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來源: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 發布時間:2006年08月15日
松府發〔2006〕4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5〕1號)以及省糧食局、財政廳等六部門《關於推進我省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黔糧聯〔2005〕117號檔案)和2006年全省糧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國有糧食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我縣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構建和諧社會,深化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最佳化國有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全面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依法理順職工勞動關係,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促進糧食企業穩步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有利於搞活、有利於發展、有利於和諧穩定的原則;有利於政府巨觀調控,確保各級儲備糧食安全的原則;有利於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的原則;有利於企業增強行業整體競爭的原則;有利於保全國有資產、保全銀行債務的原則;有利於妥善安置職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本著先易後難、企業為主,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積極穩妥推進,確保改製取得實效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以建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為目標,推行和完善國有企業產權的置換和國有資產、企業職工身份的置換。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對國有糧食企業現有組織形式、產權結構和布局進行合理調整,以股份制改造為主要形式,全面推進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混合型所有制經濟,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效整合企業現有資源,創新企業經營方式,積極開展糧食產業化經營,通過建基地,強加工,創品牌,形成集糧食生產、收購、加工和銷售於一體的經濟實體。
二、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保留松桃苗族自治縣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為縣糧食局下屬法人企業,人員暫定編6人(含糧食局委派會計1人),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其他3人。其主要職能是:
1、在縣糧食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縣糧食購銷企業國有資產的統一管理和運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負責對全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財務和未掛帳務的管理,承擔原公司債權債務。
3、負責對糧食購銷企業離退休、內退、撫恤人員進行管理和有關經費發放,協調、服務、繳納企業內退人員退休前的各種社會保險金,辦理職工的正式退休手續。
4、負責糧油收購、儲藏、加工和銷售等業務。合理撤、留各分公司和收購站點和人員。
5、完成縣政府和糧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6、負責其他有關事項。
( 二)組建松桃苗族自治縣糧油儲備管理公司。公司為糧食局下屬的法人企業,承擔各級人民政府儲備糧油管理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糧食巨觀調控中起主渠道作用,擔負糧油收購、儲藏、加工、供應、銷售等業務。人員暫定編6人(含糧食局委派會計1人),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其他3人。
1、接受縣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的領導,承擔縣人民政府授權的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糧食巨觀調控任務和政策性業務。
2、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求發展。
3、承擔各級人民政府的儲備糧油管理任務,確保購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4、從縣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劃撥孟溪、決基兩個庫點和一定比例的債務到縣糧油儲備管理公司。具體由縣糧改辦公室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5、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6、承擔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7、承擔其他有關事項。
(三) 附營和工業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這次產權制度改革一併進行。對基礎較好的企業,應著眼做大做強,可通過實施股份制改造,吸收社會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等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對無法盤活的企業,可採取承包、租賃、出售、依法破產、解體等多種形式進行改革改制。
(四)企業管理。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逐步實行年薪制。企業要強化內部管理,正確處理改革與管理的關係,把改革改制與加強內部管理結合起來,以改革促進企業管理,以管理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引入競爭機制,全面提升糧食企業管理水平。
三、產權制度改革的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主要是組織職工學習糧食企業改革有關檔案和政策,加強改革宣傳動員,成立縣糧改領導小組,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擬定《縣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時間2006年7月底。
第二階段:清產核資階段。主要由縣糧改領導小組牽頭,組織財政、糧食、國土、監察、房產等部門對全縣現有糧食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鑑定、資產評估和資產處置。時間2006年9月30日止。資產處置時限,根據改革實施進度而定。
第三階段:實施階段。主要是實現國有糧食企業在崗人員身份置換,解除勞動關係和一次性安置金補償兌付。對帳務、資產進行劃轉、移交,依法組建與啟動新公司。時間2006年12月30日止。
第四階段:完善總結階段。主要是處理善後事宜。
四、改革改制措施
(一)資產處置
企業資產處置工作,按照"合法、簡捷、適用"的原則進行,提高資產處置工作的效益。各企業的資產由縣糧改領導小組成員財政、糧食、國土、房產、監察等單位進行實地評估,糧改辦公室提出處置資產的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糧改領導小組進行公告信息,採取公開轉讓、拍賣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進行處置。
1、資產處置付款方式。從資產處置之日起5日內全部交清,一律採取現金支付。
2、資產處置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減輕企業負擔,充分體現對困難改制企業的關心和照顧。
3、改革資金籌措。企業改革所需資金,用企業現有資產進行處置,以及其他資金.
