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縣自然資源局是林甸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甸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林甸縣林甸鎮鶴鄉路東二段路北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國家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制度、標準、規範,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土地二級市場管理。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辦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全縣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並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全縣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組織全縣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負責縣內建設工程開工驗線、縣內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工作。負責協調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
(八)負責縣域內建設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含臨時項目及改擴建項目)選址論證和用地指標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條件核提工作。
(九)負責縣域內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含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負責城鎮交通、地下管線、高壓線走廊、工業管線管廊、廣播通信設施、河湖水系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條件的核提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設計(含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縣內城市雕塑、小品等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竣工驗收工作。牽頭組織並指導開展地下管網普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含地下管線工程)工程檔案的預驗收及竣工檔案驗收工作。
(十)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標誌管理工作,加強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管理工作;促進測繪成果社會化套用,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負責全縣超資質等級測繪、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等違反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態修復重點項目庫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監督預防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五)負責落實上級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自然資源科技、外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自然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工作。
(十七)負責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
(十八)負責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監察工作。負責縣內城鄉規劃、城市雕塑、城建檔案和測繪地理信息方面的執法監察工作。
(十九)負責轄區內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便民高效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工作。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與縣應急管理局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機構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可以商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自然資源局下設4個內設機構,機構規格均為股級。
(一)綜合管理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機關日常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督辦、新聞宣傳、機關檔案、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
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中央級、省級投資、部門預算、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組織申報、審核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組織、協調世行貸款。負責專項資金、基金的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審核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建設項目資金。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部門預、決算編制、政府採購、資金撥付、國庫集中支付及國有資產賬目管理及監督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各類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財務制度。協同有關科室管理非稅收入相關工作。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科技及外事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黨組織理論中心組學習的組織工作。組織制定黨建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領導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督察及信息反饋工作;負責黨建及工會、婦聯、共青團,負責老幹部及關心下一代工作。負責黨員隊伍的管理及積極分子的培養,黨員後備幹部的考察、培養及選拔工作;負責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系統的穩定、綜合治理及接待民眾來信、來訪的有關工作。監督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員、幹部職工執行紀律的情況;負責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組織開展廉政教育工作。
承擔有關自然資源系統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全縣自然資源系統行政權力事項和政務服務事項的梳理、確認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雙隨機、一公開”執法協調組織工作。統籌辦理全縣自然資源信用信息工作。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執法證件管理。
負責受理自然資源職權範圍內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承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處理。負責組織信訪形勢分析,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行政複議。
(二)自然資源管理股。負責擬定和落實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及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耕地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踏勘論證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設施農用地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
制定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參與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監督實施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實施自然資源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辦縣內各類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承辦縣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審批。
承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審批。承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審批。承辦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審批和驗收。承辦縣內國有未利用地審批。負責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情況的檢查核驗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負責組織實施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負責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割、合併,辦理已審批土地用途的變更。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承擔地價綜合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工作,組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定和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編制土地利用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國家相關考核標準的實施辦法。負責落實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承擔國有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許可權內和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許可權內礦產資源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統計並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礦產資源權屬糾紛。承擔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配合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開展涉及自然資源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與各類保護地政策銜接。承擔縣域內 採礦權登記審批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初審論證,審查對外礦產資源開發合作項目。擬定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利用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護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政府安排的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提出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預警意見,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國土空間規劃股。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有關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開展耕地、礦產、水等資源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自然資源年度統計工作。
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土地徵收前期所需土地相關信息調查確認等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成果套用的國家制度、標準、規範,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爭議調處、不動產確權登記、房屋抵押管理、房屋交易檔案(包括存量房屋交易登記檔案)的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監督管理登記資料和房屋交易資料。
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標誌管理工作,加強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管理工作;促進測繪成果社會化套用,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負責全縣超資質等級測繪、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等違反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調整、報批初審、報批工作。負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政策,承擔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縣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指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鄉鎮村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接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調整、統籌工作。
負責縣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批、備案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報批近期建設規劃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報批城市設計工作。負責縣內建設工程開工驗線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縣政府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縣內建設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含改擴建項目)選址論證和用地指標管理工作,承擔建設用地規劃審批職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條件的核提工作。
負責縣內建設工程(含改擴建工程)及市政(含鄉鎮)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工程條件的核提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工作。負責縣內建成區面積及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的統計和匯總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實施縣內城鎮雕塑系統規劃與城鎮雕塑規劃。負責縣內城鎮雕塑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工作。牽頭組織縣重點工程雕塑方案的徵集、報批工作。負責縣內建築外立面裝修審批工作。
負責鐵路、公路、軌道交通、城市道路等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供水、排水、供熱、供電、通訊、燃氣等市政管線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輸電線路、工業管線管廊(含輸油、輸氣、工業注水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單獨立項的變電所、換熱站、污水提升站、通訊基站等所、站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牽頭組織並指導鄉鎮開展地下管網普查工作。負責對城鎮建設工程(含地下管線工程)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負責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四)執法監察股。負責查處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組織縣內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對鄉鎮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監察工作。負責縣內城鄉規劃、城鎮雕塑、城建檔案和測繪地理信息方面的執法監察工作。配合省、市自然資源部門、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承擔省、市自然資源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事項的轉辦、交辦、督辦等工作。調處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內自然資源糾紛調解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張力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