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簡介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離婚時往往存在一方對另一方財產情況不明晰的情況,常見的有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等情形,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困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立法規制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六)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查證難,隱匿、轉移共同財產的做法很常見。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確立離婚訴訟財產申報制度。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知情權制度
所謂夫妻財產知情權,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有權了解、知悉、查詢配偶名下的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從而保障自己合法的財產權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實現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所掌握並知情。若無知情權,平等財產權和平等處理權就無法實現。
從全國性法規來看,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游植龍指出“中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介紹《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均沒有夫妻一方可以直接查詢配偶名下財產情況的規定。
2022年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但該規定只是針對離婚訴訟時夫妻財產的調查取證申請權,範圍過窄,無法涵蓋夫妻財產知情權的全部內容和範圍,夫妻財產知情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益,不僅僅包括離婚時的財產調查申請權。
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當事人沒有提供線索(比如申請調查對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時,法院要求必須提供銀行賬號)為由不予準許。而有些當事人即使提供了對方銀行賬號,不少法院卻只調取離婚訴訟前一年之內的銀行流水,放縱了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導致夫妻一方隱瞞、轉移銀行存款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追究和懲罰,實踐中大量弱勢一方尤其是婦女深受其害。上述第67條規定過於原則,無法解決弱勢一方的權益保障實務問題,更無法涵蓋夫妻財產知情權的全部內容和範圍。
地方規制
《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依法為其提供相關情況。
離婚訴訟期間,婦女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知情權、處分權、查詢權。
夫妻一方有權向工商行政、不動產登記、車輛登記等部門查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權、不動產、車輛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詢並提供書面查詢結果。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夫妻一方查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財產狀況的,有關登記機構、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發展歷史
社會評論
各界熱議
《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婦女可持證查詢配偶財產,相關話題引發社會各界熱議。“只有婦女單方面可以查詢?”“是否違背男女平等原則?”等討論迅速登上熱搜。
專家解讀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凝未:《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但是,夫妻之間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而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包括房產在內的財產,通常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與一般意義的個人隱私或個人信息不同。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條例》顯然出於優先保護婦女婚姻權益的考慮,與當前離婚糾紛中婦女往往處於相對劣勢地位、財產分配不公有關聯。《條例》保護了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多數為女方)的權利,方便其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並方便在離婚訴訟中分割。從經濟角度來看,這項規定有助於訴訟中女方財產分割訴求的實現。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相關人士曾回應,《條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共同財產知情權保障的具體落實。這一規定保障“她權利”,但並不排斥“他權利”。
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行政法系主任王書娟:“查詢財產是‘她權利’,也是‘他權利’。”並強調,“最重要的是,這個規定不是無條件查詢,婦女除了要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還必須遵守‘依法’查詢的明確前提,就是要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財產查詢方面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式要求進行查詢。比如查詢房產方面的信息,不管男女,都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查詢。”
廈門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條明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其中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是不分性別的,男女都有權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條例》是針對單一性別群體權益保護的立法,它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立法定位就是婦女權益保障,但並不表示男性沒有權利獲知夫妻共同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角度來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獲知其共同財產情況。
地方規制明確了可以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單位申請查詢配偶財產,但是否可以向銀行、證券公司等申請查詢,並不明確。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易軼表示,在實際案例中,一方公司的股權信息是公開的,容易獲取;夫妻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房產信息;車輛信息則需要委託律師查詢;而
銀行存款、
證券等信息配偶無權查詢,只能提出離婚訴訟後,申請法院調查令,由律師向各大銀行進行查詢。“(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沒有規定可以向銀行等機構進行查詢,它用了一個‘等’字,我認為銀行機構也應該在這個‘等’字裡面。但具體如何執行,還需要看條例正式實施以後,各個銀行對於這一條例的理解和落地到底如何。”
立法建議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杜志紅:立法明確,有利於推動取證難。立法賦予當事人直接向相關部門查詢配偶財產的權利,是法律對夫妻關係弱勢一方的撐腰。有了這項立法,當事人無需通過訴訟就可以知曉對方的財產情況,既省時、省力又省錢,甚至還有可能減少法院的案件數量。
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游植龍建議,全國應建立“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一是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知道自己的財產狀況,是對自己財產知情權的天然要求;二是只有規定夫妻財產知情權,才能真正實現婦女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三是規定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有利於為弱勢一方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四是有利於建立誠實互信的夫妻關係,可以及時發現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讓侵權方受到應有的懲罰,實現揚善懲惡的正義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