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教職工調整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教職工調整工作方案
  •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6-6-1 
  • 執行日期:2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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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教職工調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株政辦發〔2006〕14號
發布日期:2006-6-1
執行日期:2006-6-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有關單位:
株洲市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教職工調整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株洲市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教職工調整工作方案
為確保順利完成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城區基礎教育可持續發展為宗旨,堅持以人為本,堅持過程公開、操作公平,確保教職工隊伍穩定,順利完成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努力構建科學、規範、高效的基礎教育管理體系。

基本原則

(一)工作需要的原則。
(二)按崗位和職業資格相一致的原則。
(三)專任教師、教學輔助人員與學生同去向原則。
(四)工勤人員、離退休人員與其所在學校同去向原則。

調整範圍

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涉及到市教育局管理的18所學校在職在編教職工、離退休人員和由於政策性原因停辦或變更舉辦者的民辦學校的教職工。
學校包括:市一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四中、市實驗中學(市五中)、市六中、市七中、市八中、市職業技術學院、市十二中、市十三中、市十四中、市十五中、市十六中、市十七中、市十八中、南方中學、九方中學。

有關界定

(一)時間界定
崗位、職業資格以2005年12月31日所在崗位和所具備的職業資格為準;離退休人員以2006年12月31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時間為準。
(二)崗位及其職業資格界定
高中教師: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1.具有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包括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2.在高中任教或在高中和國中跨學段任教的教師。
國中教師:指具有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或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在國中任教的教師;只具備初級中學教師資格,但在高中任教或在高中和國中跨學段任教的教師。
職員: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
教學輔助人員:指學校從事教學實驗、圖書管理、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
工勤人員: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調整辦法

(一)高中教師。保留高中學校的高中教師留原學校工作,撤銷高中學校的高中教師由市教育局安排到其他高中學校工作。鼓勵高中教師自願調整到區初級中學任教。
(二)國中教師。國中教師全部調整到區,由學校所在區教育局安排到區屬初級中學任教。
(三)職員。校級幹部待所在學校教職工調整到位後調整。兼任教學任務的學校管理人員(不含校級幹部),按照“崗位及職業資格界定”的規定界定其教學崗位,根據相應教學崗位的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沒有兼任教學任務的學校管理工作人員(不含校級幹部),按照教學輔助人員或工勤人員調整政策進行調整。
(四)教學輔助人員。以其服務對象確定調整去向:服務對象是國中生的調整到區,由學校所在區教育局安排到區屬初級中學工作;服務對象是高中生的教學輔助人員,屬保留高中的員工留原學校工作,屬撤銷高中的員工由市教育局安排到其他高中學校工作;服務對象不能明確區分是高中生還是國中生的留原所在學校工作。
(五)工勤人員。與所在學校同去向。
(六)離退休教職工。與所在學校同去向。
(七)由於政策性原因停辦或變更舉辦者的原株洲市教育局直屬單位舉辦的民辦學校教職工。
1.在民辦學校工作的國辦學校教職工按相應崗位及其職業資格進行調整。
2.民辦學校自主聘任的教師,按程式擇優認定為公辦教師身份。
(八)其他人員
病休、產假、瀟湘支教、市教育局(含二級機構)借調人員,按病休、產假、支教、借調前所在學校崗位的調整辦法進行調整。

時間安排

(一)6月10日前公布教職工調整方案。
(二)6月16日前,各校根據教職工調整方案,確定各校調整教職工名單並上報市教育局人事科。
(三)6月18日前,市教育局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調整教職工名單。
(四)6月29日前,市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領導小組人事組和各區教育局人事部門落實被調整教職工的去向。
(五)6月30日公布具體調整教職工的名單和去向。
(六)7月15日前調整的教職工到新單位報到。
七、本方案由城區市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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