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組織擬訂全市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 (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推動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工作,推動圖書館事業標準化、網路化、現代化建設。
(七)組織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承擔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包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行業監管職責。
(八)負責全市新聞出版行業管理,依法對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和集中整治行動,組織查處
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負責全市印刷複製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九)指導和管理全市文物事業。
(十)承擔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制定對外文化交流規劃,指導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一)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競技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全市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和推進全市青少年體育工作、全市運動隊伍建設、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參加宜昌市級以上
綜合運動會的組織管理及統籌安排;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體育公共服務;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市體育彩票銷售的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指導、管理全市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對外體育交流與合作。
(十三)擬訂本市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組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監測全市旅遊經濟運行。
(十四)承擔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全市經營國內旅遊業務旅行社的審查報批,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旅遊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旅遊城市、旅遊強縣創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