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園廣場條例

《柳州市公園廣場條例》已由柳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30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3月24日批准,該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公園廣場條例
  • 批准日期:2022年3月24日
  • 實施日期:2022年6月1日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園廣場的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於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具有一定的園林綠化環境和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傳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遊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設施,供公眾遊憩或者進行紀念、集會、避險等公共活動的開放性空間。
第四條 公園廣場實行名錄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廣場名錄、類別和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範和標準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投資管理公園廣場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和促進公園廣場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具體負責市級公園廣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縣(區)級公園廣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管、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園廣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管理機構。
非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由建設單位或者接收單位設立管理機構,並報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組織或者個人以投資、捐贈、參加“市民園長”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公園廣場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廣場建設與管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建設與管理規劃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編制建設與管理規劃,應當遵循分布均衡、功能相對完備、體現地方特色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縣(區)行政區劃範圍內至少規劃建設一個綜合公園;
(二)注重結合本市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劉三姐文化、抗戰文化、工業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紫荊花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等本地人文歷史特點,滿足自然資源保護以及市民民眾多樣化需求規劃建設專類公園或者廣場;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務設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區附近規劃建設社區公園或者廣場;
(四)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規劃建設以綠化為主的遊園,並配備相應設施。
建設與管理規劃還應當與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相協調,合理設定機動車停放場地,預留公共運輸站點,並保障公園廣場內交通微循環與城市綠道綠廊等慢行交通系統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公園廣場應當按照依法批准的建設與管理規划進行建設,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科學配置植物,注重生態效果,彰顯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構)築物,其形式、體量、色彩與公園廣場整體風格相協調,並按要求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的不協調建(構)築物,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設定各類遊樂、娛樂、康樂、服務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準要求,並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四)推廣套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技術和新產品。
第十二條 公園廣場內的餐廳、茶座、商亭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與核定的公園廣場遊客容量相適應,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
公園廣場內設定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符合景觀和相關安全規範要求,避開遊客活動密集區域和主要景點,不得危及遊客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的生長。
公園廣場的出入口、主要園路、建(構)築物、停車場出入口以及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園廣場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廣場用地使用性質。
因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公園廣場用地使用性質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用地補償方案,報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用地補償方案進行評估,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園廣場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許可。臨時用地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五條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廣場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負責公園廣場內的設備、設施、建(構)築物和綠化景觀等的維護與管理,制止破壞公園廣場設施及景觀的行為;
(三)負責公園廣場內的安全管理、園林綠化、動植物保護、遊覽秩序維護;
(四)做好公園廣場內的衛生保潔,使地面無明顯積水、垃圾和廢棄物;水體水面清潔無漂浮雜物,無異味;
(五)對公園廣場內的遊憩、紀念、集會、避險等活動進行管理和規範;
(六)結合公園廣場的功能定位,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各類宣傳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七)引導公眾、志願者參與公園廣場管理服務活動;
(八)加強日常巡查,發現有不文明和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規範服務行為,為遊人提供方便、舒適的遊園服務:
(一)在主要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遊覽示意圖、簡介、遊客須知、管理機構名稱和監督服務電話,主要路口設定導向標識;
(二)對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建(構)築物和園林景觀設定介紹牌;
(三)工作人員經培訓上崗,言行舉止文明規範,有條件的公園廣場為遊客提供導遊講解服務;
(四)設定櫥窗、展牌等科普設施,普及宣傳科學知識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宣傳欄以及宣傳單發放點;
(五)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提供方便服務,保持無障礙設施完好,有條件的應當配備醫療急救設備;
(六)保持公共廁所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
(七)法律法規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產權單位對外出租公園廣場配套商業設施時,應當事先徵求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意見,簽訂的經營契約應當送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備查。
第十八條 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除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入駐。
公園廣場的駐園單位和住戶應當遵守公園廣場管理制度,服從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管理,不得損毀公園廣場景觀和設施,不得影響遊客遊覽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園廣場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十九條 政府管理的公園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確需收費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鼓勵非政府管理的公園免費開放。
實行收費的公園,門票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條 實行封閉管理的公園應當每日按時開放,開、閉園時間應當公告。因故不能開放或者需要實行人數控制的,應當提前通過新聞媒體或在相關網站及公園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一條 公園廣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園廣場管理制度,接受公園廣場管理機構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擅自改變配套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改建,不得擅自增加經營面積,不得擅自轉讓、分包經營項目。
第二十二條 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內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樓、閣等園林建築不得改變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的配套商業設施對外出租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車輛進入公園廣場停車場以外的區域,但下列車輛除外: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以及城管、電力、水務、通信等作業車輛;
