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堂不應得為案

柯堂不應得為案,此案發生在明代直隸鎮仁府丹徒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柯堂不應得為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柯堂
  • 出處:《讞獄稿》卷三
案件經過
陳堂在丹徒縣團洲開店賣酒為業。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二月,陳木、鄭二郎、陳章、李松、劉萱、侯仲金、繆邦正、戴仲真、徐喧、印順、印勤等江上汀劫許千戶等人船上財物,李松、劉萱、陳章等在鎮江府事發,候仲金、繆邦正、鄭二郎在常州府事發,俱判處強盜得財,斬罪,監候,他們召出陳堂姓名。同年三月,包港巡檢司緝獲陳木、印bN、印勤,快手吳安等也在淮安府地方緝獲徐暄、戴仲真,全部送徐同知審問。安港巡檢司巡檢李鎮因已問結案犯,曾與鄭二郎等在陳堂店裡飲酒,懷疑陳堂參與強盜,將陳堂自己的銀四錢八分當作髒款,緝送徐同知審理。由於陳堂懼怕受刑,妄招聽從李松等在心山江內打劫客船綿布並分得布二十五疋,錫一十二介作價賣銀花用,現只有銀四錢八分在身。於是判處其強盜得財斬罪,梟首。陳木等都在監內死亡,陳堂遇巡按胡御史審理,認為可疑,傳送鎮江府。鎮江府仍然維持原判決。經過會審,查明陳堂參與強盜並無實據,於是依不應得為而為事理重者律判處陳堂,杖八十。又鎂大誥及遇蒙恩例通減二等,判為杖二十。此案由斬罪改為杖罪,根據條例規定須卜奏皇帝批准後,才能最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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