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採礦行為的意見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採礦行為的意見
來源: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 發布時間:2007年02月12日
松府發〔2007〕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了嚴厲打擊非法採礦行為,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進一步加強我縣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規範化、法制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非法採礦行為的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06〕45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嚴厲打擊非法採礦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從2005年國務院下發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通知以來,我縣在全縣範圍內積極開展了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由於局部地區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破壞性採礦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個別地區非法經營礦產品、違法違規轉讓礦業權活動猖獗,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等現象時有發生,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任務十分艱巨。各級各部門,尤其是司法機關、國土資源部門等,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嚴厲打擊非法採礦行為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秩序的長期性、複雜性和打擊非法採礦行為的艱巨性,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到措施有力,執法到位,從嚴從快打擊非法採礦行為,促進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協調
(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協調與管理,縣委、縣人民政府成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下設聯合執法辦公室。聯合執法辦公室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行使相應的工作職能,對全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情況匯總。
(二)規範聯合執法行為
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聯合執法工作由領導小組組織,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實施,相關部門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1、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由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調查、匯總,及時把調查結果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查,相關部門應及時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情況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經過相關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司法機關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能明確專人負責,及時辦理。
2、聯合執法辦公室查處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執法主體單位要予以完善相關手續和處罰文書。對違法違規責任人實施的經濟處罰由聯合執法辦公室統一收繳上交財政。
3、在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期間,各礦產資源執法部門,不得批辦與案件相關的事項,或干預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為違法違規人員開綠燈。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如需作出關閉、停業整頓、停止民爆物品供應、吊銷證照、停水停電等行政處罰措施的,必須經辦公室請示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加大執法力度,落實法律措施
聯合執法辦公室要認真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從重從快打擊破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各種犯罪行為。
(一)依法嚴懲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犯罪活動。
1、對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對其直接責任人給予治安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治安處罰。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採礦的從業人員,經制止2次以上仍不聽勸阻的,與案件責任人同等處理。
2、持證礦山未按開採設計方案採礦,一礦多開、超層越界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破壞性開採,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厲打擊破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1、持證礦山未經有批准許可權機關批准非法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出租、經營性承包等方式非法轉讓礦業權的,對出讓方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受讓方以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論處,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擅自以興修鄉村公路為藉口,引資辦礦,座收承包費、入場費、保護費以及轉讓、買賣礦業權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切實糾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拒不執行國家法律規定,不開展年度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不依照開採設計管理、民爆物品管理、環境保護監督的,給予停業整改。對拒不接受停業整頓指令,繼續作業的,以防礙執行公務論處,所開採礦產資源按無證採礦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證照。
2、破壞生態環境,非法占用土地開採礦產資源尚未出礦,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給予治安處罰,對將土地出讓給非法採礦者的農戶,作行政處罰。
3、參與非法採礦從業人員拒不接受調查,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包庇違法開採責任人員,給予治安拘留處理。
4、未經許可經營礦產品的,處以3千元—5萬元的罰款。銷售無證礦山礦產品的,從重處罰。
5、無礦產品銷售發票和礦產品準運單運輸礦產品的,沒收其非法礦產品,並處以3千元—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擾亂礦產資源秩序整頓工作,阻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查辦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法律責任。
(四)從嚴查處違反民爆物品管理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
1、凡在非法開採礦區內儲存、運輸、買賣、轉讓、使用民爆物品的一律收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有證礦山內改變民爆物品用途的,除吊銷爆破員作業證外,收繳爆炸物品,並給予治安處罰。
2、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給予治安拘留處理。
(五)從嚴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辦礦或充當“保護傘”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辦礦或充當“保護傘”、“黑後台”的,一經查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強執法監督,強化執法管理,確保打擊成效
(一)縣整頓和規範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領導並做好執法監督工作,對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聯合辦案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檢查,對應當立案不立案、應當處罰不處罰,打擊力度不到位,查處不及時,對聯合執法辦公室提出需相關部門支持配合而不支持配合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及時排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證打擊機制的正常運轉。
(二)聯合執法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服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管理,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主動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案件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三)各有關部門要恪盡職守,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嚴格執法,嚴禁以罰代法,罰款了事。工作中既要加強協作,又不能出現職能交叉或相互取代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相互推諉、敷衍塞責、打擊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嚴格幹部工作紀律,嚴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打聽案件辦理情況向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為違法人員說情開脫、公開或暗中袒護,違者一查到底,從嚴追究。聯合執法辦公室要秉公執法,敢於發現,敢於移送,司法機關要排除干擾和阻力,查清事實,依法追究。
(四)要認真落實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好一級,層層抓落實。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重大案件的查處,要明確責任人和結案期限。要建立案件舉報制度,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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