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文書製作的一般要求,第三章 文書製作具體規範,第四章 附 則,
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行政處罰文書製作填寫規範的通知
林策發〔201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規範林業行政處罰文書製作,正確實施林業行政處罰,我局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制定了《林業行政處罰文書製作填寫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林業局
2014年3月21日
規範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製作填寫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林業行政處罰文書製作,正確實施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管理。
採用計算機印製方式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條 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管理。
採用計算機印製方式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章 文書製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條 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範、文面清潔。
第六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製作的,可以用列印方式填寫。
第七條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槓線划去錯誤內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並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
第八條 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筆錄以及文書中涉及的清單,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後,由當事人逐頁書寫“以上記錄屬實”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有權要求補充或者修改,並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需要由當事人、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由當事人、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在文書中予以註明。
第十條 對外使用的林業行政處罰文書,必須使用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印章。
第十一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編寫文號,文號編寫的基本規則為:行政區劃名稱簡稱+文書種類名稱簡稱+年份+序號。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由”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稱”欄目,應當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加上案由組成。
(三)“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後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據”的填寫,引用的法律依據,應當使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全稱,並寫明條、款、項、目,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五)文書中行政複議機關和管轄法院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
(六)“時間”的填寫,所有林業行政處罰文書均應署明具體時間。日期應當填寫年、月、日,特定的時間點應當填寫年、月、日、時、分。
(七)文書中的序號、時間、價格等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六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製作的,可以用列印方式填寫。
第七條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槓線划去錯誤內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並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
第八條 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筆錄以及文書中涉及的清單,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後,由當事人逐頁書寫“以上記錄屬實”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有權要求補充或者修改,並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需要由當事人、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由當事人、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在文書中予以註明。
第十條 對外使用的林業行政處罰文書,必須使用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印章。
第十一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編寫文號,文號編寫的基本規則為:行政區劃名稱簡稱+文書種類名稱簡稱+年份+序號。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由”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稱”欄目,應當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加上案由組成。
(三)“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後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據”的填寫,引用的法律依據,應當使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全稱,並寫明條、款、項、目,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五)文書中行政複議機關和管轄法院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
(六)“時間”的填寫,所有林業行政處罰文書均應署明具體時間。日期應當填寫年、月、日,特定的時間點應當填寫年、月、日、時、分。
(七)文書中的序號、時間、價格等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三章 文書製作具體規範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適用於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
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違法事實以及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場向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或者當事人未作陳述和申辯的,在相應選項註明。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賬號。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林業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林業行政機關的印章並編有文號,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並署明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民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承辦人意見”欄目,填寫承辦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並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承辦部門負責人意見”欄目,由承辦部門負責人根據承辦人意見填寫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並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承辦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後,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並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六條 詢問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後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七條 案件移送書,是林業行政機關將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由移送機關填寫後蓋章並署明日期,交被移送機關。
“案件移送書(回執)”,由被移送機關填寫後蓋章並署明日期,交案件移送機關。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單”,逐項填寫隨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和數量,分別由移送機關和被移送機關蓋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簽名,並寫明具體的交接時間。
第十八條 勘驗、檢查筆錄,是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勘驗、檢查筆錄應當由勘驗檢查人員、記錄人員、當事人簽名並署明日期。
第十九條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是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證據持有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被登記保存物品的保存地點和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應當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證據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條 抽樣取證通知書,是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抽取涉嫌違法物品樣品保存作為證據或送交有關部門鑑定、檢測而製作的文書。
抽樣取證的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並應當在現場封樣。
抽樣取證通知書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抽樣物品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條 封存/扣押決定書,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和調查取證的需要,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決定對涉案的物品進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書。
封存/扣押的原因,填寫因發現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與涉案的違法行為有關,有封存或者扣押的必要。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場向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扣押的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或者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未作陳述和申辯的,在相應選項註明。
封存/扣押決定書,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並在封存(扣押)物品清單中列明。
