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東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00年10月30日,是由東莞市高新技術企業自願組成,經東莞市科技局批准並歸口指導管理,在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0年10月30日
  • 類別:社會團體
  • 登記單位: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是促進高新技術企業會員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交流溝通的橋樑。在各級領導的指導以及各位會員企業的大力支持下,協會以“全心全意全方位為會員企業服務”為宗旨,積極搭建“溝通、培訓、服務”的平台,為會員提供多元化的服務,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推動政府與企業的溝通與交流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協會現有會員企業200多家,會員業務領域涵蓋了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八大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已成長為東莞市重要的企業組織之一。
今後,協會將以務實、創新、高效的服務精神,積極推進行業組織建設,努力將協會辦成“高新技術企業之家,企業與政府溝通橋樑和紐帶”,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與會員企業共創輝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東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DongGuan Hi-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DGHT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健康發展,為東莞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東莞市科學技術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調查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或亟待解決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見,協助政府解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問題,加強企業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
(三) 研究和探討如何進一步發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為政府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出謀獻策;
(四) 宣傳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為高新技術企業落實優惠政策提供諮詢、服務;
(五) 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和合作;
(六) 協助高新技術企業推介高新技術產品,舉辦各種高新技術及產品展覽,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七) 經相關職能部門批准,表彰先進高新技術企業,介紹和推廣先進經營和管理經驗;
(八) 組織會員舉辦各種產業技術和經營管理戰略培訓和研討;
(九) 協助會員解決經營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十) 編輯出版會刊,製作並維護協會網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相關並在本市註冊的法人單位。
(四)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支持協會工作,和協會保持經常性聯繫,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政黨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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