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江勇
- 國籍:中國
- 居住地:廣東茂名信宜市池洞鎮嶺砥村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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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事件介紹
2010年4月26日,年僅7歲的馮彬燕在上學路上被公雷村村民林江勇強行拖至一舊屋實施強姦。兩天后,林江勇再次對馮彬燕實施強姦,並把馮丟進附近一口深達20米的枯井,導致馮死亡。
2011年11月,離開人世1年多的馮彬燕仍躺在信宜市人民醫院舊院的太平間內。馮彬燕的爺爺馮有全稱:“罪犯得不到嚴懲,我絕不會同意火化。”
2011年年初,茂名市人民檢察院以茂名市中院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2011年11月5日,廣東茂名信宜市池洞鎮嶺砥村公雷村小組村民黃英群回憶起孫女馮彬燕時,失聲痛哭,雙手猛捶胸口,大喊法院判決不公。
案件過程
初犯
姦淫幼女500元私了
2009年4月的一天上午,林江勇竄到公雷村林德福屋背路段,把放學路過此處的羅麗軍(7歲)拖到附近山洞實施姦淫。大約10分鐘後,林江勇離開。
當天中午,羅麗軍的奶奶周容(化名)在村口見到了從洞中逃出來的孫女。羅麗軍向其哭訴了事情的經過。
隨後,周容帶著羅麗軍找到嶺砥村幹部葉信生等人。一位嶺砥村幹部稱,應雙方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羅麗軍年幼,事情傳揚出去對其今後生活不利,於是村里對此事進行了調解。嶺砥村委會把林江勇家交來的500元賠償金轉交給了羅家,並要求林江勇寫下“不會再犯”的保證書。
事發10多天后,周容帶羅麗軍到鎮衛生院檢查,結果顯示羅麗軍“子宮發炎、子宮膜破”。
再犯
拘禁幼女先奸後殺
然而,僅僅1年之後,林江勇便再次伸出魔爪。
2010年4月26日中午,天下著雨,林江勇見到同村女孩馮彬燕撐著紅色雨傘獨自行走在上學路上,覺得有機可乘。林江勇把馮拖到一間舊屋裡,對其實施了強姦。
實施強姦後,林江勇綁住馮彬燕的手腳,並塞上嘴,將其關在屋內。第3天中午,林江勇回到舊屋,並再次與馮彬燕發生關係,“(由於身體虛弱)馮彬燕這次已經沒有反抗能力。”林江勇供述稱。
由於害怕事情敗露,林江勇隨後把馮彬燕丟進一口深達20米的枯井,並用水泥板把井口蓋住。林江勇回到屋內,把帶有血跡的布和捆綁過馮手腳的布、鞋帶等拿到屋後面的山洞裡,燒掉了帶有血跡的布條。法醫鑑定顯示,馮彬燕系因高墮致內臟、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
判決
強姦殺人罪名成立
2010年11月16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林江勇涉嫌強姦殺人一案。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林江勇於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分別對年僅7歲的羅麗軍和馮彬燕實施強姦,並把馮丟進枯井致其死亡。
茂名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林江勇無視國家法律,強姦並致1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有全、黃英群請求判令林江勇賠償其經濟損失148383.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27996元,喪葬費20387.5元)。
林江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對馮彬燕家屬進行賠償。但他辯稱,在兩起強姦案中,他都沒有插入被害人的陰道。
茂名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林江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已構成強姦罪;同時,林江勇因害怕事情敗露而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林江勇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該犯罪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即構成既遂,林江勇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羅麗軍的陳述證實二人有性器官的接觸,足可認定強姦事實。
判決書稱:“林江勇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同時判決林江勇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有全、黃英群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計158526.1元,賠償款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付清。
馮有全、黃英群對此判決表示不滿。2010年12月28日,馮有全請求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對林江勇強姦、故意殺人一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在《抗訴請求答覆書》中稱:“經審查,本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不當,決定抗訴。”
2011年11月5日,馮有全稱,案發至今,林江勇沒有向其道歉,也沒有支付賠償。2011年5月,馮有全進京上訪,隨後被接回。池洞鎮政府送給其1包大米,並讓其申請300元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要求其不要再上訪。
2011年6月,嶺砥村數百村民在請求嚴懲林江勇的請願書上籤名,嶺砥村委會蓋上公章表示支持。嶺砥村一位村幹部說,村委會對於村民的請願有同感,“認為判得太輕。”
案發後,當地鎮村幹部曾給馮有全做工作,希望其同意火化馮彬燕的遺體,但遭到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