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地點:松原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
(二)
(三)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創建活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省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七)促進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項事業發展和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負責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三)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四)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民族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工作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民族關係及因民族問題引起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參與民族地區經濟、文化、衛生、教育、體育等項社會事業,促進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各項事業發展;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發展資金”等項目的確定、呈報和管理工作;負責民族成分審批,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等事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財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宗教科。貫徹和實施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宗教狀況,掌握動態,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指導開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道教方面的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有關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加強對全市宗教團體的指導;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審批(審核)、登記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工作,對寺廟教堂主要教職人員進行任職備案;檢查督促國家有關政策的落實,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工作;指導宗教對外交往事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問題;對市級宗教團體和寺廟教堂內部使用、印刷宗教出版物進行監督、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對查處涉及宗教的出版物進行鑑定;對宗教活動場所經費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審批。

人員編制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工勤編制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主任:劉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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