4、改革資金管理。各企業所籌措的改革資金(包括處置資產所得)全部統一交到縣財政局改制專戶,根據各企業安置金所需情況下撥到糧食局糧改專戶支付,確保改革資金專款專用。
5、企業處置資產的資金優先用於支付企業勞動契約職工的一次性安置補償金,上繳企業欠繳的職工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金,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等,餘款上交欠繳的國家稅費和償還銀行的貸款和其他債務。
(二) 職工安置
1、改革改制的國有企業在冊職工,通過一次性安置補償的形式,解除(終止)與原企業勞動關係。解除(終止)職工勞動關係時,由企業與職工簽訂相應協定,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簽證和縣糧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實行"兩個置換"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補償安置,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
2、安置補償標準。每個工齡年補償1000元。
3、工齡計算.一律以月計算到2006年7月31日止。
4、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職工,一律實行內部退養,由改制企業負責繳納其養老保險金和一次性發給生活費,標準每月320元。達到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5、屬一次性安置補償的職工,一律從2006年8月1日起,職工本人續交養老保險金。保留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6、凡所欠繳的養老保險金,屬企業欠繳的,企業在改革過程中一次性繳清,屬個人部分欠繳的,從職工個人安置金或生活費中扣繳。
7、撫恤人員。按原各企業規定執行。
五、有關政策事項
(一)企業所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按法定的最高出讓年限50年出讓。
(二)在資產評估,發布公告,土地權屬界定,房產權屬認定和辦理各類證明時,有關單位部門在收取費用方面,應最低限度收費,同時提供及時、優質服務。
(三)改制新組建的企業(包括股份制企業),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四)企業改革需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向主管部門遞交改制申請報告,由企業主管部門和縣糧改領導小組審批並辦理改制審批手續。
(五)各企業要召開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改革方案,職工簽字並報縣糧改領導小組審批。
(六)工商、國土、稅務、金融等部門根據縣糧改領導小組批覆的檔案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改制後新企業的相關手續,低限收取費用。
(七)改革改制企業職工(包括原下崗職工)占用公房的,必須一律無條件退出,需要處置的住房,同等條件下優先本企業職工,暫時尚未處置的房屋,實行出租。任何幹部職工不得無故占用和無償使用公有房產,否則依法追退。
(八)企業幹部職工,凡擅自賒銷的貨款,借出的公款至今未收回的,由當事人或批准人負責追回。否則,從安置補償金中扣還,不足部分按相關程式追繳。
(九)企業職工,必須首先結清個人與單位的一切欠借款(包括借出的單位公款、項目款、私自占用單位土地、財物及個人短庫短款、承包費、鋪底金、門面租金、房租費、水電費等與企業相關的債務)。不能交清的,從一次性安置補償金中或生活費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相關程式追繳。
(十)各糧食企業要全面清理本企業的資產和債務,並進行張榜公布。
(十一)為確保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的順利實施,一是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全力以赴搞好改革改制工作,為改革改制工作排擾解難。二是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引導幹部職工增強企業改革改制工作意識,轉變觀念,支持改革,參與改革。三是各企業要從組織領導上、思想教育宣傳動員上、行為規範上、辦事程式上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四是各企業的黨團員,幹部要在這次改革改制過程中起先鋒模範帶頭作用。同時要成立相應的企業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企業開展改革改制工作,確保改革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二)要嚴格改革改制紀律,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改革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和安置補償金、生活費、以及侵占國有資產權益、無償量化國有資產、擅自劃轉國有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為。如有發現,要依法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三)改革改制企業要完善勞動仲裁和檔案移交等工作,全面完成糧食企業的“兩個置換”工作。
(十四)關於人事任免問題。松桃苗族自治縣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和松桃苗族自治縣糧油儲備管理公司的執行董事(法人)、經理、副經理由縣糧食局按照有關規定任免,股份制企業的法人代表及副職,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報縣糧食局備案。
(十五)本《實施意見》由縣糧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