企業董事會成員(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總經理、內設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應當進入黨委,工會主席、1至2名經理層副職可以進入黨委。
第二十一條在市管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中,應明確黨組織的機構設定、職責分工和工作任務,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以及與其他治理主體的關係,使黨組織成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使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
第二十二條完善市管國有企業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機制。各市管國有企業應制訂黨委參與重大決策的實施辦法,明確黨委參與重大決策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操作程式,並報市委組織部和國資監管機構黨委(黨組)。
第二十三條市管國有企業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1)企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舉措;(2)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方針;(3)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4)企業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5)企業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消;(6)企業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7)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8)企業在安全生產、維穩等涉及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四條市管國有企業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程式一般包括:(1)企業黨委召開黨委會對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2)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前,進入董事會、經理層尤其是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就黨委的意見與董事會、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3)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時,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要充分表達黨委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時,應提出撤銷或緩議的意見。(4)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後,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認為有問題的決策事項要及時向黨委報告,通過黨委形成明確意見後向董事會、經理層反饋。如得不到糾正,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者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市管企業,黨組織應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國有資本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企業黨組織可選派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的黨組織書記,加強企業黨建工作力量。派入市管參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國有產權代表,符合條件的應進入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二十六條加強市管企業基層黨支部建設,加大基層黨支部工作考核力度。市管企業應保障黨組織工作經費,市管國有企業黨務工作經費列入企業預算,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有計畫地在市委黨校舉辦市管企業黨委書記和黨務工作者黨的建設培訓班,增強管黨治黨意識,提高做好黨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條市管企業黨委書記應切實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黨建工作。把抓黨建工作的實效作為黨委書記、專職黨委副書記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其他黨員領導人員綜合考核應加大黨建工作權重。市管國有企業黨委書記、專職黨委副書記每年應就黨建工作向上級黨組織述職。
第二十九條市管企業黨委應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市管國有企業紀委書記不分管或聯繫與監督無關的其他工作,但應列席總經理辦公會議。市管企業黨委應定期研究黨建工作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每年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報告責任落實情況,同時抄報國資監管機構黨委(黨組)。
第三十條完善市管企業領導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對市管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權的監督。各市管國有企業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應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重要事項“簽字背書”,作為上級黨委、紀委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探索推行企業黨委選人用人“一報告兩評議”制度,加強對企業選人用人工作的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第四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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