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劍(維權人物)

林宏劍(維權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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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劍,福建省長樂區金峰鎮人,1976年出生,因為多次參加移動公司維權活動而聞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宏劍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76年7月15日
  • 性別:男
個人簡介,福建首屆維權之星名單,

個人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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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劍:1976年7月15日出生於中國福建省長樂區金峰鎮。
2003年8月15日參加福建移動公司舉辦的“簡訊星級俱樂部”活動,因受到不公正待遇,在向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投訴無果後,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最終得到賠償1萬1仟元人民幣。從此熱心於通信業的公益維權活動。
2006年“3·15”期間,福建海峽都市報聯合省消委會、福建電視台新聞頻道推出了福建省首屆十佳消費維權人物評選活動,入選20名候選人之一。
-福建首屆十佳消費維權人物提名獎榮譽證書
林宏劍
海峽都市報分別於2006年3月7日、4月12日報導其維權事跡,福建電視台新聞頻道於3月15日晚播出該次評選活動實況。
通信維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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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8月15日,林宏劍參加福州移動公司舉辦的“簡訊星級俱樂部”活動。由於不符合活動規定,導致林宏劍失去評獎的資格。但福州移動公司沒有在賽前把這些規定說清楚,侵犯了他的知情權。林宏劍於12月19日起訴到法院後,一審判決移動公司退還傳送簡訊的費用六千多元(案號:2004鼓民初字第184號),二審時在法官調解下,移動公司賠償了壹萬壹千元人民幣(案號:2004榕民終字第1622號)。
2、2003年9月27日,參加福州移動公司舉辦的“語音簡訊王大賽”活動。由於活動規則不統一,導致林宏劍沒有達到預期的獲獎結果。2004年7月5日,他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案號:2004鼓民初字第1844號),在一審法官調解下,移動公司賠償了壹千元人民幣。
3、2004年11月4日,因為林宏劍發現了福州移動公司關於手機卡月租費按日分攤收取的做法違反了當初簽定協定時的約定,一個月多收了幾毛錢,就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案號:2004鼓民初字第2985號)。一審判決移動公司賠償101.44元,但原被告均不服,都提起抗訴。二審時(案號:2005榕民終字第691號),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移動公司賠償了兩千元人民幣。隨後林宏劍向物價局舉報,使福州移動公司改正了錯誤的計費方法(在按日分攤的基礎上進行月末補差,多退少補)。
4、2005年12月6日,由於福州移動公司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收取了保底消費性質的“套餐業務使用費”,林宏劍因此將其告上了鼓樓法院(案號:2006鼓民初字第16號)。一審判決支持了林宏劍基於消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請求,但移動公司抗訴後(案號:2006榕民終字第768號),二審判決以移動公司已經退還費用、且違約之訴不適用消法為由,駁回林宏劍的所有訴訟請求。
5、2005年12月16日,由於福州移動公司違反電信法規,將來電顯示費標為“增值業務使用費”,林宏劍將移動公司起訴到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案號:2006鼓民初字第106號)。一審敗訴,二審時在法官的調解下,林宏劍撤訴,移動公司賠償兩百元人民幣(案號:2006榕民終字第767號)。之後移動公司改正了收費名稱。
6、2005年12月26日,由於對寬頻截止日期的理解產生分歧,導致長樂電信公司提前數日終止寬頻服務,並荒唐的收取了林宏劍的違約金五百元,後者憤而將電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案號:2006長民初字第57號)。後來在法官的調解下,電信公司賠償了七百元人民幣。
7、2006年5月7日,由於在使用已經開通了來電顯示的手機卡過程中,發現有的來電號碼不能顯示,林宏劍將福州移動公司起訴到鼓樓區人民法院(案號:2006鼓民初字第1360號),要求能夠顯示所有來電的號碼。一審判決以“這種衝突是不同用戶行使自身契約權利的結果,與移動無關。”為由,駁回林宏劍的訴訟請求。林宏劍抗訴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後(案號:2007榕民終字第336號),得到了同樣的判決結果。
8、2006年5月8日,由於受到了深圳訊天公司的簡訊欺詐,林宏劍向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福州移動公司(案號:2006鼓民初字第1361號)。但法官無視“二次確認”法規,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的情況下,武斷的認為“林宏劍主動登入該公司網頁,按提示操作並確認”,以此判決林宏劍敗訴。林宏劍不服,抗訴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7榕民終字第18號)。但終審結果仍是敗訴。