第二十二條 解除封存/扣押決定書是指經調查核實,依法對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強制措施並告知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具體填寫。
解除封存/扣押的物品應當核對無誤,並在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單中列明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和數量等具體情況。
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單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署明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號碼。
第二十三條 (鑑定/檢測/評估)聘請/委託書,是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對需要經過技術鑑定、檢測的證據物品或者需要對違法物品進行價值評估、對違法行為侵犯對象進行損害程度評估的,聘請、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其進行相應鑑定、檢測或者評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鑑定/檢測/評估)聘請/委託書應當由被聘請/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並署明日期。
第二十四條 責令通知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文書。
依法查明的事實,簡要填寫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危害結果等。
責令通知書應當寫明責令的具體要求、時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應當告知不予履行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 暫扣木材決定書,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決定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暫扣木材由木材檢查站予以保管。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場向被暫扣木材持有人告知暫扣木材的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了被暫扣木材持有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其未作陳述和申辯的,在相應選項註明。
暫扣木材決定書,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暫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木材檢查站印章,署明日期。
暫扣木材的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並在暫扣木材清單中列明。
第二十六條 解除暫扣木材決定書是木材檢查站依法對暫扣木材解除暫扣措施並告知被暫扣木材持有人的文書。
解除暫扣的原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具體填寫。
解除暫扣的木材應當核對無誤,並在解除暫扣木材清單中列明木材的名稱、單位、規格和數量等具體情況。
解除暫扣木材決定應當加蓋木材檢查站印章。
解除暫扣木材清單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暫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署明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號碼。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是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文書。
事實部分,簡要填寫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及證據。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完整、明確、客觀,不得使用結論性語言。
理由部分,填寫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
依據部分,填寫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等。
第二十九條 不予受理聽證申請通知書,是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三十條 舉行聽證通知書,是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舉行聽證通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主持人、書記員等。
舉行聽證通知書內容的公告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舉行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林業行政機關的聯繫地址、郵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三十一條 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聽證內容記錄”欄目,應當寫明當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觀點和證據;鑑定和勘驗結論;證人證言;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質證過程等。
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均應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二條 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處理提出具體意見,報請林業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決定的文書。
“違法行為人”各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承辦機構處理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承辦人員、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的審核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名,並加蓋法制工作機構印章。
“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欄目,應當寫明審核決定意見;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根據集體討論意見予以填寫。
第三十三條 不予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當事人,依法作出的不予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依法查明的事實,簡要填寫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危害結果等。
不予處罰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三十四條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依法查明的事實,簡要填寫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危害結果等。確認當事人違法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主要證據。
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依法予以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並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沒收物品清單,是根據依法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當事人被沒收物品具體情況的文書。
沒收物品清單所依據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應當準確填寫。
沒收物品清單應當將物品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沒收物品清單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處罰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第三十六條 (駁回/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申請決定書,是對受到罰款處罰、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的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進行審查後,決定駁回或者批准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文書。
第三十七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文書。
應當逐項填寫送達文書的名稱、文號、送達方式、送達或郵寄日期。其中,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
對於收到的送達文書,受送達人或收件人應當逐項簽名或者蓋章。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或者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或者蓋章而留置送達的,應當在“備註”欄內註明。
第三十八條 通用呈批表,是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體現林業行政機關內部審核審批各種流程和情況的通用文書。
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違法事實以及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場向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或者當事人未作陳述和申辯的,在相應選項註明。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賬號。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林業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林業行政機關的印章並編有文號,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並署明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民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承辦人意見”欄目,填寫承辦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並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承辦部門負責人意見”欄目,由承辦部門負責人根據承辦人意見填寫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並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承辦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後,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並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六條 詢問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後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七條 案件移送書,是林業行政機關將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由移送機關填寫後蓋章並署明日期,交被移送機關。
“案件移送書(回執)”,由被移送機關填寫後蓋章並署明日期,交案件移送機關。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單”,逐項填寫隨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和數量,分別由移送機關和被移送機關蓋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簽名,並寫明具體的交接時間。
第十八條 勘驗、檢查筆錄,是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勘驗、檢查筆錄應當由勘驗檢查人員、記錄人員、當事人簽名並署明日期。