(三)駐園單位公務車輛和住戶車輛,執行環衛、養護等園內管理任務車輛,公園觀光車輛;
(四)持有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書面準許的其他車輛。
經準許進入公園廣場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要求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公園廣場內合理設定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廣場周邊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合公園廣場自身特點和遊客需求,在公園廣場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區域,並設定顯著標誌,告知該區域範圍、環境噪聲限值、禁止事項、相關活動開展時間規定等,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時段,禁止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抽打陀螺、甩響鞭等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
在非禁止時段和區域內開展廣場舞、歌唱等健身、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排放限值,鼓勵以佩戴耳機或者不使用揚聲設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攜帶犬類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進入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寵物準入相關規定,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公園廣場顯著位置設定告示牌,告知是否允許攜帶犬類等寵物入園(場)及相關注意事項。
攜帶準入寵物進入公園廣場的,應當採取牽引等方式有效管護,不得妨礙和危害他人,並及時清理排泄物。
有條件的公園廣場,可以劃定寵物活動區域。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公園廣場內舉辦商業性活動。
利用公園廣場場地或者設施舉辦活動的,應當取得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需要報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使用的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確保活動參與人員和遊客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並在主要園路、出入口等處設定視頻監控等安全設備。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廣場,應當根據災害類型、承擔的主要功能以及相應的規劃建設要求,建設應急避護場所和設施,並設定顯著的指示標誌。
發生重大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廣場避災避險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護場所,避險人員應當服從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指揮。
第二十九條 公園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構)築物、各類設施設備和樹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亂塗寫、亂刻劃、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菸頭、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四)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進行輪滑、滑板、平衡車、放風箏、游泳、垂釣、宿營等活動;
(六)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
(七)未經準許擺攤設點,兜售商品,發放商業廣告傳單、宣傳品;
(八)採挖植物,採摘花果,損毀草坪、樹木;
(九)捕捉、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十)打赤膊、在公共座椅上躺臥等其他影響景觀和環境衛生,或者妨礙他人遊覽、休憩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輛未經準許進入公園廣場或者經準許進入公園廣場後不按指定路線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停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的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一百五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抽打陀螺、甩響鞭等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的;
(二)在非禁止時段和區域內開展廣場舞、歌唱等健身、娛樂活動,所產生的噪聲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排放限值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攜帶犬類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進入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或者攜帶寵物進入公園廣場未採取牽引等措施進行有效管護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所攜帶寵物。
未及時清理寵物產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清除,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書面同意利用公園廣場場地或者設施舉辦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五項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進行輪滑、滑板、平衡車、放風箏、游泳、垂釣、宿營等活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六項規定放孔明燈的,處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園廣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每個縣區至少建一個綜合公園
《條例》第十條明確要求,各縣(區)行政區劃範圍內至少規劃建設一個綜合公園。
同時,《條例》著重在體現柳州特色方面進行了強調,如規劃建設專類公園或者廣場應當注重結合柳州市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劉三姐文化、抗戰文化、工業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紫荊花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等本地人文歷史特點,滿足自然資源保護以及市民民眾多樣化需求。
廣場舞不能任性跳了
不按規定在公園廣場內駕駛和停放車輛、不在指定區域或者指定時段開展體育健身和文娛活動導致噪音擾民、不按管理要求攜帶寵物入園以及其他不文明行為等問題是公園廣場日常管理工作中常見的現象,也是焦點問題。
《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提出,禁止車輛進入公園廣場停車場以外的區域,下列車輛除外: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以及城管、電力、水務及通信等作業車輛;駐園單位公務車輛和住戶車輛,執行環衛、養護等園內管理任務車輛,公園觀光車輛;持有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書面準許的其他車輛。
《條例》還明確規定,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每日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6時時段,禁止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抽打陀螺、甩響鞭等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在非禁止時段和區域內開展廣場舞、歌唱等健身、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排放限值,鼓勵以佩戴耳機或者不使用揚聲設備等方式進行。
此外,在活動舉辦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嚴格控制在公園廣場內舉辦商業性活動。
禁止以下十大方面的行為
亂塗亂刻、隨地吐痰便溺、採挖植物……在公園廣場內,市民普遍厭惡的這些行為,《條例》明確禁止。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園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在建(構)築物、各類設施設備和樹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亂塗寫、亂刻劃、亂張貼;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菸頭、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進行輪滑、滑板、平衡車、放風箏、游泳、垂釣、宿營等活動;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未經準許擺攤設點,兜售商品,發放商業廣告傳單、宣傳品;採挖植物,採摘花果,損毀草坪、樹木;捕捉、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打赤膊、在公共座椅上躺臥等其他影響景觀和環境衛生,或者妨礙他人遊覽、休憩的行為。
任性抽打陀螺將面臨罰款
違反規定怎么辦?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為讓《條例》“長牙”“帶電”,《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成本和代價。
如《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每日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6時,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抽打陀螺、甩響鞭等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的”;或者“在非禁止時段和區域內開展廣場舞、歌唱等健身、娛樂活動,所產生的噪聲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排放限值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攜帶犬類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進入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或者攜帶寵物進入公園廣場未採取牽引等措施進行有效管護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所攜帶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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