9、2006年6月13日,由於在接受騰迅等SP公司的信息服務時,沒有看到有二次確認的服務請求,林宏劍又向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福州移動公司(案號:2006鼓民初字1821號)。但由於法官認為SP公司已在手機說明書及公司網站上公示了相關服務內容及費用,且林宏劍在收到訂製提醒簡訊後沒有實施退訂行為,因此一審和二審(案號:2007榕民終字第1450號)均判決林宏劍敗訴。
10、2006年6月13日,由於福州移動公司違反《電信服務規範》附錄2.1.9的規定,只向用戶提供三個月的話費清單,林宏劍為了保障包括自己在內的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將移動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案號:2006鼓民初字第1822號)。一審判決支持了林宏劍的訴訟請求。之後移動公司按照法規要求,向用戶提供至少五個月的話費清單。
11、2006年7月7日,由於對“代收費”一項有異議,且對沒有二次確認的SP信息服務深惡痛絕,林宏劍再一次向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福州移動公司(案號:2006鼓民初字第2071號)。但法官仍是迴避二次確認的問題,再一次以SP公司已經在電視和公司網站上對簡訊息服務內容和費用進行了公示、且林宏劍在收到訂製提醒簡訊後沒有實施退訂行為為由,一審和二審(案號:2007榕民終字第1428號)均判決林宏劍敗訴。
12、2006年12月25日,由於長樂聯通公司在銷售手機號碼卡時,違反《電信條例》的規定,捆綁了來電顯示功能並收取費用,被林宏劍告上了長樂人民法院(案號:2007長民初字第29號)。一審敗訴,林宏劍又抗訴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7榕民終字第1749號)。二審判決全部支持林宏劍的訴訟請求。
13、2008年1月16日,由於長樂聯通公司在未經林宏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通了“炫鈴”功能並收費,被其告上了長樂人民法院(案號:2008長民初字第350號),要求雙倍返還。但法官以此行為不構成欺詐為由,只判決退還收取的費用,而不支持雙倍返還。就算林宏劍抗訴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8榕民終字第1324號),也是同樣的結果。
14、2008年3月13日,長樂移動公司在未經林宏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通了“來電提醒”功能並收費,因此被其告上了長樂人民法院(案號:2008長民初字第646號),要求雙倍返還。但法官只憑移動單方面出具的充值記錄,就認定移動已經返還費用,履行了應有的責任,所以駁回林宏劍的訴訟請求。二審(案號:2008榕民終字第1795號)的結果也是這樣。
15、2008年10月9日,由於在手機卡欠費後無法列印出話費清單核對,林宏劍將長樂移動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案號:2008長民初字第1770號),要求在欠費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列印清單。長樂法院的一審判決支持了該請求。移動公司不服,抗訴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9榕民終字第147號)。二審判決結果是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16、2009年4月16日,林宏劍認為其與長樂移動公司簽訂的入網協定第三條第3點“若甲方對乙方收取的移動通信費及代信息服務商收取的信息費有異議,應在異議話費產生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乙方提出(系統產生用戶話單當月起後5個月,不含當月),逾期視為甲方無異議。”與《民法通則》第135條及其他法律法規相衝突,於是將長樂移動公司告上了長樂人民法院(案號:2009長民初字第543號),要求確認該條款無效。一審判決結果支持了該訴訟請求。長樂移動不服,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案號:2009榕民終字第3015號)。二審判決結果是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福建首屆維權之星名單

圖片圖片
1、龍巖市新羅區消委會秘書長 蔡小平
2、起訴日本三菱汽車並勝訴的福州消費者 陳廈晶
3、福建省消委會投訴部主任 段劍平
4、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樊美清
5、揭露教育亂收費、為農民代言的永定市民 黃成昌
6、原惠安縣人大主任 江炳其
7、福建日報記者 林娟
8、福建通信維權第一人、長樂市民 林宏劍
9、多次和亂漲價亂收費行為較真的福州市民 林萬祿
10、造假剋星、福州公安局經偵支隊三大隊探長 林偉
11、探索網路維權的315直通車網站總監 劉明華
12、漳州薌城區消委會會長、“漳州315”首任隊長 羅鳴
13、中國公益訴訟創始人的龍巖律師 丘建東
14、“先行賠付制”的探索者、壽寧消委會秘書長 王峰
15、為了公眾利益年度法制獎得主 衛鋼明
16、打了8年醫患官司終嘗勝果的邵武市民 余戰勝
17、福州消委會副會長 鄭寶華
18、勇於為患者說話的仙遊縣衛生局副局長 鄭建仁
19、在全國率先公布商品房成本的福州物價局 朱光華
20、專注從事消費報導的海峽消費報記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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