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辦法(試行)
  • 索引號:ZGDF-B0500-2017-040
  • 生成日期:2017-03-2
  • 發布日期:2017-04-01
  • 發布機構:大方縣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護工作,確保項目建成後正常運行,發揮項目長久運行效益。根據《銅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辦法的通知》(銅府辦函〔2016〕154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松桃苗族自治縣轄區內由菸草部門和各級政府財政補貼資金建設的煙水配套工程、密集烤房(菸葉調製設施)、煙田機耕路、菸葉育苗設施、菸草農業機械、防雹等設施。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的管護遵循“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的管護遵循“誰所有、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
第五條 管護資金來源遵循“稅收提取、鄉鎮(街道)補貼、菸農自籌、菸草行業補貼、設施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護主體、範圍及內容
第六條 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產權按項目建設主體歸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菸農專業合作組織、村民所有。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在菸草部門配合下,對轄區菸葉基礎設施項目產權予以明確。產權歸村民的,直接由村民負責管理維護;產權歸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菸農專業合作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菸農專業合作組織負責管理;產權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牽頭,按項目所轄區域分片、分段,交由受益村組管理。
第八條 根據管護主體情況,管護範圍分為以下幾種:
(一)村民為管護主體的管護範圍:指村民按規劃和批准實施自建自用,產權歸村民所有的小水窖(池)、普改密烤房等。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為管護主體的管護範圍:指產權歸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所有,受益區域在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管轄範圍內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
(三)菸農專業合作組織(社)為管護主體的管護範圍:烤房群(工場)、菸葉育苗設施、菸草農業機械等專業技術強的菸葉基礎設施項目。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護主體的管護範圍:指產權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有,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村管轄範圍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
(五)縣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的管護範圍:指產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鄉鎮(街道)管轄範圍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根據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類別,管護內容分為以下幾種:
(一)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內容:菸草援建水源工程、山塘、水(窖)池、提灌站、管網、溝渠、田間灌樁等水利設施。
(二)烤房群(工場)管護內容:烤房主體建築及自控、供熱和排濕等設施以及貯煙室、編煙棚、分級室、煙夾、煙框、備用發電機、編煙機、回潮機等設備(對爐灶、自控儀、循環風機、備用電源等設備的更換採取補貼形式)。
(三)煙田機耕道路管護內容:主幹路、分支路及所屬的橋涵、路溝。
(四)育苗大棚管護內容:大棚主體建築及自控、供電、供熱和排濕等設施。
第十條 對各項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的管護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渠道工程:定期鋤草、清淤,保護範圍內不得堆放泥石、嚴禁強烈爆破;渠體管護良好、無受損或損壞已及時修復;灌水口、出水口、泄洪口等無堵塞,水流運行順暢;安全警示、項目信息等標識完好。
(二)山塘(堤壩)工程:定期清淤,保護範圍內嚴禁強烈爆破,壩體清潔,無雜草、雜物;壩體無裂縫,對壩面磨損、沖刷、風化等及時進行修復;安全警示、項目信息等標識完好。
(三)管網工程:管道暢通、無漏水;控制閘閥啟閉靈活,地理管道的閥門井中無積水,管道的裸露部分完好無損,灌樁正常供水;安全警示、項目信息等標識完好。
(四)水池(窖):保護範圍內不得栽種木本植物、嚴禁強烈爆破,池體管護良好,池壁無裂紋,無滲漏,池內無雜物,水質不受污染;安全警示、項目信息等標識完好。
(五)提灌站、機井:機電設備運行正常,安全設備齊全,站房清潔,接管無滲漏;安全警示、項目信息等標識完好。
(六)池塘工程:周邊無雜草,蓄水良好,池底無淤泥、雜物;安全警示、項目信息等標識完好。
(七)煙路:路面平整,無破損,無堆積物,排水溝無雜草,溝涵排水暢通,農機入口無破損,安全警示、項目信息、限重提示等標識完好。
(八)烤房群(工場):烤房群(工場)內清潔衛生,配套設備設施功能完好無損;烤房的機電設備、備用電源運行正常,安全警示、項目信息等標識完好。
(九)育苗大棚:場地清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無損,機電設備運行正常,育苗盤等物資分類存放。
第三章 管護部門及職責
第十一條 明確管護機構,落實辦公人員和場所。原則上,縣管護機構與縣煙辦合署辦公,為本縣菸葉基礎設施項目管護牽頭單位,負責協調、督促、監督各級各部門落實菸葉基礎設施管護工作。
縣煙辦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制定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運行管護方針、政策;
2.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縣項目管護實施細則,明確項目管護人員職責;
3.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報修項目的維護方案及費用支出進行論證、審批,對項目管護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驗收。
