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浙江溫州商會

東莞市浙江溫州商會

東莞市浙江溫州商會是經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註冊,是東莞市政府首家試點異地商會,由現居東莞地區的溫州籍企業家自發成立,得到了東莞和溫州兩地市委、市政府的關心以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浙江溫州商會
  • 外文名:Zhejiang Wenzhou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Dongguan City
  • 簡介:東莞市政府首家試點異地商會
  • 人數:38,000人
  • 縮寫:DGWZSH

目前,在東莞的溫商約38,000人,從事行業包括:商業、地產、紡織服裝、皮革皮具、五金建材、電子電器、眼鏡首飾等,總投資額超過一千億元人民幣。商會在原東莞市溫商企業協會和東莞市工商業聯合會溫州分會(籌)的基礎上,進行了資源整合,已發展會員單位500多家,並於2010年1月18日舉行成立典禮暨第一屆理事大會。
商會的宗旨是“傳承·創新·和天下”,即:傳承溫商精神和百年商會文化;創新理念、創新模式、創新品牌;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團結競合,科學發展,積極回報社會。
商會將致力於為在莞的溫商及企業服務,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把企業聯合起來,互相借力,互動發展,實現共贏。
東莞市浙江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東莞市浙江溫州商會,英文名稱Zhejiang Wenzhou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Dongguan City縮寫為:DGWZSH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浙江省溫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東莞市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市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宣傳政策、法規、幫助企業排擾解難、監督企業遵紀守法,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東莞市民政局、廣東省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體育路13號南北大廈5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浙江省溫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東莞市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本會自願加入其相關異地商會時,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應為國際、國內上知名的社會活動家或在經濟、文化、藝術領域中取得傑出成就者;為促進本會對外交流和合作,擴大本會影響,發展本會事業作出過重要的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發出書面聘請,獲得同意後,頒發正式聘書。
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2萬元;
(二)秘書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5萬元;
(三)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0萬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萬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萬元
(六)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萬元;
(七)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400元。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時,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進行無記名投票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會員大會行使權利,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會員代表屆滿後須重新推選。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推薦、會員自薦、聯名推薦產生。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會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積極做好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
(三)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交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選任制)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一條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會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嚴格財務管理,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二)負責協會財務、物資管理工作及財務人員的考核和管理,負責協會財務制度建設;
(三)制訂本年度具體財務收支計畫和各部門經費分配方案,報理事會經批後準執行;
(四)承辦協會會費、贊助費等各種經費的收入、開支和管理;
(五)承辦協會物資的購買、使用、分發和管理;
(六)負責協會職工福利的管理;
(七)舉辦重大活動的經費支出必須先做預算計畫,報分管審核,由理事會討論,經批准後執行;
(八)草擬關於財務管理的各種文稿,做好財務管理文書的立卷、管理;
(九)負責財務檔案的立卷和管理;
(十)做好關於財務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八條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工作:有本會專職部門發布,並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2009年12月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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