第十九條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是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證據持有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被登記保存物品的保存地點和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應當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證據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條 抽樣取證通知書,是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抽取涉嫌違法物品樣品保存作為證據或送交有關部門鑑定、檢測而製作的文書。
抽樣取證的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並應當在現場封樣。
抽樣取證通知書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抽樣物品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條 封存/扣押決定書,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和調查取證的需要,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決定對涉案的物品進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書。
封存/扣押的原因,填寫因發現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與涉案的違法行為有關,有封存或者扣押的必要。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場向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扣押的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或者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未作陳述和申辯的,在相應選項註明。
封存/扣押決定書,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並在封存(扣押)物品清單中列明。
第二十二條 解除封存/扣押決定書是指經調查核實,依法對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強制措施並告知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具體填寫。
解除封存/扣押的物品應當核對無誤,並在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單中列明物品的名稱、單位、規格和數量等具體情況。
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單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署明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號碼。
第二十三條 (鑑定/檢測/評估)聘請/委託書,是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對需要經過技術鑑定、檢測的證據物品或者需要對違法物品進行價值評估、對違法行為侵犯對象進行損害程度評估的,聘請、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其進行相應鑑定、檢測或者評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鑑定/檢測/評估)聘請/委託書應當由被聘請/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並署明日期。
第二十四條 責令通知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文書。
依法查明的事實,簡要填寫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危害結果等。
責令通知書應當寫明責令的具體要求、時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應當告知不予履行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 暫扣木材決定書,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決定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暫扣木材由木材檢查站予以保管。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場向被暫扣木材持有人告知暫扣木材的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了被暫扣木材持有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其未作陳述和申辯的,在相應選項註明。
暫扣木材決定書,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暫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木材檢查站印章,署明日期。
暫扣木材的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應當具體明確,並在暫扣木材清單中列明。
第二十六條 解除暫扣木材決定書是木材檢查站依法對暫扣木材解除暫扣措施並告知被暫扣木材持有人的文書。
解除暫扣的原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具體填寫。
解除暫扣的木材應當核對無誤,並在解除暫扣木材清單中列明木材的名稱、單位、規格和數量等具體情況。
解除暫扣木材決定應當加蓋木材檢查站印章。
解除暫扣木材清單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暫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署明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號碼。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是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文書。
事實部分,簡要填寫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及證據。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完整、明確、客觀,不得使用結論性語言。
理由部分,填寫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
依據部分,填寫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等。
第二十九條 不予受理聽證申請通知書,是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三十條 舉行聽證通知書,是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舉行聽證通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主持人、書記員等。
舉行聽證通知書內容的公告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舉行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林業行政機關的聯繫地址、郵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三十一條 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聽證內容記錄”欄目,應當寫明當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觀點和證據;鑑定和勘驗結論;證人證言;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質證過程等。
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均應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二條 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處理提出具體意見,報請林業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決定的文書。
“違法行為人”各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承辦機構處理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承辦人員、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的審核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名,並加蓋法制工作機構印章。
“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欄目,應當寫明審核決定意見;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根據集體討論意見予以填寫。
第三十三條 不予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當事人,依法作出的不予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依法查明的事實,簡要填寫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危害結果等。
不予處罰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三十四條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依法查明的事實,簡要填寫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危害結果等。確認當事人違法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主要證據。
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依法予以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並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沒收物品清單,是根據依法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當事人被沒收物品具體情況的文書。
沒收物品清單所依據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應當準確填寫。
沒收物品清單應當將物品名稱、單位、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沒收物品清單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被處罰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署明日期。
第三十六條 (駁回/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申請決定書,是對受到罰款處罰、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的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進行審查後,決定駁回或者批准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文書。
第三十七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文書。
應當逐項填寫送達文書的名稱、文號、送達方式、送達或郵寄日期。其中,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
對於收到的送達文書,受送達人或收件人應當逐項簽名或者蓋章。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或者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或者蓋章而留置送達的,應當在“備註”欄內註明。
第三十八條 通用呈批表,是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體現林業行政機關內部審核審批各種流程和情況的通用文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完畢,應當及時將案件文書立卷歸檔。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檔案的整理規則,按照國家林業局下發的《林業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範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規範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