4.負責本縣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配套項目的運行、管護和資金管理等工作。
5.對項目設施的運行管護情況檢查督促檢查和考核,向上級管護單位定期通報相關情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運行管護情況
縣菸草專賣局工作職責:
1.參與菸葉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護監督管理和維修項目的檢查、驗收等工作;
2.對申報維修項目的損毀情況進行核實;
3.收集菸葉基礎設施項目管護相關信息,建立管護信息檔案。
4.負責菸草行業管護補貼資金的申報和爭取。
5.負責烤房、菸葉育苗設施、菸草農業機械管護技術指導及監管工作。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制定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運行管護方針、政策;
2.協助、組織實施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工作,並落實具體項目建設管理、運行管護責任人(運行管護責任人需報縣煙辦審批);
3.對維修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進度、質量和相關協調工作負責。
(四)菸葉工作站職責:
1.對工程項目運行管護情況進行跟蹤;
2.對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建立檔案資料,定期匯總上報;
3.收集、匯總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情況、損毀維修情況,並將情況及時報送縣煙辦和縣菸草專賣局。
4.為菸農專業合作社烤房、菸葉育苗設施、菸草農業機械管護提供技術指導。
5.負責建立、健全轄區內菸葉基礎設施項目檔案。
(五)村民(小組)委員會職責:
1.協調、配合、組織、監督當地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及管護工作;針對具體項目制定可行的項目管護辦法,落實項目管護人員,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後,報縣煙辦審批(備案);
2.負責項目建設、維修的用地協調、質量監督和工期督促;
3.負責管護資金收繳,補貼資金、維修資金申報;
4.組織召開村民大會,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結合實際,合理制定“以水養水”煙水項目和可經營性項目(山塘、烤房、育苗大棚)的費用收取、使用及交納。
(四)有關職能部門職責
1.水務部門:結合小型農田水利產權制度改革,做好煙水配套工程與小農水項目等設施產權的銜接工作,負責煙水配套工程項目維修技術方案的審查,對管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參與重大維修項目的技術指導和驗收。
2.財政部門:按有關要求適時提取、撥付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維修補貼資金。
3.交通部門:將滿足四級公路標準的機耕道納入通村公路管理,對其他類型的機耕道管護工作進行指導。
4.公安部門:加大對破壞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管護工作運行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5.監察部門:對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項目運行、管護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6.審計部門:對管護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7.農機部門:對農機安全進行監管。
第四章管護資金來源、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條管護資金來源
(一)專項管護資金:縣管護辦將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市一級,將按當年菸葉稅5%的比例進行提取資金,並市級按相關檔案下撥到縣一級,縣管護辦將按照有關鄉(鎮)維修情況進行資金下撥。
(二)人飲工程水費:涉及人飲的工程,由管護主體根據“一事一議”的議定結果或村規民約向受益戶收取水費,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縣政府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及機耕道(四級公路標準以下)維修補貼;育苗設施、烘烤工場及密集烤房、農機具由烤菸專業合作社負責籌資管護。
第十四條管護資金補貼執行標準
(一)管護人員勞務補貼:每年末由縣管護辦制定標準,報市管護辦審核後執行。
(二)提水灌溉電費補貼:菸葉生產用電執行《貴州省物價局關於完善我省農業生產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價格〔2013〕281號)相關規定,原則上按提灌工程受益煙地面積分年度進行補貼,補貼金額由縣管護辦核算報市管護辦審核後執行。
(三)縣管護機構工作經費補貼:每年初由縣管護辦測算,報縣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審批劃撥。
(四)維修資金補貼:按項目批覆檔案執行。
第十五條申報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維修資金需具備的條件
(一)管護機構健全,有專職管護人員。
(二)有項目運行管護制度。
(三)有項目專項維修方案。
(四)項目檔案資料完備。
第十六條管護辦制定全縣年度項目維修資金計畫,並落實重點項目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縣級財政按照縣管護辦審核意見將專項管護資金撥付至縣管護辦賬戶,縣管護辦再核撥到各有關鄉(鎮)專戶。
第十八條管護資金管理堅持“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統籌使用”原則。資金清算、管理由縣級管護辦負責。資金使用按照相關財經紀律要求,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由縣管護辦制定方案並組織考核,確保運行管護到位。
第二十條各職能部門要按管護辦法有關要求,切實履職履責。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影響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發布有關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運行管護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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