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太不應得為案,此案發生在明代直隸常州府武進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蔣太不應得為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蔣太
- 出處:《讞獄稿》卷三
案件經過
蔣太以算命為生,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二月,前往金壇延門算命。同年三月初三夜,張仲木、儲三、儲員郎、蔣晨、蔣瓊、儲基、童天秀、蔣清、張容二、蔣蘭、蔣純、吳付等打劫張芴家財物後分散回家。第二天下午,蔣太偶然遇到張仲木,在其門前又遇儲之,儲員郎。張仲木便邀請大家去他家算命,並拿出搶劫得來的張芴的紅紵布裙一條作為蔣太的算命錢,蔣太不問來歷拿回家。同月十五日,吳付自首,並講明了全部情節。金壇縣緝獲張仲木、蔣晨、蔣瓊、儲基、童天秀、張容二、儲三、儲員郎、蔣清等,供出了前情,並供稱: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他們先後與蔣蘭兒子蔣春打劫儲銓、朱銓、謝茂等財物,並供蔣太分得裙一條。於是判處蔣太、張仲木、蔣晨、蔣瓊、儲基、童天秀強盜得財斬罪,監候,蔣蘭、蔣春、蔣純也被判處強盜得財斬罪、監候。其餘人先後在監死亡,蔣太與蔣春轉送會審。此案經巡按胡御史刑部陳主事會審,認為情可矜疑,並上奏。經過會審,查明蔣太強盜並無實據,於是依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律判處蔣太杖八十,又依《大誥》及遇蒙恩例通減二等,判為杖六十。由於此案由斬罪改判杖罪,事關重大,故上奏皇帝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