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方針

林業方針,是指森林經營管理、保護和植樹造林和採伐利用活動中必須普遍遵循的基本要求。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造管並舉、造多於伐、采育結合、綜合利用的方針。198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後者強調了森林資源的永續利用。

根據決定規定,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權屬清楚的,均應穩定不變,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予以確認;凡有條件的地方,都要劃給農民一定數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灘)植樹種草,長期使用;全民所有制林場和農材集體經濟組織,都要根據林業生產的特點,認真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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